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日的确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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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1-05-18
- 原文链接:财政部 |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x1年10月15日,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确定了授予价格,但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具体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20x1年12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确定了具体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并将经批准的股权激励方案与员工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虽于20x1年10月15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但该日并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不满足授予日定义中“获得批准”的要求,即“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20x1年12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确定了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该日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因此,该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应为20x1年12月1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但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因为该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股份支付》第181页至第184页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