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并约定了服务期和业绩条件。在等待期内,某已参加该激励计划的职工认为激励计划约定的行权价较高,向企业声明不再继续参与该计划,并与企业签订退出协议,收回前期预付的行权资金。在该情形下,原已确认的与该名职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冲回?(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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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3-07-17
- 原文链接:财政部 |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该取消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本问题中,职工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不属于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况,而属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取消,因此,企业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不应当冲回以前期间确认的成本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