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企业的子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该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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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1-03-02
- 原文链接:财政部 |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因此,该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