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发行方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及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分类?投资方能否将持有的上述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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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1-04-25
- 原文链接:财政部 |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和第二十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对于可回售工具,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的可随时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例如属于有限寿命工具的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如果满足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则发行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上述金融工具对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也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