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确定一项主营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属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或“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2023)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3-06-25
- 原文链接:财政部 |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6601 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暖降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研究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商业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步骤作出判断:
一是判断该支出是否属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如果该支出是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该支出应为交易费用。
二是如果该支出不属于交易费用,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
如果支出金额与商业银行业务直接相关(如支出金额与业务交易量、交易金额、营业收入等存在较为直接的关系),通常表明该支出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例如,商业银行作为信用卡、借记卡的发卡行或交易收单行支付给银联等清算机构的相关服务支出、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业务中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相关服务支出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再如,商业银行开展债券投资、同业拆借、衍生品交易等金融市场业务,按照达成意向的交易笔数或金额计价、向第三方机构支付的各类交易服务费用,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
三是经过上述步骤判定既不属于金融工具交易费用也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范围的支出,应当属于“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例如,无论信用卡分期是否办理成功、商业银行均需向外包公司支付的信用卡分期外呼营销支出,属于“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