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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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原文链接: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与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如果两个企业按照合同分享一个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某个企业单方面无法做出合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的决策,而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合营方各自对合营企业有重大影响,但各合营者无法影响其他合营者。在没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合营企业的共同合营者,不能认定各合营者之间是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