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18〕30号)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日期: 2018-11-05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文号: 财会〔2018〕30号
- 原文链接: 财政部 |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二、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一)企业应当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 专利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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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面原值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购置 | |||||
内部研发 | |||||
企业合并增加 | |||||
其他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 |||||
其他 | |||||
二、累计摊销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处置 | |||||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 |||||
其他 | |||||
4.期末余额 | |||||
三、减值准备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4.期末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期末账面价值 | |||||
2.期初账面价值 |
为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无形资产的类别进行合并或者拆分。
(二)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四)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五)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1.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
2.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专利交叉许可等;
3.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
4.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后不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和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披露其失效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5.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三、实施与衔接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