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事业单位接受一座由其他政府部门无偿调拨的办公楼,该办公楼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7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假设调拨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甲事业单位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是否需要同时体现该固定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及累计折旧金额?(2026)
约 381 字大约 1 分钟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6-01-15
- 生效日期: 2026-01-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由于该资产已经变更了使用主体且其账面价值不为零,应当视为甲单位按照账面价值(即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取得了该资产,甲单位在入账时,无需在会计分录中体现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甲单位确认该办公楼时的会计处理为,按照入账成本400万元,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甲单位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