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5〕9号)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发布日期: 2025-12-31
- 生效日期: 2026-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文号: 中评协〔2025〕9号
- 原文链接: 中评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等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关键核心技术资产,是指对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改善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形成的专利资产、技术秘密资产或者其组合资产。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行为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涉密业务管理规定要求,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六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相关评估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关键核心技术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明确限制条件。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关键核心技术资产权益,包括关键核心技术资产所有权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使用权。其中,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使用权是指关键核心技术实施许可权。
第十二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的战略性、突破性、垄断性等基本特征。
(一)战略性:关乎国家竞争力和安全。
(二)突破性:通过自主创新实现“从0到1”突破或者打破“卡脖子”技术瓶颈。
(三)垄断性:依赖于基础研究或者长周期研发积累,形成技术壁垒。
第十三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的权利属性。
评估对象为关键核心技术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关注关键核心技术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关键核心技术所有权价值的影响。
评估对象为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使用权的许可形式、地域限制、应用领域限制、许可内容、许可期限及保密义务。许可他人实施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及普通许可等。
评估对象为共有关键核心技术的,应当关注和了解关键核心技术共有人情况。涉及共有关键核心技术交易,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权利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明确关键核心技术的基本情况。关键核心技术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
(一)关键核心技术名称、类别及组成要素;
(二)关键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
(三)关键核心技术的法律状态;
(四)关键核心技术所处技术领域;
(五)关键核心技术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状况;
(六)关键核心技术为技术秘密的,还应当包括保护措施和执行情况;
(七)关键核心技术为专利技术的,还应当包括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授权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主权利要求等情况。
第十五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关键核心技术的法律状态,了解技术权利人变更情况,是否存在诉讼、转让、许可、质押等特殊状况。
第十六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取得相关认定文件,以及符合关键核心技术条件的判断依据。
第十七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关键核心技术是否能够独立于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交易。可单独交易的关键核心技术,包括专利池技术、寡头专利技术等,其价值可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不可单独交易的技术,通常随同设备一并交易,其价值实现依附于设备。
第十八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要求委托人、权利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合理分离或者合并,恰当进行关键核心技术单项资产或者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关键核心技术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关键核心技术的权利人及共有权利的分割情况;
(二)关键核心技术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三)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过程、研发成本,关键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实用性、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如果技术效果需要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四)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产品或者服务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获利能力、竞争状况等,以及相关行业政策、宏观经济状况等信息资料;
(五)关键核心技术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等;
(六)属于标准必要专利的,需收集关键核心技术所处行业标准、对应标准必要专利族数、真正形成产品或者服务所需标准必要专利族数、行业累积费率及司法、仲裁机构已公开的费率判例等;
(七)相关部门对关键核心技术认定结果,符合关键核心技术条件的判断依据文件;
(八)关键核心技术是否为专利池技术,由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确认并提供支持依据。
第二十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影响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等。
经济因素包括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的取得成本、获利状况、许可费、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市场应用情况、市场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竞争情况等。
法律因素包括关键核心技术资产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关键核心技术类别、法律状态、有效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
技术因素包括关键核心技术资产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第二十一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关键核心技术相关的财务数据及关键核心技术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资产是否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如果共同发挥作用,应当识别并合理确定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的贡献。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通常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产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关键核心技术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确定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收益口径。
第二十五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预期收益。
关键核心技术的预期收益应当是使用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或者服务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资产无关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产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产品计价方式、市场地位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关键核心技术收益期限。收益期限可以通过分析关键核心技术的技术寿命、经济寿命、法定寿命、技术成熟度及与关键核心技术相关的合同约定期限等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
折现率可以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以及关键核心技术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确定。关键核心技术折现率可以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的方式确定。关键核心技术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可比案例,确定恰当的比较基准。可比案例的选择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技术基本特征、技术应用领域、技术有效性、技术成熟度、技术创新性、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相似;
(二)交易日期与评估基准日接近;
(三)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
(四)转让费、许可费等交易费用正常或者可修正为正常;
(五)交易方式与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资产相同或者相似。
第二十九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并对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经济、法律、技术等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第三十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关键核心技术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一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第三十二条 对处于研发阶段的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判断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通常情况下,对于未来预期收益能够预测的关键核心技术资产,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能够收集类似可比案例的关键核心技术资产,可以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于处于研发初期阶段的关键核心技术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风险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三条 编制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关键核心技术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键核心技术的基本情况,包括关键核心技术的名称和类别、权利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技术成熟度、应用情况等;
(二)关键核心技术的技术状况和实施状况;
(三)对影响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关键核心技术的实施条件;
(五)使用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六)关键核心技术的许可、转让、诉讼、无效请求及质押情况;
(七)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八)涉密的关键核心技术,应当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恰当披露评估程序受限情况;
(九)如果利用专家工作,应当披露专家的职称、专业资格证书、主要研究成果、实践经验、相关专利,以及参与相关技术领域标准制定情况等信息;
(十)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参考材料
一、术语和定义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专利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对持有的某一技术领域专利进行联合运营,开展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专利运用模式。
行业累积费率:在通信领域,一部通信设备所能承载的该标准相关技术专利的最大价值占该通信设备价格的比例。
二、关键核心技术判断认定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首要环节是判定被评估资产是否属于关键核心技术范畴。对于已通过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直接以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为依据。对于尚未认定的,可通过以下查询方式进行判断:
(一)查询国家相关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管理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所涉技术;
(二)查询我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美国商务部定期发布的出口管制技术目录、瓦森纳协定相关国家出口管制技术目录等所列技术。
三、关键核心技术所处领域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关注关键核心技术所处领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等政策文件,确定关键核心技术所处领域。
例如:《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所提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领域。
四、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价值计价模式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考虑现实交易中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价值的计价模式,知悉不同的价值计价模式会产生不同的评估技术思路。
计价模式包括:绝对计价、相对计价、混合计价。绝对计价模式是指,以一个总价值计量一项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价值的模式。相对计价模式是指,以一个相对比率计量一项关键核心技术资产价值的模式。混合计价模式是指,采用相对比率计量和总价值计量相结合的计价模式。
五、专利池技术——以通信技术领域为例(标准必要专利)
(一)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当专利池技术为通信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时,可以由委托人判断关键核心技术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并提供支持依据。
(二)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当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为专利池技术且为标准必要专利时,需根据专利特性、行业实践及数据可获取性选择恰当的许可费率评估方法。实务中常用的方法包括:自上而下法、可比协议法、自下而上法。上述方法可单独或者组合使用,需结合司法管辖区倾向、标准复杂度和专利池规模综合判断。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选择自上而下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进行评估时,可关注标准必要专利在行业累积费率及单族专利的贡献占比。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可比协议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进行评估时,可基于经济、法律、技术及其他因素来考虑许可协议的可比性。
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选择自下而上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进行评估时,可关注被评估专利在标准化之前可用的替代方案及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相较于这些替代方案的价值增量。
(三)确定单族专利的贡献占比时,可统计技术领域内标准必要专利总族数,确定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中符合标准必要专利条件的专利数量,运用标准必要专利总族数和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中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得到该项技术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比例。
技术领域内标准必要专利总族数的统计分析过程应当包括:
1.专利统计,主要包括数据的收集和去重、同族专利的识别、专利族的技术分类;
2.标准必要性分析,主要包括分析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与标准技术规范文件进行对照,通信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可参考3GPP标准技术规范文件。
(四)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业累积费率时,可以根据行业的一般认知,以及相关司法判例,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累积费率。如果计算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的行业累积费率,则需要依据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累积费率,结合中国在相关产业中的市场情况等因素,计算出中国的行业累积费率。其公式为:
中国的行业累积费率=国际主要市场的行业累积费率×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市场上的价值/标准必要专利在国际主要市场的价值。
六、寡头专利技术——以生物医药领域为例
(一)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当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为生物医药领域的寡头专利技术时,可判断该项技术在评估基准日所处的阶段或者受让方介入时期。以中国生物医药市场为例,新药研发项目可以归结成三个阶段:临床前研究阶段、临床研究阶段、创新药注册后阶段。其中,临床前研究阶段包括靶点发现阶段、新药发现阶段、临床前研究阶段、IND审批排队阶段;临床研究阶段包括临床I期、临床Ⅱ期、临床Ⅲ期。
(二)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当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为生物医药领域的寡头专利技术时,可确定许可费的支付方式,许可费支付方式通常包括入门费、里程碑款支付、提成支付及入门费加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以中国生物医药市场为例,研发里程碑款可于许可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提交上市注册申请、获批上市等时点分别支付。销售里程碑款于许可产品在中国境内年度净销售额首次超过特定销售金额时支付。
(三)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当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为生物医药领域的寡头专利技术时,预付款项通常采用市场法,以企业间过往通过商业手段达成的许可费授权协议作为参照,根据关键核心技术的情况进行对比调整,进而计算出关键核心技术的入门费。其中,作为参照的许可费授权协议所对应阶段应当与关键核心技术相同。
(四)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当被评估关键核心技术为生物医药领域的寡头专利技术时,可采用市场法确定里程碑款的种类、数量、支付时点、支付金额。里程碑款通常包括研发里程碑款、销售里程碑款。
(五)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当关键核心技术为生物医药领域的寡头专利技术时,可采用市场法确定销售收入提成费,其公式为:
许可产品销售收入提成费=销售收入提成率×许可产品在许可区域内的年度净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