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2025年第一期 知识产权出资资产评估)(京评协专〔2025〕2号)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 发布日期: 2025-11-18
- 生效日期: 2025-11-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文号: 京评协专〔2025〕2号
- 原文链接: 北京评协
特别提示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出资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观点,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本提示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自身职业判断审慎参考,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创新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既能为创新赋权,又能为企业赋能。特别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大多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资产结构多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主,加之技术研发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容易导致企业面临资金压力。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实缴出资作为一种非货币出资方式,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紧张,优化财务结构,并进一步激发创新能力。
2023年12月29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知识产权实缴出资作为一种非货币出资方式,相较于传统的货币或固定资产实缴,具有独特的优势。知识产权出资在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优化财务结构及获取税收递延收益等政策红利方面的优势已得到广泛认知,除此以外,该出资模式还能够有效赋能企业发展,构筑与强化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提升企业市场声誉,增强企业资本与组织韧性,形成综合竞争优势。正因如此,知识产权出资日益成为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主体所青睐的资本运营策略。然而,知识产权权利形态具有多样性,法律状态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价值评估也比较复杂,以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存在特有的挑战与风险。比如,出资完成后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评估价值失实等问题,进而导致出资不实,对公司资本的稳定与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
本期解答主要包括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知识产权使用权和所有权评估有何差异、如何确定和区分知识产权对应产品和服务等10个问题,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问题1 新《公司法》出台后,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哪些非法动机和评估违法行为?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某些中介机构号称拥有从专利所有权到评估机构的完整“产业链”,能够帮助出资人购买知识产权并以买低评高的方式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2024年10月19日,新华网江苏频道报道如皋市人民法院《买低评高的专利出资方式,或构成虚假出资》典型案例:“经法院调查发现,甲公司成立时登记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在原告海某公司起诉后,王某等三位股东迅速变更出资方式为专利出资,并通过中介公司以2.8万元购买了“防渗装置”的专利权。该专利权经评估市场价为1000万元,三人将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就此完成了出资。”以上述“买低评高”的方式出资,一经查实,出资人不仅仍要继续承担出资义务,甚至涉嫌虚假出资罪,同时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2 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
1.知识产权出资条件
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知识产权出资条件,合理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可以用货币估价。作价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具有价值,且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量化,并可以将知识产权转移至公司完成相应的财务处理,如入账、资产核算等。
(2)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是出资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并享有处分权,可以依法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对于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发生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除了上述条件外,知识产权出资主体必须拥有处分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2.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型
目前,《公司法》尚未明确规定可出资的知识产权具体类型,但通常来说,只要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两个出资条件的知识产权,即可以用于出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述均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进行出资。
3.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类型
在知识产权出资实践中,可供出资的权利范围并不限于所有权。除所有权外,知识产权使用权与申请权在法律性质与评估逻辑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同样具备作价出资的可行性,不同权利类型的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采用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需要满足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涉及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评估,《公司法》尚未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2011年3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中第二部分《公司法解释(三)》条文释义第十条所持观点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虽然不是独立的财产权,但其仍具有《公司法》上规定的可估价性和可转让性,并且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许可使用权出资的规定。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实质上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对公司使用该权利所享有的使用费用请求权出资,因而是一种债权出资。”
在实践中,各地关于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相关法规并不一致,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支持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例如: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规定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上海市工商局于2011年印发的《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因此,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出资,还需根据各地相关政策确定。
二是知识产权申请权出资要注意被驳回风险。《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由此可见,专利申请权具有财产权属性,可依法进行转让,符合《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基本要求。在执行申请权出资评估业务时,要特别注意其法律状态的不稳定性,即一旦申请被驳回,则可能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无法取得授权,进而影响评估结果以及出资的有效性。
三是知识产权处于申请阶段,技术提前公布可能存在技术泄密风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技术一旦公开,其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入公知领域,无法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存在技术泄密风险。
问题3 知识产权使用权和所有权评估有何不同?
资产评估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使用权和所有权评估时,应该重点关注权利范围的差异。知识产权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评估对象和范围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多项权能,评估通常要关注权属是否明晰、完整、有无瑕疵以及有效期限。知识产权使用权一般是指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要关注许可方式、许可范围、地域及许可期限。由于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权利范围方面存在差异,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和参数也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所有权评估方法通常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知识产权使用权评估是对部分财产权进行评估,还需要考虑评估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可能受到的限制。比如,采用成本法评估著作权使用权,需要考虑重置成本在不同权利之间的合理分割问题。采用市场法评估使用权价值时,需重点关注交易案例在许可方式、许可范围、地域及许可期限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或者能否分割出对应权利的交易价格。
问题4 著作权涉及多种权利,哪些权利可以进行评估?
著作权权利包括各类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可以是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也可以是其中一种或几种财产权。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关注权利范围以及评估方法选择和应用的差异。
问题5 开展知识产权出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如何查询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对评估对象是否可以出资或者出质进行确认或者发表意见,不属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但是,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要考虑拟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进行查询。知识产权权利必须清晰、完整,具备合法性与有效性,不得存在已被宣告无效、撤销,或是因到期而终止等情形。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稳定性。
1.专利资产
发明专利申请和审批流程复杂,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没有实质审查环节,存在被无效风险。外观设计专利同样仅需初步审查即可授权,因此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判断其权利的稳定性。
2.商标资产
我国《商标法》以在先申请为基本原则,同时兼顾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在满足可注册性的基本条件下,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将会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最终获得注册商标权。即使商标获准注册,也并非意味着其权利绝对且持续稳定,也有被无效和撤销的风险。
3.著作权资产
著作权权属问题较为复杂,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登记并非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也不能直接证明拥有著作权。
4.专有技术资产
根据现行规定,专有技术并无明确的权属登记机构,专有技术转让存在泄密的风险,评估时应当关注专有技术是否真实存在以及相应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是否完整且可追溯。
问题6 对评估基准日处于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如何选择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评估处于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应当根据出资目的,结合研发阶段知识产权的特征,并考虑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
处于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尚未生产产品和产生收益,市场前景存在不确定性,应当谨慎采用收益法。若采用收益法,应该关注其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通过知识产权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或相似知识产权实施情况,对知识产权未来收益进行预测。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时,应当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判断其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同时应当关注专业机构的独立性。
采用成本法评估处于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不能忽略以下事项:一是知识产权在技术领域中的行业地位、技术价值;二是市场化前景,包括知识产权相关产业政策、市场环境、产业化应用前景、产业成熟度、预期经济效益等;三是知识产权技术可实施性,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处于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难以从市场中收集相似技术交易的案例,较少采用市场法。
问题7 采用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如何确定和区分知识产权对应产品和服务?
采用收益法确定知识产权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委托评估的知识产权资产无关业务产生的收益,并确定和区分知识产权资产对应产品或者服务。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明确知识产权的用途。通常查询知识产权申请文件,了解知识产权技术内容、实施方式、具体应用领域等,初步判断知识产权的用途和可能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然后,了解知识产权实施企业已有的产品或服务的对应情况。最终,确定知识产权直接作用或间接作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问题8 采用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如何选择预测收益的类型和计量口径?
知识产权资产预期收益可以采用销售收入、现金流或利润等不同指标。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类型与计量口径。
在折现率口径与收益额口径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采用所得税前收益口径和采用所得税后收益口径得到的评估结果在理论上是趋同的。
1.当知识产权资产预期收益采用所得税前收益口径时,折现率也应当是税前口径;
2.当知识产权资产预期收益采用税后收益口径时,折现率也应当是税后口径,并且通常需要考虑税收摊销收益的价值。税收摊销收益价值可以通过资本化的知识产权在税收年限中因摊销而减少的纳税额进行评估。只有当这种摊销收益普遍能被市场参与者享有时,才可考虑税收摊销收益。
3.当知识产权资产预期收益采用采用利润口径时,应当关注因企业会计政策不同或调整对利润的影响,关注企业成本费用预测的合理性。
问题9 国知办发布的普通许可提成率是否可以作为分成率计算的基础?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中普通许可提成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发布。普通许可统计表中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大类)统计列示了普通许可合同数量、许可费支付方式、许可费金额、提成费率等统计信息。截至2025年本期解答发布时,最新统计数据为《2019-2023年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数据源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32938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上述数据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表中的普通许可提成率通常可以作为分成率计算的参考。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对统计数据进行充分了解,并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分析和必要调整,避免简单、直接地选取和套用表中的提成率。
第一,应充分理解该统计数据的构成与特点。该数据集合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32938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反映了市场交易的总体情况。然而,该数据未进一步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不同专利类型,也未明确是单个专利还是专利组合。这些差异可能对提成率产生显著影响,在使用数据时应予以关注。
第二,应审慎分析数据间的关系及其内在逻辑。例如,2023年统计数据显示,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按销售额提成支付方式的平均提成率为11.9%,而按利润提成支付方式的平均提成率为8.4%。一般情况下,按销售额提成的费率通常应低于按利润提成的费率,但实际统计数据却相反。由于无法获取具体合同的背景信息(如许可专利的具体技术含量、双方议价能力、合同特殊条款等),简单依据此类统计值进行判断容易导致误判。
第三,应注意统计数据中提成率平均值和中位数的差异。统计表中提成率平均值和中位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即可能存在少数极高或极低的提成率影响平均值。评估时应结合平均值、中位数以及数据的分布范围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单一依赖平均值或中位数可能带来的偏差。
第四,应关注不同行业数据的离散程度。各行业的“标准偏差”和“变异系数”等指标差异较大,反映了不同行业内专利许可交易价格的波动程度不同。变异系数越大,说明该行业数据离散程度越高,平均值的代表性越弱,在使用时需更加谨慎。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使用《2019-2023年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时,可结合评估对象所处的具体细分行业、技术领域、专利的法律状态与技术价值、专利组合情况等因素,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不宜直接套用。
问题10 知识产权出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需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出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要遵循《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有关要求,反映知识产权资产的特点以及形成评估结论的相关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出资,应当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尽可能披露以下内容:一是出资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详细情况,包括许可使用类型、许可期限、许可范围、实施条件、实施状况等;二是出资知识产权申请权的详细情况,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号、技术领域、法律状态等;三是知识产权申请权出资的风险,主要是指在报告有效期内知识产权申请权被驳回或提前公开导致泄密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四是使用权和申请权出资所涉及的地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五是出资知识产权权利受限制情况,包括转让、诉讼、无效请求及质押等;六是对评估参数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