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参与财政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操作应用指引(试行)》的通知(2025)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 2025-07-29
- 生效日期: 2025-07-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 江苏注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中的积极作用,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参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提高评价质量并防范评价风险,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应用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各级监督、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或评估论证),并出具相关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政策要求,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被评价对象的资金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并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二章 执业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同时根据该业务的特殊性质,应当恪守独立、客观、规范、廉洁、保密的原则,并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不得出具不实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必要评价程序,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具体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应结合当地财政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向委托方或被评价单位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不得利用业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被评价项目涉及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适当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不得擅自将资料信息用于与被评价项目无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对于委托方明确或约定的专门保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根据《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对以下项目进行评价:
(一)对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政府财政运行等管理层级的资金绩效进行评价。
(二)对各个管理层级、各类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管理环节的资金绩效进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已参与从事同一项目前期决策等工作的,应主动向委托方说明。
(三)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资金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预算绩效目标、自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项目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进行制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等。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业务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业务承接、团队组建、前期调研、方案制定、实施评价、报告出具、档案整理等环节。
对于委托方明确的特定程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绩效评价相关业务前,应当在了解被评价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评估自身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第二章要求的执业原则,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明确评价对象、内容、范围、要求、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委托费用、工作纪律、保密责任、归档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业务转包;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和结论;
(五)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成立评价组,评价组应由至少1名业务负责人(绩效评价业务为主评人)、质控复核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主评人应当符合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质控复核人由会计师事务所熟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质控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专业性强、影响面大、关注度高的绩效评价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家参与,聘用专家应该遵守第二章执业原则要求,聘用专家随项目组一起开展工作,利用专家工作可能产生的风险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六条 评价组应开展前期准备与调研,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及特点,调研结果作为制定评价方案的重要依据。
(一)研究项目政策。收集项目相关政策制度、预算论证、资金安排、申报指南等资料,根据项目政策背景、年度重点工作、项目绩效目标等,梳理项目的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制定调研提纲。确定调研提纲和调研对象。调研对象应包括项目实施业务流程中的主要环节的部门和人员。
(三)开展现场调研。现场调研一般采用座谈、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评价组应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思路方法、工作步骤、人员配置、时间安排等要素。
(一)基本情况。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组织实施、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目标等。项目背景说明各级有关政策要求、执行情况、发展现状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项目内容说明支持方向、支持对象、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等;组织实施说明部门单位职责分工、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流程等;资金管理说明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资金到位、实际支出、支出结构、资金结余等情况,并形成资金情况表;项目绩效目标说明根据调研情况确定的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思路方法。对项目进行分析,厘清评价思路,说明评价的重点难点以及相应的评价方法。
(三)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根据评价思路,参照财政部门要求设置共性指标。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个性评价指标,充分运用已建成的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体系,细化设置三级个性指标,明确核心指标,形成评价指标体系。
(四)工作步骤。按照评价实施主要工作环节,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五)访谈和调查问卷。设计访谈提纲和调查问卷。访谈提纲一般包括访谈目的、访谈内容、访谈对象等,其中,访谈目的要与访谈内容紧密结合,确保获取到关键信息;访谈内容要与评价指标相关;访谈对象一般包括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受益人等。需要开展问卷调查的项目,应结合评价指标针对性设计问卷内容,并明确调查对象。
(六)人员安排。主要包括评价组负责人(主评人)、质控人、外聘专家等。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方案论证与确定。评价方案一般应征求被评价部门意见,必要时执行机构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评议专家组一般应由委托方代表、会计师事务所代表、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确定评价方案。
第十九条 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工作一般包括设计数据采集表、组织数据采集、开展数据复核、进行现场核查、访谈和问卷调查、绩效分析和指标评分等步骤。
根据方案设定的评价指标及要点,科学设计数据采集表;指导布置项目实施地区或实施单位填写数据采集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评价组对收到的数据采集表进行全面复核,复核其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现场核查应有针对性地选择核查样本,深入项目实施地区和单位开展核查。收集项目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的相关佐证资料,形成核查工作底稿。评价组开展访谈可结合现场核查一并进行,一般采用个别访谈和集中座谈形式。开展问卷调查,应视情况灵活采用线上调查和现场调查。评价组按照评价指标,从项目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维度进行绩效分析,查找问题与管理不足,分析原因,形成绩效分析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评分标准对指标进行逐项评分,形成绩效评价评分表。
第二十条 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组根据绩效分析结果、发现问题及评分情况等,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初稿。评价报告应内容完整、层次分明、观点明确、数据详实、简明扼要、表述客观。评价报告初稿应当书面征求被评价单位或委托方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报告评议,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由该项目负责人(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档案。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应按规定整理项目评价相关资料。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协议等)、证明性材料(实施方案、基础数据表、核查资料、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及分析报告等)、结论性材料(报告、结论、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评议材料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应根据协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内容、档案管理等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绩效评价业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门质控人员,对评价报告进行内部审核,提高绩效评价服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不断提升从事绩效评价相关人员的胜任能力,重视绩效评价专业人才的培养考核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