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保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银行函证及回函,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函证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实施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可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二、强化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管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在实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格式,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操作、填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执业目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操作指引进行回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指引要求提供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业务牵头部门和各函证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牵头、分工负责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完善对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效实施授权和制衡机制,分离不相容的职责;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鼓励使用有防伪功能的电子印章;按照操作指引要求,认真校验询证函印章;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进一步通过内部审计、内控评价等方式对回函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问责。
三、切实提升回函服务质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升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函证回函工作质量和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跟函注册会计师。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拒绝回函,应当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保证回函效率。会计师事务所对回函真实性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回函不及时的,可向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反映,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应及时督促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或直接予以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银行函证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及地址。
四、推动回函集中处理和数字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函证回函工作,并于2023年1月1日前实现集中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争取实现汇总提供企业在本机构的所有相关业务信息。鼓励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于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则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的银行函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充分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定期组织研究、拟订操作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回应行业的问题与意见;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建设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反映银行函证方面的诉求。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公示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强函证业务的自律管理。
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参照适用本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同时废止。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政部 银保监会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