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债券类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工作规程(2025)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5-12-31
- 生效日期: 2025-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 证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职责明确、分级把关、集体决策、协作高效的要求有序开展。
第三条 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承担审核主体责任,全面审核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会以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注册程序,重点关注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敏感、重大舆情、重大违法违规线索、重大无先例以及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偿还本次债券的事项等。
第四条 证监会债券监管司(以下简称“债券司”)具体负责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工作,依法对交易所债券审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和检查,同时与交易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以及系统相关单位加强工作协同,发挥监管合力。
第二章 注册程序
第五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债券司履行注册程序。
第六条 债券司以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注册程序,不存在应当召开注册会情形的,在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和相关审核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起行政许可签批流程;存在应当召开注册会情形的,及时召开注册会进行集体研究。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注册会进行集体研究:
(一)关注到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可能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
(二)关注到发行人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
(三)本次债券为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
(四)发行人为首次发行公司债券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注册会参加人员包括债券司负责人、注册工作相关处室负责人、项目经办人员。注册会重点对本次债券是否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可能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按照集体决策原则,以合议的方式形成注册会意见。
注册会可以视情形要求交易所审核人员参会并说明情况。
第九条 注册会合议后可以形成以下意见:
(一)同意交易所审核意见的,形成“建议予以注册”的意见;
(二)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形成“问询或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的意见;
(三)认为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的,形成“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的意见;
(四)不同意交易所审核意见,形成“建议不予注册”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结论。
第十条 注册会形成“建议予以注册”或“建议不予注册”意见的,债券司应当及时根据注册会意见履行注册程序。
注册会形成“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或其他相关意见的,债券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反馈意见,由交易所组织落实。交易所落实后认为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更新后的审核意见和相关审核资料报送债券司,债券司应当再次召开注册会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征求其他单位意见,或者交易所审核中认为需要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交易所应当在提请注册前征求意见,或者报债券司履行征求意见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债券注册过程中,发行人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进行更新的,债券司应当就相关事项要求交易所补充问询。发行人更新相关文件后,交易所应当结合发行人情况更新审核意见和相关审核资料,债券司根据交易所更新后的意见继续履行注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债券注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可能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事项的,债券司应当就相关事项要求交易所补充问询,同时可以视情形请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核查。待相关事项核实完成后,交易所应当结合情况更新审核意见和相关审核资料,债券司根据交易所更新后的意见继续履行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债券注册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的,交易所应当及时向债券司报告,并形成补充审核意见报送债券司。
交易所补充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仍然满足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债券司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注册程序。
第三章 审核监督
第十五条 债券司应当加强对交易所债券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可视情况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项目抽查等方式。债券司应当每年对交易所债券审核质量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受理审核全流程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债券发行审核标准、流程、时限等要求,加强对审核项目的质量控制,科学合理审慎确定“交易所审核意见”,切实把好准入质量关。
第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债券司报送债券审核质量报告。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交易所在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债券注册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监会各项纪律规定,严禁在债券注册期间与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监管对象财物,不得接受监管对象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相关工作秘密。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债券注册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在注册工作中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潜在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注册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开注册进度、注册结果和批复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