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号)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3-12-22
- 生效日期: 2023-12-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文号: 证监会公告〔2023〕65号
- 原文链接: 证监会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三、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八)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九)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十)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十二)债务重组损益;
(十三)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十四)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十五)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十六)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十九)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十)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一)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二)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四、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原则,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五、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六、公司根据定义和原则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公司将本规定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若金额重大,则应单列其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若金额不重大,可将其计入“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列报。
七、公司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八、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九、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同时废止。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本规则对可比会计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