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会计核算手册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5-12-30
- 生效日期: 2025-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引言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会计准则在保险业实务运用中的操作性,加强行业内企业会计实务交流学习,促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由保险业代表性企业、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会计师事务所等代表组成的起草组,在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意见并经相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本手册。
本手册依据截至2025年10月已颁布并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配套规定,针对保险业典型业务会计处理提供细化的操作性指引,主要包括行业典型业务、会计处理、会计科目、财务报表列报、重要会计估计等内容。本手册所述内容为行业共性业务的一般性会计处理指引,对于企业个性业务和特殊复杂业务的会计处理,应结合合同条款、业务实质等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配套规定作出分析和判断。
本手册不是规范性文件,不要求强制执行,也不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仅供保险企业参考借鉴。本手册所纳入的示例旨在辅助理解、指导操作、阐释会计处理方法,不可替代企业根据其业务实际作出的专业判断。企业应以最新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配套规定作为实务操作的最终依据。
第一章 保险行业典型业务及业务流程
第一节 原保险业务
一、业务概要
(一)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人身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按其设计类型,可分为传统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传统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的保险。具体分为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具体分为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财产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是以各类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
1.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本身及其造成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单位或团体所有、占有或负有保管义务的位于指定地点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个人所有、占有或负有保管义务的位于指定地点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5.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6.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7.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以一方(权利人)因第三方(被保证人)未履行义务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8.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货物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货物损失的保险。
9.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船舶、船舶属具和水上装置及其碰撞造成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0.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以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11.特殊风险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主要承保传统财产保险难以覆盖的高价值性、高风险、高技术领域,主要包括航空保险、航天保险、石油保险及核能保险等。
二、业务流程
(一)新单承保。
新单承保是客户与保险公司确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过程,通常由客户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新单承保业务流程一般包括投保资料采集、投保资料审核、核保、收费、保险合同缮制、保险合同送达与签收、投保资料扫描与归档等环节。
(二)续期业务。
续期业务主要适用于分期交费的人身保险业务,是投保人为维持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交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的业务行为。
续期业务流程一般包括续期应收数据生成、续期通知和续期收费三个环节。其中,续期应收数据生成,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以保单为中心生成期交保单的续期应收数据。续期通知,是指在保单应收日前及保单宽限期内,保险公司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制式提醒通知,通过销售人员开展个性化提醒通知,提醒保单客户及时交纳续期保费。续期收费是投保人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实时代扣等方式向保险公司交纳续期保费。
(三)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额增加权益、减少保险金额、交费方式变更等。
保全业务一般包括保全受理和保全处理两个环节。其中,保全受理包括客户申请、身份识别、客户信息确认、服务选择、资料审核、系统录入、申请事项确认和受理提交等节点。保全处理包括接收受理任务、风险识别、任务分派、自动审核、人工审核、拒办或回退以及任务生效等节点。如果申请办理的保全项目涉及收付费或核保,在保全处理过程中将经过相应的流程环节。
(四)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保单的现金价值质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投保人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的融资服务。通常一年期以上的储蓄型人身保险产品(例如终身寿险、重疾险等)可以提供保单贷款服务,具体通过保险合同进行约定。
保单贷款业务流程一般包括投保人申请、客户身份识别、申请信息确认、业务受理提交、保险公司审核、财务付费、业务完成及申请资料归档等环节。
(五)案件理赔。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寿命或身体受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时,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给付或免交保费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人身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财产保险理赔,是指保险标的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受理案件、查勘定损、立案、责任认定、损失核定、赔款计算、核赔、支付赔款、结案、代位追偿等整个流程。
一般来说,理赔业务流程包括报案受理、接案受理、初审、处理、调查、审批、结案归档等环节。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
一、业务概要
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即再保险分出人)为实现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的目标,将其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风险责任转移给一家或多家再保险分入人的行为。在再保险业务中,再保险分出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分入人则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再保险分入人可通过转分保将接受的风险和责任继续转移给其他再保险分入人。
根据原保险标的,再保险主要分为人身再保险和财产再保险。人身保险的风险单位为单一生命,即针对某一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分入人承担其身故、疾病、残疾等保险事故触发的保险赔付责任,保险赔付分为定额给付和费用补偿两种类型。财产再保险的保障范围广泛,覆盖财产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保证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
根据分保方式,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分入人接受的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等。其中,成数再保险,是指按照固定的比例分出的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指按照固定的自留额度分出的再保险;混合再保险,是指同时使用成数和溢额的方式分出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分入人接受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包括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等。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留额度和接受额度的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留额度和接受额度的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以某个或某类业务在一定时期的赔付率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度和接受额度的再保险。
二、业务流程
(一)分出再保险业务。
分出再保险业务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再保险分出人提出分保需求。
2.再保险分入人针对分保需求开展评估,进行再保报价。
3.双方协商确定再保条件。
4.签订再保险合同。
5.再保险分出人定期制作再保险账单(一般按季度)并发再保险分入人确认。
(二)分入再保险业务。
分入再保险业务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再保险分入人收到业务要约,了解分出保险公司的业务需求。
2.再保险分入人开展承保分析或拟定承保方案,进行定价分析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3.再保险分入人完成内部审批后向分出公司反馈承保意向和报价方案。
4.双方确认业务后,完成分保合同签署。
(三)再保险账单。
再保险账单是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分入人之间履行再保险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再保险账单的基本项目包括分保费、分保手续费和摊回赔款。部分再保险账单还包含纯益手续费或调整手续费的项目、分保费未了责任转出或转入项目、摊回赔款未了责任的转入或转出项目,以及分保相关准备金的扣除与退还项目。
由于再保险账单传递具有一定时滞性,再保险分入人一般对已承担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合同按照季度(视合同账单来账频率而定)对其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估。待收到实际账单后,根据账单中的分保费和手续费等对预估数据进行调整。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余额进行再保险业务款项结算。
第三节 投资合同业务
一、业务概要
投资合同,是指保险公司签发的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但合同持有人未向合同签发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金融工具,包括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和其他投资合同。
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是指赋予特定投资者合同权利以收取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的金融工具。其中,保证金额的支付时间和具体金额不受合同签发人相机抉择制约;附加金额的支付时间或具体金额由合同签发人基于特定项目回报相机决定,且预计构成整个合同利益的重要部分。特定项目回报可以基于特定合同组合或特定类型合同的回报、签发人所持有特定资产组合的已实现或未实现投资收益,或者签发该合同的企业的盈利或亏损。由于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通常与一些保险合同共享基础项目,且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的条款与一些保险合同条款类似,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如果签发保险合同的企业同时签发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则该类投资合同应当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
其他投资合同,是指保险公司签发的除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以外的投资合同。
二、业务流程
保险公司签发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和其他投资合同的业务流程与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的业务流程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节 受托管理业务
一、业务概要
受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受客户委托,代客户管理基金收付的业务。例如,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的健康保障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在受托管理业务中,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保险风险及投资风险。
二、业务流程
保险公司受托管理业务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通过委托方招标或直接交办方式获取业务。
2.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管理内容、管理费计算方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3.按协议约定为委托方提供服务。
4.按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当覆盖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管理费用可按比例或约定金额从委托资金中提取,也可以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管理费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
5.资金结算。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按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支付。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资金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至下一年度;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资金出现不足,应当由委托人予以弥补,保险公司不垫付资金;如果资金有节余,而委托人在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委托管理或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合作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资金转入委托人账户。
6.合同终止。合同期结束不再合作的,与委托方按退出程序做好处理。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
一、业务概要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运用,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将上述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和运作。保险资金运用应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二、业务流程
(一)自行投资。
保险公司自行开展投资业务的,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流程,完成投前尽调、投资决策,并进行投后管理等。
(二)委托投资。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作为委托人,保险公司主要负责根据保险资金负债特点、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需要,合理制定资产配置政策,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下达投资指引。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相应职责,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委托投资指引等构建投资组合,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第二章 保险行业典型业务的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配套规定,根据其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会计处理应当正确记录和如实反映有关经济业务事项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第一节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政策选择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财务担保合同适用准则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四条)。
保险公司明确表明将财务担保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基于单项合同选择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下统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2.固定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保险合同适用准则的选择
(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条)。
符合保险合同定义但主要以固定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即合同定价不反映对单个保单持有人的风险评估、合同通过提供服务而非支付现金补偿保单持有人、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主要源于保单持有人对服务的使用而非服务成本的不确定性)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或新保险合同准则。该选择应当基于单项合同,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3.对保险事项的赔偿金额仅限于清算保单持有人因该合同而产生的支付义务的保险合同适用准则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六条)。
符合保险合同定义但对保险事项的赔偿金额仅限于清算保单持有人因该合同而产生的支付义务的合同(如包含死亡豁免条款的贷款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新保险合同准则。该选择应当基于保险合同组合,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4.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列报方式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不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5.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会计处理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考虑持有的相关资产及其会计处理,在合同组合层面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下列会计政策选择:
(1)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
(2)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6.中期财务报表会计估计处理结果后续调整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七条)。
对于中期财务报表中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作出的相关会计估计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应当就是否在本年度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并一致应用于新保险合同准则适用范围内的合同组。
7.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保险合同组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合同组的计量:
(1)能够合理预计采用保费分配法相关简化处理规定与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计量合同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结果无重大差异。预计履约现金流量在赔案发生前将发生重大变化的,表明该合同组不符合本条件。
(2)该合同组内各项合同的责任期不超过一年。
8.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保险合同组时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费用化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十二条)。
采用保费分配法时,合同组内各项合同初始确认时的责任期均不超过一年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发生时将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9.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保险合同组时未到期责任负债计息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十四条)。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如果保险公司预计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每一部分服务的时点与相关保费到期日之间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0.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保险合同组时已发生赔款负债折现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十六条)。
采用保费分配法时,已发生赔款负债的相关履约现金流量预计在赔案发生后一年内支付或收取的,保险公司在计量已发生赔款负债时可以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并一致应用于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计算。
11.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再保险合同组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七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计量:
(1)能够合理预计采用保费分配法与不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结果无重大差异。预计履约现金流量在赔案发生前将发生重大变化的,表明该合同组不符合本条件。
(2)该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内各项合同的责任期不超过一年。
12.过渡日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一百零七条、2023年3月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问答)。
过渡日是指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保险公司列报经调整的更早期间的比较信息的,过渡日是更早比较期间的期初。子公司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作为过渡日,也可以将集团公司过渡日(即更早期间的期初)作为过渡日,并在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报自过渡日起的比较信息。
集团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可参照上述子公司做法选择过渡日。
13.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时的衔接处理方法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一百零八条)。
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对合同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也不切实可行的,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
14.自过渡日起运用风险管理缓释选择权的合同组的衔接处理方法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公司在过渡日前符合风险管理缓释选择权使用条件,使用衍生工具、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产生的金融风险,并自过渡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运用风险管理缓释选择权进行会计处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对该合同组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衔接处理。
15.修正追溯调整法下的简化衔接处理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可以选择的简化衔接处理包括:
(1)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规定,将签发或分出时间相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的,可以在过渡日确定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或以后适用的折现率。保险公司选择在合同组合层面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①保险公司可以在过渡日(而非初始确认时或赔案发生日)确定合同组用于计提合同服务边际利息、计量合同服务边际变动、采用保费分配法时选择对未到期责任负债(或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影响的折现率,及对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分解时所使用的折现率。
②保险公司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对于金融风险相关假设变更对保险公司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一百一十条(二)的规定估计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或以后的折现率的,应当以此折现率计算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或将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确定为零。
对于保费分配法下对已发生赔款负债(或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进行调整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影响的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一百一十条(二)的规定估计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或以后适用的折现率的,应当以由此确定的赔案发生日的折现率计算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或将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确定为零。
(2)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选择不调整中期财务报表有关会计估计处理结果的会计政策的,应当在过渡日对该会计政策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和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或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进行衔接处理时,视同过渡日前未编制中期财务报表。
16.公允价值法下的简化衔接处理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法时可以选择的简化衔接处理包括:
(1)可以使用在合同开始日或初始确认时根据合同条款和市场状况可确定的合理可靠的信息,或使用在过渡日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识别下列事项并进行衔接处理:
①保险合同组,保险公司可以将签发或分出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②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③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中的相机抉择现金流量;
④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2)对于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保险合同,可以将该类合同在转让日或购买日前已发生的赔付义务确认为已发生赔款负债。
(3)可以在过渡日确定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或以后适用的折现率。
(4)对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对应亏损保险合同的,应当根据过渡日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乘以预计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摊回的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的比例,计算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在过渡日的亏损摊回部分金额。
(5)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四条选择在合同组合层面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可采用以下两种适当方法之一:
①在可获得合理可靠的必要信息时,采用追溯调整法确定该累计金额;
②对于保险公司持有基础项目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该累计金额应当等于基础项目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对于其他的保险合同,将该累计金额确定为零。
17.亏损部分的分摊与减少的顺序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第七节(三)亏损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将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后续变动系统合理地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和非亏损部分,以及将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减少额和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保险公司享有份额的增加额冲减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两者间的先后顺序。该项会计政策选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8.采用分类重叠法列报过渡日至首次执行日期间的比较信息的选择(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第十二节(三)分类重叠法)。
分类重叠法,是指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公司根据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分类、计量和减值要求,对一项或多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等会计处理,用于列报过渡日至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期间的比较信息。保险公司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可选择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或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规定的方法。保险公司采用分类重叠法的选择应当基于单项金融资产。
(1)首次同时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和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对一项或多项金融资产采用分类重叠法列报经调整的过渡日至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期间的比较信息:
①选择不根据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列报经调整的过渡日至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的比较信息。
②选择根据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列报经调整的过渡日至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期间的比较信息,但该项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前已终止确认。
(2)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之前已执行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可以对过渡日至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期间终止确认的一项或多项金融资产,选择采用分类重叠法列报经调整的过渡日至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期间的比较信息。在该情况下选择采用分类重叠法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相一致的处理方式,确定采用分类重叠法下相关金融资产的分类。
19.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第一项)。
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20.首次执行日,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调整未分配利润的选择(2023年3月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问答)。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选择在合同组合层面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如果对应的基础项目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以外的资产(或负债),在首次执行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按照以下两项之差确定基础项目中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并相应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1)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2)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扣除该资产(或负债)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影响金额。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流程
一、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流程
签发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公司签发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各类险种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
(一)合同条款分析。
合同签发之后,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进行以下分析和判断:
1.保险合同的识别。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各单项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即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据此判断该合同是否为保险合同。只有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才是保险合同。在识别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评估,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组合或者合同组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很小,单项合同的保险风险仍然可能是重大的。对于合同开始日经评估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除非该合同因修改而终止确认并被确认为一项新合同。
2.保险合同的合并。
对于已识别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判断是否应当与其他保险合同合并处理。与相同或相关联的合同对方订立的一个保险合同集合或一系列保险合同,可能实现或旨在实现某一整体商业目的,在该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将这些保险合同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以反映此类合同的商业实质。
3.保险合同的分拆。
对于已识别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确定保险合同是否包含嵌入衍生工具、投资成分、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等其他非保险成分,并判断这些非保险成分是否需要分拆以及是否应当(或选择)适用其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在进行上述合同条款分析和判断时,需识别保险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例如,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保险公司不应考虑合同边界外的现金流量。保险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是与该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现金流量,包括保险公司可相机确定其金额和时间的现金流量。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单持有人支付保费或者有实质性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该权利或义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保险合同边界内。
另需注意的是,上述保险合同条款分析和判断事项互相关联,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有合同条款及其相互影响,不应在未考虑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单独对某一事项进行判断并得出关于该事项的结论,确保相关判断符合新保险合同准则及其配套规定的要求。
(二)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
对于已识别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还应进一步就是否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如对于符合保险合同定义但主要以固定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保险公司在符合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对其签发的此类合同适用收入准则或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于符合保险合同定义但对保险事项的赔偿金额仅限于清算保单持有人因该合同而产生的支付义务的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新保险合同准则。
(三)保险合同分组。
保险公司应当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一个保险合同组合,并将保险合同组合进一步细分形成保险合同组,将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将同一合同组合分为下列合同组:一是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二是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三是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获利能力、亏损程度或初始确认后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可能性等,对合同组作进一步细分。
(四)确定适用的计量方法。
保险公司应根据其签发的保险合同的类型、特点等,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确定采用一般方法、浮动收费法或保费分配法进行计量。其中,对于分入的再保险合同不可采用浮动收费法。
(五)会计处理。
在上述会计处理流程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对签发的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详见【本章第三节“一、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有关内容。
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流程
合同签署后,分出人应当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判断是否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并确定适用的计量方法以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流程与上述签发的保险合同总体一致,主要区别包括:一是只有符合再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才能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关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二是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计量不适用浮动收费法。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详见【本章第三节“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有关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一、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签发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公司签发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各类险种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下同)。
(一)合同条款分析。
合同签发后,保险公司应当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对新签发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和判断,以正确地识别保险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合并和分拆。###### 1.保险合同的识别。
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各单项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即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据此判断该合同是否为保险合同。对于合同开始日经评估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除非该合同因修改而终止确认并被确认为一项新合同。
(1)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判断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应当认定其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
①至少在一个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形下,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项可能导致签发人支付重大额外金额,即使保险事项发生可能性极小,或者或有现金流量按概率加权计算所得的预期现值占保险合同剩余现金流量的预期现值的比例很小;
②至少在一个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形下,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项可能导致签发人按现值计算遭受损失。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判断是否因上述保险事项遭受损失的标准是保险事项发生的情形下保险公司的未来现金流出现值大于流入现值。但是,即使一项再保险合同可能不会使其签发人遭受重大损失,只要该再保险合同将对应的保险合同分出部分中几乎所有的保险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分入人,那么该再保险合同仍被视为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
(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应考虑的现金流量。
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保险公司不应考虑合同边界外的现金流量。保险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是与该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现金流量,包括保险公司可相机确定其金额和时间的现金流量。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合同分入人)有权要求保单持有人(包括再保险合同分出人)支付保费或者有实质性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该权利或义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保险合同边界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保险公司无实质性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
①保险公司有实际能力重新评估该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并据此可重新设定价格或承诺利益水平以充分反映该风险;
②保险公司有实际能力重新评估该合同所属合同组合的风险,并据此可重新设定价格或承诺利益水平以充分反映该风险,且重新评估日前对应保费在定价时未考虑重新评估日后的风险。
实务中,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的确定往往涉及复杂的判断和估计,尤其是对于包含提前解约、重新定价等条款的合同。下面通过示例予以具体说明。
【例1】甲保险公司于2X01年1月1日签发了一组10年期的健康险保险合同。假设该组合同中的合同均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且甲公司应于2X01年1月1日对这些合同进行初始确认。这些合同均约定,保单持有人应于每年年初交纳当年保费,虽各年保费金额不同,但其具体金额已在合同中写明。若保单持有人未在保费付款到期日和约定的宽限期内按约定的金额支付保费,则视同该保单持有人退保,相关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未提前终止的保险合同均将于2X10年12月31日终止。根据合同中的“重新定价条款”,甲公司有权在这些合同满5年时(即2X06年1月1日)根据该组合同所在的合同组合内所有保险合同(“相关合同”)的赔付率情况重新厘定保费,即如果所有相关合同年均赔付率超过90%,则甲公司有权对所有相关合同按相同比例提高以后各年的保费,该比例由甲公司自行决定,但后续各年调整后的保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初始约定的后续各年保费金额的150%。
2X01年1月1日,综合考虑根据包括预计赔付率在内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甲公司估计其在2X06年1月1日有实际能力重新评估该合同所属合同组合的风险,其所拥有的可上调后续年度保费至原先约定保费金额的150%的权利足以充分反映该风险,并认为2X06年1月1日前对应保费在定价时未考虑2X06年1月1日后的风险。因此,甲公司于2X01年1月1日评估保险合同的边界时,不将2X06年1月1日及之后可能收取的保费及与这些保费相关的权利义务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这些保险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
2X03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远高于预期的实际赔付率以及预计未来的赔付率等事实和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即使其于2X06年1月1日将所有相关合同的保费金额上调至原先约定保费金额的150%,也不足以充分反映这些保险合同中包含的风险。
本例中,2X03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其于2X06年1月1日重新设定价格或承诺利益水平以充分反映相关合同的风险的实际能力的判断和估计,因实际赔付率以及预计未来的赔付率等事实和情况而发生了变化,甲公司应重新评估保险合同的边界。由于甲公司认为其已无实际能力于2X06年1月1日重新设定价格(即保费)或承诺利益水平以充分反映这些保险合同所属合同组合的风险,即甲公司在合同终止前,均有实质性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因此,甲公司在2X03年12月31日重新评估保险合同的边界后应将这些终止前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这些保险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
【例2】甲保险公司(分出人)与乙再保险公司(分入人)于2X01年1月1日签订了一项3年期的成比例分保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作为分出人应当按照30%的分保比例向乙公司分出其在未来3年(2X01年1月1日至2X03年12月31日)签发的所有1年期的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合同”),乙公司作为分入人应当接受甲公司上述合同的30%责任(“分保责任”)的分入。甲公司或乙公司均无权单方面修改分保费率和分保责任。同时,合同对提前解约作出以下约定:
情形1:甲公司可以在提前3个月通知乙公司的前提下,单方面无理由解除该再保险合同。该再保险合同不允许乙公司提前解约。
情形2:甲公司或乙公司均有权在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单方面无理由提前解除该再保险合同。
上述两种情形下解约方均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且解约均在解约方发出解约通知后满3个月时生效,但解约生效前甲公司已经分出给乙公司的分保责任不受解约影响。
假设上述合同符合再保险合同的定义,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于2X01年1月1日对其进行初始确认。不考虑其他条款和因素。
在情形1下,因为在合同期限内,分入人必须接受分保责任且无权重新设定分保费率和赔付责任,所以分入人有实质性义务对分出人就未来3年(2X01年1月1日至2X03年12月31日)内签发的对应的保险合同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X01年1月1日判断合同边界时,均应认为与甲公司预计针对其在2X01年1月1日至2X03年12月31日期间内签发的对应的保险合同分出30%责任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均在该再保险合同的边界内。
在情形2下,由于甲公司或乙公司均可单方面无理由提前解约,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X01年1月1日判断合同边界时,均应认为分入人要求分出人支付分保费的权利以及分入人须向分出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实质性义务仅限于未来3个月(2X01年1月1日至2X01年3月31日)内签发的对应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分保责任。同时,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保险合同初始确认后,保险公司不应重新评估保险合同边界,除非后续保险公司对其重新设定价格或承诺利益水平的实际能力因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或因合同条款修改而导致合同边界发生实质性变化。所以,即使甲公司、乙公司均未于2X01年1月2日至2X01年3月31日通知对方解约,也不应在2X01年1月1日后改变2X01年1月1日初始确认再保险合同时已确定的合同边界。
2.保险合同的合并。
保险公司基于整体商业目的,与同一或相关联的多个合同对方订立的多份保险合同,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以反映其商业实质。例如,如果一项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仅是完全抵销在同一时间与相同的合同对方订立的另一项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则两项合同合并的结果不存在任何权利或义务。又如,如果在同一时间与相同的合同对方订立的两项保险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互为前提、互相依赖,则保险公司应当将两项保险合同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
3.保险合同的分拆。
保险合同中包含嵌入衍生工具、投资成分、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等多个组成部分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按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1)符合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分拆条件(即同时符合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且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等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分拆出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嵌入衍生工具本身是保险合同且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除外。
(2)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分拆出的投资成分应当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与投资成分相关的合同条款符合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定义的,应当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
投资成分,是指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保险公司均须根据保险合同要求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
【例3】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项终身寿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单持有人趸交保费10万元,保单持有人可随时退保且保险公司不得收取退保手续费。保单持有人退保可按合同约定取得退保金。当该合同满80年时,合同约定的退保金金额等于保险金额,保单持有人在此之前退保的,合同约定的退保金接近于保险金额于退保当日的精算现值。
本例中,通过分析合同条款可以发现,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保险公司均需将退保金偿还给保单持有人,因此,该退保金就是该合同中的投资成分。
【例4】分出人与分入人签订了一项一年期的再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责任期开始时,分出人须向分入人支付100万元分保费。合同还约定,若最终赔付率≤70%,则分入人应向分出人支付按“(70%-最终赔付率)/2×分保费”计算的手续费;若最终赔付率>70%,则分出人应向分入人支付按“(最终赔付率-70%)/2×分保费”计算的手续费。
本例中,通过分析合同条款可以发现,最终赔付率为零时,分入人支付给分出人的金额最小(即35万元)。所以,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分入人均需要至少偿还分出人35万元,因此,该合同中的投资成分为35万元。(3)保险公司应当在分拆上述(1)和(2)后,再考虑分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并适用收入准则。
保险公司在识别并分拆出符合上述分拆条件的非保险成分后,剩余的保险成分(包括未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不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应当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如果单项合同的剩余组成部分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体现为一个整体,则保险公司不应进一步分拆单项合同中剩余组成部分,而应当将该剩余组成部分作为一个整体并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实务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其他情形,例如,一项合同中包含的多项保险成分仅是为了简化保单持有人的操作手续,且该合同的定价也仅是多项保险成分各自价格的简单相加,此时保险公司不应当将单项合同的剩余组成部分作为整体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其他事实情况,考虑以下因素以决定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为多个成分: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可以分开销售和定价;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同时失效;主险和附加险的风险是否相互依赖。
在对上述保险合同识别、合并与分拆以及保险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等进行判断时,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有合同条款及其相互影响,确保相关判断符合新保险合同准则及其配套规定的要求。即不应在不考虑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单独对某一事项进行判断并得出关于该事项的结论。此外,根据保险合同分拆规定判断应当分拆出的成分,保险公司不得再根据保险合同合并规定判断将其合并;反之亦然。实务中,某些合同(或分拆出的成分)在合同开始日经评估不符合保险合同定义(例如,在合同开始日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等),但后续可能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例如,重大保险风险在保单开始日后一段时间后才向合同签发人转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这些保单(或分拆出的成分)后续是否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情况。
【例5】2X01年初,保险公司与合同持有人甲签订的一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甲立刻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简称本金)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本金和固定利率给予甲投资回报(以下简称利息),同时约定甲在2X03年末可以选择领取本金加3年利息,或者选择使用本金加3年利息购买年金险保单。选择购买年金险保单的价格与2X03年末保险公司为新的年金险保单所设定的价格相同。
本例中,由于保险公司(签发人)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持有人的风险并据此设定年金险保单的价格以充分反映该风险,因合同持有人行使选择权而发生的现金流量不在该合同边界内。因此,该合同在2X01年初签发时并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但是,当合同持有人于2X03年末行使上述选择权购买年金险保单时,保险公司在对该年金险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当包含年金险保单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
【例6】保险公司在同一时间与相同的合同对方订立了两项合同。假设根据这两项合同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分别对这两项合同单独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那么这两项合同各自都转移了重大的保险风险;如整体考虑,发现其中一项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仅是完全抵销另一项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
本例中,虽然两项合同均可单独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但其中一项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仅是完全抵销另一项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表明两项合同应当合并且合并后不存在任何权利或义务。因此,综合考虑合同合并的影响,该两项合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不应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
(二)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分析结果,确定其签发的合同(或分拆出的合同成分)所适用的会计准则。除按照上述要求识别、合并或分拆后确定应当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合同或合同成分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对下列合同或合同成分确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
1.以固定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
符合保险合同定义但主要以固定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对其签发的此类合同适用收入准则或新保险合同准则,该选择应当基于单项合同,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这些条件包括:一是合同定价不反映对单个保单持有人的风险评估;二是合同通过提供服务而非支付现金补偿保单持有人;三是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主要源于保单持有人对服务的使用而非服务成本的不确定性。当无法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该合同应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
2.赔偿仅限于保单持有人支付义务的合同。
符合保险合同定义但对保险事项的赔偿金额仅限于清算保单持有人因该合同而产生的支付义务的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新保险合同准则。该选择应当基于保险合同组合,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3.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属于金融工具,但是由于其通常与一些保险合同共享基础项目,且条款与一些保险合同条款类似,因此签发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或分拆出的符合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定义的合同成分)应当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
4.财务担保合同。
保险公司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或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应当基于单项合同,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三)保险合同的分组。
经过上述合同条款分析,对于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和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以下合称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进行如下分组:
1.保险合同组合。
保险公司应当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保险合同组合。同一产品线的保险合同一般具有相似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将其统一管理,这些合同就属于一个保险合同组合。例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组合、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组合、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组合、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组合等。不同产品线的保险合同一般不具有相似风险,因此通常归为不同的保险合同组合,例如,趸交年金险与期交定期寿险。
2.保险合同组。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合同组合进一步细分形成保险合同组,并将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保险合同组由一项或多项各自签发日之间间隔不超过一年且预计获利水平相似的保险合同组成。保险公司应当以合同组合中单项合同为基础,逐项评估其归属的合同组。但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多项合同属于同一合同组的,保险公司可以多项合同为基础评估其归属的合同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将同一合同组合分为下列合同组:
(1)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
(2)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
(3)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获利能力、亏损程度或初始确认后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可能性等,对合同组作进一步细分。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内部报告中有关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时的亏损程度的更详细信息,细分更多个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
如果保险公司针对具有不同特征的保单持有人设定不同价格或承诺不同利益水平的实际能力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而受到限制,并将因此限制而导致合同组合中的合同被归入不同合同组,保险公司可以不考虑相关限制的影响,仍将这些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例如,对于属于同一个保险合同组合的机动车辆保险,根据历史理赔情况的统计,不同性别的驾驶员出险概率存在差异,但根据该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不得对不同性别驾驶员区别对待,因此,保险公司在对该款机动车辆保险定价时未考虑性别因素差异。对于此类合同,保险公司可以不考虑因该限制导致不同性别驾驶员投保的保险合同的获利水平不同,将这些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四)确定适用的计量方法。
对于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还应当进一步确定所适用的计量方法。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以合同组为计量单元,采用一般方法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合同组,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合同组的计量。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浮动收费法。此外,对于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亏损保险合同组,保险公司还应当考虑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的特殊计量要求。
1.保费分配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合同组的计量:
(1)能够合理预计采用保费分配法相关简化会计处理规定与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计量合同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结果无重大差异。预计履约现金流量在赔案发生前将发生重大变化的,表明该合同组不符合本条件。
(2)该合同组内各项合同的责任期不超过一年。
保险公司在判断合同组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当根据该合同组中每项合同开始时的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合同组的责任期越长,履约现金流量的波动性越大,履约现金流量的波动性还可能随保险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的影响而增大。
此外,保险公司对其签发的保险合同采用保费分配法时,应当假设初始确认时该合同所属合同组合内不存在亏损合同,该假设与相关事实和情况不符的除外。
2.浮动收费法。
保险公司计量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应当采用浮动收费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扣除浮动收费的差额,估计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浮动收费,是指保险公司因代保单持有人管理基础项目并提供投资相关服务而取得的对价,等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保险公司享有份额减去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履约现金流量。
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投资相关服务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就基于基础项目的投资回报作出承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是指在合同开始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合同:
(1)合同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规定,保单持有人将参与分享一个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相机抉择,以改变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金额。如果保险公司可以追溯改变用于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支付义务的基础项目,就表明不存在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保单持有人获得的回报大体反映了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和预期或保险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的业绩和预期,并不足以表明存在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
(2)保险公司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
(3)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基于概率加权平均的现值而非最好或最坏情景评估金额变动。例如,如果保险公司预计将支付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相当大部分给保单持有人,但必须以保证最低回报为前提,则可能出现最低保证回报和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量之和高于或低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的情况,保险公司对金额变动的评估应反映上述所有情况的概率加权平均现值。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分入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不适用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
除上述两种特殊方法外,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一般方法计量相关合同组。
(五)账务处理。
本节以一般方法为主线,按照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主要业务环节对其账务处理进行说明,保费分配法下的特殊账务处理在相关业务环节一般方法的账务处理后另作说明;未作特殊说明的,相关账务处理适用于浮动收费法和保费分配法。分入的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在【本节“(六)特殊交易事项会计处理”中的“4.分入的再保险合同”】部分进行介绍。
需要说明的是,本节账务处理中的会计科目以行业常见实务为基础设置,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列报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本手册并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置。同时,考虑保费分配法下账务处理的特殊性,保费分配法下“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未设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及“合同服务边际”明细科目。
1.收取保费。
(1)收到保费。
收到保费时,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实时将收到的款项与对应的保险合同进行匹配,或者即使对应到相应的保险合同也可能无法实时了解保险合同是否已初始确认等情况。为及时记录收到保费的交易事项,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时,可按收到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保险公司可将此分录以及本节下文中涉及“预收保费”科目的其他分录中的“预收保费”科目替换为“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收保费”科目(保费分配法下为“未到期责任负债——预收保费”科目)。
保险公司应将收取的相关保费匹配到对应的保险合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报告期末“预收保费”、“未到期责任负债”等科目余额的准确性。此处的相关保费是指保费交款到期日所对应的保费,包括首期保费、续期保费等。
(2)将保费匹配至对应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后,将收到的保费匹配至对应保险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保费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保费
若收到的保费未能匹配到对应的保险合同,或对应的合同并非保险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如收到的保费对应保险合同未通过核保或核保前客户提出撤销投保等,应借记“预收保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对应的保险合同尚未初始确认,则无需做进一步账务处理,即已收到保费继续留在“预收保费”科目,待对应的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保险合同初始确认后且在保费交款到期时尚未收到保费,可按应收未收的保费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收保费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保费后续收到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收保费
若保险合同初始确认后至保费交款到期前未收到相关保费,保险公司无需单独进行账务处理。该事项属于期末评估事项,可与其他期末评估事项(见【本小节“7.期末评估”】)一并进行账务处理。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在上述“收取保费”环节的账务处理中,除“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下不设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级明细科目外,无其他不同。类似情况后文不再赘述。
2.退保。
(1)犹豫期内退保。
①犹豫期内发生退保,保险公司在核准退保时按照退保保费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保费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退保费
②以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退保保费时,按支付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退保费
贷:银行存款
(2)犹豫期外退保。
①犹豫期外发生退保,保险公司在核准退保时按照退保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退保金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退保金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保费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退保金
实务中,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影响不重大的,保险公司可对犹豫期外退保采用与犹豫期内退保相似的会计处理。
②以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退保金时,按支付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退保金
贷:银行存款
3.合同保全。
发生合同保全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七十七条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判断是否应当终止确认原合同并按照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确认一项新合同。经判断,不构成终止确认的,应将合同修改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动作为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1)加保。
①保险公司核准加保时,按照确认应收的加保保费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收保费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保费
②将收到的加保保费匹配至对应保险合同,按照收到的加保保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保费注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收保费
注:此处假设收取加保保费时未匹配到对应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已进行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保费”的账务处理。对于收款时直接匹配到对应保险合同的加保保费,此处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2)减保。
①保险公司核准减保时,按照确认应付的减保保费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保费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退保费
②以银行存款实际支付减保保费时,按照支付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退保费
贷:银行存款
4.保单贷款。
(1)发放保单贷款日。
按发放的保单贷款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收保单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贷款利息。
报告期末或偿还保单贷款日,计提保单质押贷款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收保单贷款利息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保单贷款利息
(3)收回保单贷款。
按照收到的保单贷款还款本金和利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收保单贷款本金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收保单贷款利息
5.赔付。
(1)发生赔案。
①发生赔案(包括生存金、年金、满期给付等)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合理估计的赔付金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对于赔付金额中的投资成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对于赔付金额中的保险成分:
借:保险服务费用——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
②报告期末,保险公司需根据最新情况更新对已发生赔款负债的估计,有关账务处理详见【本小节“7.期末评估”中的(5)】。
(2)核赔通过。
在核赔通过并确定赔付金额后,保险公司应将此前发生赔案时按估计金额确认的已发生赔款负债和保险服务费用的账务处理冲回,或将其作为期末评估事项进行账务处理(详见【本小节“7.期末评估”中的(5)】)。同时,按照确定的赔付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对于赔付金额中的投资成分:
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赔付款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付赔付款
对于赔付金额中的保险成分:
借:保险服务费用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付赔付款
(3)以银行存款实际支付赔款时,按支付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付赔付款
贷:银行存款
6.费用的发生和分摊。
对于可直接实时识别的、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费用(以下简称履约费用),保险公司应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直接将其记入“未到期责任负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保险服务费用”等相关科目。对于可直接实时识别的与保险合同履约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以下简称非履约费用),保险公司应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将其直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及管理费”、“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
对于无法直接实时识别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以下简称获取成本)、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履约费用和非履约费用,保险公司可设立“待结转支出”科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已付或应付前述费用支出,后续再分摊结转至相应科目,“待结转支出”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1)发生费用。
费用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获取成本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确认
保险服务费用——维持费用
——理赔费用
手续费及佣金
业务及管理费
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成本
待结转支出等
贷:应付类科目注
注:包括“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应付账款”等科目。
(2)支付费用。
实际支付时,按照支付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
(3)分摊费用。
报告期末,对于不能直接实时识别的履约费用和非履约费用,保险公司应根据其性质并采用系统合理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并计入相关会计科目。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获取成本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确认保险服务费用——维持费用
——理赔费用等
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及管理费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待结转支出等
7.期末评估。
报告期末,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对各签发的保险合同组(除此前已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外)相关的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及损益进行确认和计量。
本部分介绍除亏损合同组之外的合同组(以下简称盈利合同组)的一般会计处理,亏损合同组的特殊会计处理见【本小节“8.亏损合同组的特殊会计处理”】。
(1)保险合同组的初始确认。
对于当期确认的盈利合同组,按照其初始计量的结果(包括应当终止确认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终止确认
未到期责任负债——合同服务边际
——非金融风险调整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按照应当终止确认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获取成本
贷: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终止确认
(2)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的确认及转回。
报告期末,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对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①按照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当期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确认及转回
贷: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计提减值
②按照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当期应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转回减值
贷: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确认及转回
(3)与未来服务无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不含投资成分)。
①按照预计当期发生的赔付和相关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除外)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保险服务收入——预计保险服务费用
②按照未到期责任负债相关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当期释放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非金融风险调整
贷:保险服务收入——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
③按照与未来服务无关的保费经验调整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经验调整
贷(借):保险服务收入——保费调整
上述①至③中的账务处理不适用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保费分配法下的保险服务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详见【本部分(10)】。
(4)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
①对于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按照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动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合同服务边际
上述账务处理不适用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
②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应调整的亏损部分的,其账务处理见【本小节“8.亏损合同组的特殊会计处理”中的(4)】。(5)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
①按照与当期服务相关的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保险服务费用——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
贷(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
②按照与过去服务相关的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保险服务费用——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
贷(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
(6)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即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承保财务损益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1
——合同服务边际
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1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承保财务损益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注2
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注3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1,3
注1: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不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如果保险公司作出该项选择,则本分录不涉及该科目。
注2: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十四条,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如果保险公司预计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每一部分服务的时点与相关保费到期日之间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保险公司对符合该规定的合同组选择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分录不涉及该科目。
注3: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十六条,采用保费分配法时,已发生赔款负债的相关履约现金流量预计在赔案发生后一年内支付或收取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计量已发生赔款负债时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保险公司对符合该规定的已发生赔款负债选择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的,本分录不涉及这些科目。
(7)分解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保险公司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按照确定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其他综合收益——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注1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2
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2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其他综合收益——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贷(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2
注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保险公司编制利润表时须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可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项目与“不能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项目分开列示。因此,保险公司可在此科目下设置“可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与“不能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注2: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不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如果保险公司作出该项选择,则本分录不涉及该科目。
(8)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合同组内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随时间流逝进行系统摊销,计入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保险服务费用,同时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以反映该类现金流量所对应的保费的收回。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计入费用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计入收入
贷:保险服务收入——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
(9)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按照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合同服务边际当期摊销金额,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合同服务边际
贷:保险服务收入——合同服务边际摊销
上述账务处理不适用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
(10)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的保险服务收入确认。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将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在扣除投资成分并调整重大融资成分(如适用)后,分摊至当期的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计入收入
贷:保险服务收入
(11)当期发生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投资成分。
报告期末,对于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当期发生的赔付等事项中所含的投资成分,按照其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8.亏损合同组的特殊会计处理。
(1)亏损合同组的初始确认。
对于当期确认的亏损合同组,按照其初始计量的结果(包括应当终止确认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保险服务费用——亏损保险合同损益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终止确认
未到期责任负债——非金融风险调整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分摊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按照应当终止确认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及确认亏损部分的金额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获取成本
贷: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终止确认
借:保险服务费用——亏损保险合同损益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
(2)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的确认及转回。
由于尚未终止确认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与已确认的亏损合同组无直接关系,所以除按【本小节“7.期末评估”中的(2)】进行账务处理外,无额外的会计处理。(3)亏损合同组(包括此前已从盈利合同组转为亏损合同组的合同组,下同)与未来服务无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不含投资成分)。
①除按【本小节“7.期末评估”中的(3)①和②】进行账务处理外,对于亏损合同组,按照预计当期发生的赔付和相关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除外)的金额(不含投资成分)、未到期责任负债相关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当期释放金额所对应分摊的亏损部分的金额,作如下额外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分摊
借:保险服务收入——预计保险服务费用
——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
贷:保险服务费用——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当期应分摊的亏损部分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
贷:保险服务费用——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亏损合同组,也可不做上述账务处理,而与亏损部分其他变动一并进行【本部分(7)】中的账务处理。
②除按【本小节“7.期末评估”中的(3)③】进行账务处理之外,对于亏损合同组与未来服务无关的保费经验调整无额外的会计处理。(4)亏损合同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
对于亏损合同组,按照亏损部分的计提或转回(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动)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保险服务费用——亏损保险合同损益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分摊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
对于当期从亏损转为盈利的合同组,应在按上述分录对亏损部分转回(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动)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的基础上,对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动金额做【本小节“7.期末评估”(4)①】中的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从盈利转为亏损的合同组,应在对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动金额做【本小节“7.期末评估”(4)①】中的账务处理的基础上,对亏损部分计提(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动)的金额按上述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到期责任相对应的亏损部分计提或转回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保险服务费用——亏损保险合同损益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亏损合同组,也可以不做上述账务处理,而与亏损部分其他变动一并进行【本部分(7)】中的账务处理。
(5)亏损合同组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
除按【本小节“7.期末评估”中的(5)】进行账务处理之外,对于亏损合同组的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无额外的会计处理。
(6)亏损合同组的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除按【本小节“7.期末评估”(6)和(7)】进行账务处理之外,按照亏损合同组的亏损部分相对应的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分摊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
由于【本小节“7.期末评估”(6)和(7)】中已对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了账务处理,且新保险合同准则未要求亏损部分对应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区分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此分录仅针对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中的亏损部分对应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账务处理。
除按【本小节“7.期末评估”(6)】进行账务处理之外,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亏损合同组亏损部分相关的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与亏损部分其他变动一并进行【本部分(7)】中的账务处理。
(7)保费分配法下,保险公司可以将亏损部分的变动金额(除已在【本部分(1)】中核算的当期初始确认影响金额外)一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
贷(借):保险服务费用——亏损保险合同损益
对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亏损合同组按【本小节“7.期末评估”中的(8)】进行账务处理;亏损合同组无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对于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亏损合同组按【本小节“7.期末评估”中的(10)】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发生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投资成分,亏损合同组按【本小节“7.期末评估”中的(11)】进行账务处理。
(六)特殊交易事项会计处理。
1.分红保险的保单红利。
红利给付,是指分红保险业务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分配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给付的领取方式分为现金领取、红利累积生息、抵交保费、购买交清增额保费、红利给付进账户等。以下以现金领取方式为例说明账务处理。
(1)确认应付的红利给付时,按应付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红利给付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红利给付
(2)以银行存款支付保单红利,按支付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红利给付
贷:银行存款
保险公司根据内部核算和管理需要,可在“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科目下设置更多红利给付相关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红利累积生息等交易事项。
2.万能保险的特殊交易事项。
(1)账户价值增加。
发生收到保单持有人交纳保费、结算保单持有人账户利息等交易事项时,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账户价值将会增加,保险公司可按照账户价值增加额进行如下明细核算: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账户价值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付账户价值
(2)账户价值减少。
发生保单持有人退保、赔付保单持有人、从保单持有人账户扣取费用等交易事项时,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账户价值将会减少,保险公司可按照账户价值减少额进行如下明细核算: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付账户价值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账户价值
保险公司根据内部核算和管理的需要,可在“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科目下设置更多万能保险相关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相关交易事项。
3.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交易事项。
(1)账户价值增加。
发生收到保单持有人交纳保费、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内资产增值等交易事项时,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将会增加,保险公司可按照账户价值增加额进行如下明细核算: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独立账户价值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付独立账户价值
(2)账户价值减少。
发生保单持有人退保、赔付保单持有人、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内资产价值下降、从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扣取费用等交易事项时,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将会减少,保险公司可按照账户价值减少额进行如下明细核算: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付独立账户价值
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独立账户价值
保险公司根据内部核算和管理需要,可在“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科目下设置更多投资连结保险相关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相关交易事项。
4.分入的再保险合同。
由于再保险业务账单传递具有一定时滞性,分入人需按期(如按季度等,具体根据合同账单来账频率而定)对相应账期内的再保险业务账单金额进行预估。待收到实际账单后,再将预估金额调整为实际金额。
(1)确认预估及实际账单中的分入保费及其抵减项。
分入保费通常指分入再保险业务的首期分保费和续期分保费;分入保费抵减项通常指与分保费一起净额结算或预付的、不取决于合同赔付的固定手续费,该部分手续费作为分入再保险保费的抵减处理,不确认为保险服务费用。
①根据每期预估账单确认分入保费及其抵减项。
按照本期预估金额,调整上期预估的分入保费及其抵减项。此处以预估账单增量调整法(即直接在本期期末调整本期与上期预估账单的差额的处理方法)为例说明账务处理,实务中也可先将上期预估账单整体冲销后,再整体计提本期预估账单。
确认预估账单中的分入保费: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估——分入保费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入保费
确认预估账单中的分入保费抵减项: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入保费抵减项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估——分入保费抵减项
②收到实际账单后,将预估金额调整为实际金额。
确认实际账单中的分入保费: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实际——分入保费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入保费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估——分入保费
确认实际账单中的分入保费抵减项: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估——分入保费抵减项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入保费抵减项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实际——分入保费抵减项
(2)确认预估及实际账单的赔款、不构成抵减保费的款项及维持费用。
①确认预估账单中的赔款、不构成抵减保费的款项(例如,纯益手续费、根据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情况调整的手续费等)及维持费用,按照本期预估与上期预估的差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对于其中的保险成分:
借:保险服务费用——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
——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估——再保险合同
赔付和费用对于其中的投资成分:
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贷: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估——投资成分
②收到实际账单后,将预估金额调整为实际金额。
收到分出人发出的实际账单后,根据实际账单中的赔款、不构成抵减保费的款项(例如,纯益手续费、根据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情况调整的手续费等)及维持费用等数据,将预估金额调整为实际金额。
对于其中的保险成分:
借(贷):保险服务费用——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
——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
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估——再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
贷(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实际——再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
对于其中的投资成分:
借(贷):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估——投资成分
贷(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实际——投资成分
对于合同责任期后收到的实际账单(没有对应的预估账单)中的赔款、不构成抵减保费的款项及维持费用等,账务处理与上述处理类似,区别仅在于直接按实际金额确认,不需要冲销预估金额。
(3)实收账单的结算。
①收付款结算。结算时,按照收付款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银行存款
贷(借):应收或应付类科目
②勾单核销。
借: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实收
借(贷):应收或应付类科目
贷(借):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实收
实务中,由于再保险实际账单的收付款和勾单核销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存在时滞和跨期处理,资产负债表日,保险公司应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列报要求,将相关应收或应付类科目的相关余额结转至“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等科目。
分入再保险合同的非跟单费用的发生和分摊以及期末评估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与签发的原保险合同基本一致(分入再保险合同不适用浮动收费法),此处不再赘述。
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特殊性。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与签发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主要区别包括:
1.合同分组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将同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
(1)初始确认时存在净利得的合同组;(2)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产生净利得的合同组;
(3)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净成本或净利得水平以及初始确认后在未来产生净利得的可能性等,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作进一步细分。保险公司不得将分出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
2.初始确认的时点。
保险公司应当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
(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责任期开始日;
(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为亏损合同组时。但是,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出成比例责任,且其对应的所有保险合同的初始确认时点均晚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责任期开始日的,保险公司确认该再保险合同组的时点应当推迟至对应的保险合同最早初始确认的时点。
3.计量方法及要求。
(1)不适用浮动收费法。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计量不适用浮动收费法。
(2)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保险公司在计量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时应考虑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
(3)非金融风险调整。保险公司应根据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的风险,估计非金融风险调整。(4)合同服务边际。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是指保险公司为在未来获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产生的净成本或净利得。初始确认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净成本与分出前发生的事项有关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其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的净成本和净利得,保险公司应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因此,与签发的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不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既可能是借方也可能是贷方。后续计量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也与签发的保险合同有所不同,如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六十八条第(三)、(四)项。
(5)亏损摊回部分。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关于亏损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但保险公司应计量亏损摊回部分。
(二)账务处理。
本节以一般方法为主线,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账务处理进行说明,保费分配法下的特殊账务处理在一般方法的账务处理后另作说明,未作特殊说明的,相关账务处理适用于保费分配法。此外,在会计科目设置方面,保费分配法下“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科目不设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及“合同服务边际”明细科目。
1.确认分出保费。
分出人根据再保险业务账单中的分保费、分保手续费等相关数据,按实际账单的分保费(扣除构成抵减分出保费的分保手续费等款项)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出保费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付分出保费
2.确认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分出人根据再保险业务账单中的赔款、不构成抵减分出保费的款项(例如,纯益手续费、根据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情况调整的手续费等)等相关数据,按照其中的投资成分金额及保险成分金额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1)对于其中的投资成分:
借: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2)对于其中的保险成分:
借: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贷: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摊回当期赔付和费用
3.收支结算。
分出人与分入人根据再保险业务账单进行收支结算时,按收支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付分出保费
贷: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摊回赔付款
贷(借):银行存款
4.期末评估。
报告期末,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对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除此前已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外)相关的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确认和计量。
此处主要介绍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报告期末的一般账务处理,对于亏损摊回部分的特殊账务处理见【本小节“5.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亏损摊回部分的特殊账务处理”】。
(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初始确认。
对于当期确认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按照其初始计量的(除亏损摊回部分外)结果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出保费的分摊注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合同服务边际
——非金融风险调整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注:本分录该科目借方金额为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六十五条确定的与分出前发生的事项相关的净成本的金额。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无需进行上述账务处理。
(2)与未来服务无关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
①按照预计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的金额(剔除投资成分)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出保费的分摊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②按照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相关非金融风险调整的释放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出保费的分摊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非金融风险调整
③按照与未来服务无关的分出保费经验调整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分出保费的分摊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④按照当期发生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相关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的变动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
上述①至③中的账务处理,不适用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保费分配法下的分出保费的分摊的账务处理见【本部分(8)】。上述④中的账务处理适用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
(3)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
①对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履约现金流量的下列变动,保险公司应当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不应调整该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分摊至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且不调整其合同服务边际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而导致的变动;对应的保险合同组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时因确认或转回亏损而导致的变动。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借):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此外,此类情况下,还涉及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相关账务处理,详见【本小节“5.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亏损摊回部分的特殊账务处理”中的(3)】。
②除①之外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应当调整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
按照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合同服务边际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
上述①至②中的账务处理不适用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
(4)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
①保险公司按照基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合同当期发生的赔付与相关费用计量相应的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的结果、与当期和过去服务相关的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计量的结果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
贷(借):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摊回当期赔付和费用
——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履约现金流量变动
②按照当期发生的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相关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的变动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
贷(借):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
(5)计入当期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对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计入当期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1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非金融风险调整注1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合同服务边际
贷: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
贷(借):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注2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1,2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注3
贷: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
贷(借):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
注1: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不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如果保险公司作出该项选择,则本分录不涉及该科目。
注2: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十六条,采用保费分配法时,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的相关履约现金流量预计在赔案发生后一年内支付或收取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计量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时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保险公司对符合该规定的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选择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的,本分录不涉及这些科目。
注3: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五十四条,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如果保险公司预计再保险分入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每一部分服务的时点与相关保费到期日之间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保险公司对符合该规定的合同组选择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分录不涉及该科目。
(6)分解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保险公司选择在合同组合层面将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按照确定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
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
贷(借):其他综合收益——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注
贷(借):其他综合收益——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注: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不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如果保险公司作出该项选择,则本分录不涉及该科目。
(7)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
分出人应当按照取得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据此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六十八条(一)至(五)调整(包括与亏损摊回部分相关影响合同服务边际的各项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服务边际的当期摊销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分出保费的分摊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合同服务边际
上述账务处理不适用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
(8)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的分摊。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按照确定计入当期分出保费的分摊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出保费的分摊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分出保费的分摊
(9)当期发生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投资成分。
报告期末,对于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当期发生的摊回赔款等事项中所含的投资成分,按照其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投资成分
5.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亏损摊回部分的特殊账务处理。
在上述账务处理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亏损摊回部分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在初始确认对应的亏损合同的当期确认相关亏损摊回部分。
对于订立时点不晚于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时点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初始确认对应的亏损合同组或者将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归入合同组而确认损失的当期,应按照相应确定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合同服务边际
贷: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分摊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
贷: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2)后续期间对应的亏损合同组亏损部分的分摊(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除外)相关的亏损摊回部分。
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计量的亏损部分的变动,确定相应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摊回保险服务费用贷:分出保费的分摊
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分摊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也可以不做上述账务处理,而与亏损摊回部分其他变动一并进行【本部分(7)】中的账务处理。
(3)不涉及合同服务边际调整(如本小节“4.期末评估”中的(3)①中所述)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调整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分摊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应当按照调整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
贷(借):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也可以不做上述账务处理,而与亏损摊回部分其他变动一并进行【本部分(7)】中的账务处理。
(4)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无关的亏损摊回部分的转回。
对于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无关的、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计量的对应亏损合同组亏损部分的减少额,保险公司应相应确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亏损摊回部分转回的金额,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合同服务边际
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分摊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也可以不做上述账务处理,而与亏损摊回部分其他变动一并进行【本部分(7)】中的账务处理。
(5)确认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亏损摊回部分相关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按照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亏损摊回部分相对应的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分摊
由于【本小节“4.期末评估”(5)和(6)】中已对采用一般方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的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了账务处理,且新保险合同准则未要求亏损摊回部分对应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此分录仅针对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中的亏损摊回部分对应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账务处理。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与亏损摊回部分其他变动一并进行【本部分(7)】中的账务处理。
(6)对应亏损合同组亏损部分未发生变动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亏损摊回部分的变动。
实务中,即使对应亏损合同组亏损部分未发生变动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亏损摊回部分也可能发生变动。例如,预计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摊回的对应保险合同赔付比例的估计发生变更。发生此类情形时,按照亏损摊回部分的变动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合同服务边际
借(贷):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分摊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采用保费分配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也可以不做上述账务处理,而与亏损摊回部分其他变动一并进行【本部分(7)】中的账务处理。
(7)保费分配法下,保险公司可以将亏损摊回部分的变动金额(已在【本部分(1)】中核算的影响金额除外)一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贷(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
第四节 投资合同和受托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投资合同的会计处理
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签发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按照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事项除外),此处不再赘述。本节仅讨论保险公司签发的除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之外的其他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政策。
由于投资合同属于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签发的投资合同属于金融负债。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负债的会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负债会计分类的指定。
在初始确认时,保险公司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保险公司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2.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混合合同会计分类的指定。
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保险公司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2)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
3.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施行日对部分金融负债分类进行指定或撤销指定的选择。
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施行日,保险公司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相关规定,对相关金融负债进行指定或撤销指定,并追溯调整:
(1)在施行日,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二十二条(一)的规定,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保险公司之前初始确认金融负债时,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已将该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施行日仍然满足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规定的指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继续指定或撤销之前的指定。
(二)会计处理。
投资合同通常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如果保险公司签发的投资合同中还包含适用收入准则的服务成分(例如,为合同持有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那么保险公司应将合同现金流量(包括交易费用)在金融工具与服务成分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后的现金流量分别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收入准则。
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投资合同通常属于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保险公司可设置“投资合同金融负债”或“保户投资款”
等科目核算投资合同中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可设置明细科目(例如,“主合同”、“衍生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分别反映上述各类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在财务报表中,保险公司须将“投资合同金融负债”科目余额分析列报于相应的报表项目。
保险公司可设置“投资合同服务负债”科目核算投资合同中适用收入准则的服务成分的账面价值,并可设置明细科目(例如,“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负债”等)分别反映适用收入准则的不同成分的账面价值。在财务报表中,保险公司须将“投资合同服务负债”科目余额分析列报于相应的报表项目。
1.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管理费等款项。
(1)在投资合同签署前收到保费、管理费等款项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2)签署投资合同并生效时:
借:预收保费
贷:投资合同金融负债
若在签署合同的同时收到投资合同保费、管理费等款项,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合同金融负债
2.分拆适用于收入准则的服务成分。
如投资合同中包含适用收入准则的服务成分,应将合同现金流量(包括交易费用)在金融工具与服务成分之间进行分摊,按照分摊至服务成分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合同金融负债
贷:投资合同服务负债
3.合同修改。
投资合同发生修改的,保险公司应判断相关修改是否构成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三条所述的“实质性修改”。
(1)构成实质性修改。
构成实质性修改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并将原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合同金融负债(原金融负债)
借(贷):银行存款/应付类科目等
投资收益等
贷:投资合同金融负债(新金融负债)
(2)未构成实质性修改。
保险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投资合同金融负债
贷(借):投资收益等
4.退保或满期给付。
(1)发生退保或满期给付时:
借:投资合同金融负债
投资合同服务负债
贷:应付类科目等
(2)以银行存款支付退还保费或支付满期金时:
借:应付类科目等
贷:银行存款
5.案件理赔。
(1)发生理赔时:
借:投资合同金融负债
贷:应付类科目等
(2)以银行存款支付款项时:
借:应付类科目等
贷:银行存款
6.扣取管理费等费用。
保险公司从账户或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中扣取管理费等费用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合同金融负债
贷:投资合同服务负债
7.期末确认计量。
期末计量投资合同金融负债和投资合同服务负债,并确认相关费用和收入等。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息支出
贷:投资合同金融负债
借(贷):投资合同金融负债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投资合同服务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受托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政策。
主要适用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处理。
1.收到业务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业务负债
2.以银行存款支付给付款项。
借:代理业务负债
贷:银行存款
3.确认管理费收入。
借:代理业务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4.合同终止,将委托资金转回至委托人账户。
借:代理业务负债
贷:银行存款
第五节 主要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政策。
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对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会计分类的指定。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该指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作出,且必须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2.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时,对相关金融资产会计分类的指定。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保险公司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3.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分类的指定。
在初始确认时,保险公司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4.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计量的会计政策选择。
对包含收入准则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会计政策。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此类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但可对应收款项类和合同资产类分别作出会计政策选择。
5.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应收经营租赁款减值计量的会计政策选择。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会计政策。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租赁应收款,但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应收经营租赁款分别作出会计政策选择。
6.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对部分金融资产分类进行指定或撤销指定的选择。
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保险公司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指定或撤销指定,并追溯调整:
(1)可以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将满足条件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保险公司之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继续满足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指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继续指定或撤销之前的指定。
(2)可以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7.与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选择。
保险公司以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理(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净空头(即负债)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
(二)会计处理。
1.债权投资。
保险公司根据其管理债权投资的业务模式和债权投资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持有的债权投资的会计分类进行判断:若债权投资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SPPI),业务模式为仅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若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符合SPPI,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若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符合SPPI,或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符合SPPI但业务模式为其他模式,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保险公司可以将相关债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
①初始确认。
借:债权投资——成本
应收利息(若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贷):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贷:银行存款
②计提利息。
按票面价值与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二者的差额计入利息调整。
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借):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③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若收息金额中包含之前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④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若为转回,则做相反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⑤终止确认。
借:银行存款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债权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贷(借):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投资收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①初始确认。
借: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应收利息(若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贷):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贷:银行存款
②计提利息。
借: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借):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③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若收息金额中包含之前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④公允价值变动。
借(贷):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⑤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若为转回,则做相反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⑥终止确认。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借(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投资收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权投资。
①初始确认。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若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②计提利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③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若收息金额中包含之前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④公允价值变动。
借(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⑤终止确认。
借:银行存款
借(贷):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计利息
贷(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股权投资。
由于股权投资的合同现金流量主要源自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时的剩余收益分配,不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保险公司通常应将其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本节会计政策部分所述,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可将其持有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投资。
①初始确认。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②确认应收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③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④公允价值变动。
借(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⑤终止确认。
借:银行存款
借(贷):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股权投资。
①初始确认。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②确认应收现金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③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④公允价值变动。
借(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⑤终止确认。
借:银行存款
借(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贷(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此处出售股权投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均计入未分配利润。实务中,影响盈余公积计提的,保险公司还应对盈余公积作相应调整。
3.衍生工具。
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且未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通过“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包括利率互换和汇率互换等)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1)初始确认。
借:衍生工具——成本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
(2)公允价值变动。
借(贷):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终止确认。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
贷:衍生工具——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投资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政策。
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有关规定,其减值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有关规定。
(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子公司,是指被保险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保险公司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控制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保险公司应当重新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1.初始确认。
(1)同一控制下合并。
按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业务及管理费(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账面价值)
贷(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按合并成本(购买日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业务及管理费(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公允价值)
2.分红确认。
(1)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按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3.减值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如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按应计提减值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终止确认。
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借):投资收益
(三)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可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联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保险公司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对其持有的合营、联营企业投资进行核算,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等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除外。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账务处理同【本节“一、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中的“2.股权投资”(1)】。以下主要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账务处理作出说明。
1.初始确认。
按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包含直接相关费用。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公允价值)
2.后续计量。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投资损益的确认。
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借):投资收益
(3)分红确认。
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4)其他净资产变动。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与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借):其他综合收益
借(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减值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如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按应计提减值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终止确认。
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并同步按处置比例相应结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
结转相关所有者权益时:
借(贷):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法下可重分类进损益
——权益法下不可重分类进损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借):投资收益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四)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增持至控制)。
保险公司因追加投资等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银行存款等
贷(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减持至丧失控制)。
保险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借):投资收益
(2)对剩余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借(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投资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于保险公司采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保险公司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保险公司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公司在首次执行以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保险公司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于符合监管规定的房地产,房地产类型通常涉及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等。
保险公司外购的或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如办公楼、商业地产等,若其用途为赚取租金收入或实现资本增值,则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外购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确认,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对于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
(2)公允价值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
2.后续计量。
(1)成本模式。
①按期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②确认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③计提减值准备。
成本模式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减值测试结果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2)公允价值模式。
①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确认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保险公司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于转换日作如下账务处理:
(1)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2)公允价值模式。
①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性房地产
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②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4.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
保险公司将原本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应当在转换日(即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保险公司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作如下账务处理:
(1)成本模式。
借: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公允价值模式。
保险公司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1)成本模式。
①确认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②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2)公允价值模式。
①确认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②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③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要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借(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借):其他业务成本
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也应一并结转。
借: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性房地产
贷:其他业务成本
第六节 其他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税务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1)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费。
收取保费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保费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保费
注:保险公司也可将此分录以及【本部分“(2)退保”】分录中的“预收保费”替换为“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如“未到期责任负债——保费——销项税额”科目)。
保险公司应将与相关保费一起收取的销项税额匹配到对应的保险合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报告期末“预收保费”、“未到期责任负债”等科目余额的准确性。
(2)退保。
退保涉及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保费
贷:预收保费
2.投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1)利息收入。
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利息等
贷: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晚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可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当期,如产生转让收益,按应纳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让金融商品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让金融商品
贷:投资收益等
3.资产相关涉税账务处理。
(1)资产购置。
当取得能抵扣发票类型,且认证通过的,按增值税抵扣凭证上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①购置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购置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当取得能抵扣发票类型,并将其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需按增值税抵扣凭证上的税额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①购置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购置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4.费用相关涉税账务处理。
(1)进项税全额抵扣的账务处理。
①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全部用于应税项目。
对于中介代理渠道应税险种手续费:
借:佣金及手续费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佣金及手续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于其他货物、劳务或服务等:
借:业务及管理费/低值易耗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购入货物用于营销员福利或奖励,赠送客户等。
购入货物用于营销员福利或奖励时:
借:佣金及手续费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视同销售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购入货物用于赠送客户等时:
借:业务及管理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视同销售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进项税按比例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用于无法区分业务的,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业务及管理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按预设比例分摊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实际比例调整预设分摊金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业务及管理费等
当实际分摊至进项税的比例大于预设分摊比例时,则作上述分录;当实际分摊至进项税的比例小于预设分摊比例时,则作相反分录。
(3)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全部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对于中介代理渠道免税险种手续费、营销员福利或奖励:
借:佣金及手续费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佣金及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对于其他货物、劳务或服务:
借:业务及管理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5.月结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份终了,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其他三级科目的余额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保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保单贷款利息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投资收益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租金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动产出售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汇总纳税层级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对冲:
(1)若对冲后科目余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则留抵下月(不需处理),只需要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未交增值税(差额在借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差额在贷方)
如“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在借方,则无需交纳;如在贷方,则按照此余额纳税。
(2)若对冲后科目余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则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差额在借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差额在贷方)
如“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在借方,则无需交纳;如在贷方,则按照此余额纳税。
6.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等
(2)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
所得税核算主要是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构成。
1.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
保险公司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2.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递延所得税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
3.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贷):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借):其他综合收益
或:
借(贷):其他综合收益
贷(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资本债券的会计处理
(一)定义与类型。
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为了补充偿付能力而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1.资本补充债券。
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险合同负债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2.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二)会计处理。
1.资本债券的会计分类。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债券会计处理的关键是将其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前述判断的基本原则是资本债券的发行方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若不能,则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否则属于权益工具。
对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判断其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会计分类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强制付息。
若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则其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定义。
(2)偿付顺序。
若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资本债券与一般债务清偿顺序相同,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则发行方可能需要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若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资本债券与股权资本清偿顺序相同,则可认为发行方没有因该条款而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3)利率跳升机制。
发行合同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利率跳升等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形成合同义务。若利率跳升幅度较高,且超过同行业同类型同期金融工具的平均利率,则认为发行方行使赎回权的可能性较大,从而可能导致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间接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资本债券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对其属于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作出综合判断。
2.满足金融负债定义的资本债券会计处理。
(1)债券发行。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资本债券——面值
——资本债券——利息调整
(2)计提债券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债券——资本债券——应计利息
——资本债券——利息调整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债券——资本债券——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3)债券赎回。
借:应付债券——资本债券——面值
——资本债券——利息调整
贷:银行存款
3.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资本债券的会计处理。
(1)债券发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债券——面值
(2)计提债券利息。
借:利润分配——资本债券利息
贷:应付股利——资本债券——应计利息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股利——资本债券——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3)债券赎回。
借: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债券——面值
贷:银行存款
三、投资管理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投资管理服务费,一般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协议委托其他内部或外部单位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及运营服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
与保险合同履约不直接相关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应基于协议约定进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应按照【第二节“一、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五)账务处理”中的“6.费用的发生和分摊”】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 保险行业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列报
本章所列的会计科目为保险公司对保险行业典型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一般所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列报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本手册并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置。
第一节 行业会计科目表
| 序号 | 会计科目(一级) | 会计科目(二级) |
|---|---|---|
| 一、资产类 | ||
| 1 |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注 | 确认、终止确认、计提减值、转回减值 |
| 2 |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注 |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亏损摊回部分分摊、亏损摊回部分、应收分保账款、分出保费、应付分出保费、预估分出保费、手续费抵减分出保费、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应付分保账款、分出保费的分摊、投资成分 |
| 3 | 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注 |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应收分保账款、已发生已报告、已发生未报告、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投资成分 |
| 4 | 银行存款 | |
| 5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成本、应计利息 |
| 7 | 应收利息 |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8 | 应收股利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
| 9 | 债权投资 | 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
| 10 |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 |
| 11 | 其他债权投资 | 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 |
| 12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
| 13 | 长期股权投资 | 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 |
| 14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
| 15 | 投资性房地产 | 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
| 16 |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 |
| 17 |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
| 二、负债类 | ||
| 18 | 未到期责任负债注 |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亏损部分分摊、亏损部分、获取成本、保费、应收保费、应退保费、预收保费、预估、实际、分入保费、分入保费抵减项、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计入收入、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入收入、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入费用、投资成分 |
| 19 | 已发生赔款负债注 |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应付赔付款、应收代位追偿款、应付直接理赔费用、已发生未报告、已发生已报告、应付分保账款、投资成分 |
| 20 | 预收保费 | |
| 21 | 农险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 | 保费准备金、利润准备金 |
| 22 | 代理业务负债注 | |
| 23 | 投资合同金融负债注 | |
| 24 | 投资合同服务负债注 | |
| 25 | 应付债券 | 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
| 26 | 应付利息 |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
| 27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 |
| 三、共同类 | ||
| 28 | 衍生工具 | 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 |
| 四、净资产类 | ||
| 29 | 其他权益工具 | |
| 30 | 资本公积 | 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
| 31 | 其他综合收益 | 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信用减值准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权益法下可重分类进损益、权益法下不可重分类进损益、投资性房地产 |
| 32 |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 五、成本类 | ||
| 33 | 待结转支出 | |
| 六、损益类 | ||
| 34 | 保险服务收入 | 预计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保费分配法分摊、保费调整 |
| 35 | 保险服务费用 | 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已发生未报告、已发生已报告、维持费用、亏损保险合同损益、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确认及转回 |
| 36 | 承保财务损益 | 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 |
| 37 | 分出保费的分摊 | 保费分配法分摊、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预计摊回赔付和费用、分出保费抵减项摊销、分出保费调整 |
| 38 | 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 摊回当期赔付和费用、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及转回、已发生未报告、已发生已报告、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 |
| 39 | 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 |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 |
| 40 | 提取农险大灾准备金 | 保费准备金、利润准备金 |
| 41 | 农险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 | |
| 42 | 其他业务收入 | |
| 43 | 利息收入 | |
| 44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 45 | 投资收益 | |
| 46 | 信用减值损失 | |
| 47 | 资产减值损失 | |
| 48 | 手续费及佣金 | |
| 49 | 业务及管理费 | |
| 50 | 税金及附加 | |
| 51 | 其他业务成本 | |
| 52 | 利息支出 |
注:保险公司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列报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此类科目一项或多项明细核算科目的余额结转至本科目其他明细核算科目。例如,在一组保险合同内全部合同责任期满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将该合同组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各余额借贷方相抵净额为零的明细核算科目余额结转至一项“未到期责任负债”明细科目,以将这些明细核算科目余额清零。又如,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的“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分摊”与“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金额相等但借贷方向相反,保险公司可以按一定的方法将“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分摊”的余额结转至“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又如,保险公司可以按一定的方法将“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终止确认”的余额结转至“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确认”。
第二节 行业重点及特殊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一、重点会计科目
(一)“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或资产。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等进行明细核算。
1.“未到期责任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明细科目核算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的合同边界范围内的所有与未到期责任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可以按照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设置明细科目,包括保费、赔款等。
2.“未到期责任负债——非金融风险调整”明细科目核算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相关的由于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现金流金额及时间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适用于新业务确认、非金融风险释放、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等情形。
3.“未到期责任负债——合同服务边际”明细科目核算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盈利合同组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时确认的未赚利润,适用于新业务确认、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调整、计提利息、合同服务边际摊销等情形。
4.“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分摊”明细科目核算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发生的亏损及转回,适用于新业务确认、亏损部分系统分摊、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调整亏损部分等情形。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金额相等但借贷方向相反。
5.“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明细科目核算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发生亏损时确认的亏损及转回,适用于新业务确认、亏损部分系统分摊、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调整亏损部分等情形。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情况下,与“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分摊”金额相等但借贷方向相反。
6.“未到期责任负债——获取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适用于计提、冲销、重新计提佣金及手续费等以及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等情形。
7.“未到期责任负债——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保险合同初始确认后的保费等。
8.“未到期责任负债——应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尚未收到的保费。
9.“未到期责任负债——应退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尚未支付的退保保费。
10.“未到期责任负债——预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未到保费交款日的可匹配对应保险合同的保费。
11.“未到期责任负债——预估”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与签发的分入再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相关的预期估计的应收分出人(分入保费等)或应付分出人(分入保费抵减项等)的分保款项。
12.“未到期责任负债——实际”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与签发的分入再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实际结算的应收分出人(分入保费等)或应付分出人(分入保费抵减项等)的分保款项。
13.“未到期责任负债——分入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签发的分入再保险合同中分入保费的确认等。
14.“未到期责任负债——分入保费抵减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与签发的分入再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分入保费抵减项。
15.“未到期责任负债——应收分保账款”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与签发的分入再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应收分出人的分保款项。
16.“未到期责任负债——应付分保账款”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与签发的分入再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应付分出人的分保款项。
17.“未到期责任负债——计入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变动。
18.“未到期责任负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入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因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计入保险服务收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变动。
19.“未到期责任负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入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因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计入保险服务费用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变动。
20.“未到期责任负债——投资成分”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发生交易中所含的应从未到期责任负债转至已发生赔款负债的投资成分。
(二)“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或资产。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1.“已发生赔款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合同组的合同边界范围内的所有应付已发生的赔付和费用(不包括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等。可以按照应付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赔款、维持费用等。
2.“已发生赔款负债——非金融风险调整”明细科目核算与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的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现金流量金额及时间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适用于发生赔付时非金融风险发生和非金融风险释放等引起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等情形。
3.“已发生赔款负债——应付赔付款”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事故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
4.“已发生赔款负债——应收代位追偿款”明细科目核算应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责任人、致害人进行的代位追偿尚未收到的追偿款。
5.“已发生赔款负债——应付直接理赔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与赔案处理相关的、尚未支付的直接理赔费用。
6.“已发生赔款负债——已发生未报告”明细科目核算针对已发生未报告的保险事故的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及后续变动。
7.“已发生赔款负债——已发生已报告”明细科目核算已经发生已经报告但尚未最终结案的保险事故的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及后续变动。
8.“已发生赔款负债——应付分保账款”明细科目核算与签发的分入再保险合同已发生赔款相关的应付分出人的分保款项。
9.“已发生赔款负债——投资成分”明细科目核算发生交易中所含的应从未到期责任负债转入已发生赔款负债的投资成分。
(三)“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未到期责任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等进行明细核算。
1.“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明细科目核算采用一般方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内每一项合同边界范围内的所有与未到期责任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可以按照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分出保费、摊回赔款等。
2.“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非金融风险调整”明细科目核算分出业务未到期责任部分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适用于新业务确认、非金融风险调整的释放、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等情形。
3.“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合同服务边际”明细科目核算采用一般方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净成本或净利得,适用于新业务确认、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调整、计提利息、摊销等情形。
4.“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分摊”明细科目核算采用一般方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对应亏损保险合同的亏损部分的摊回部分,适用于新业务确认、亏损摊回部分的系统分摊、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调整亏损摊回部分等情形。与采用一般方法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余额相等但借贷方向相反。
5.“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明细科目核算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对应亏损保险合同的亏损部分的摊回部分。对于采用一般方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适用于新业务确认、摊回亏损部分的系统分摊、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调整亏损摊回部分等情形,且本科目余额与“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分摊”余额相等但借贷方向相反;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适用于摊回亏损部分的确认、转回等情形。
6.“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应收分保账款”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收取的分保款项。
7.“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分出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因分出业务接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向再保险分入人支付的分出保费。
8.“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应付分出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因分出业务接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应付再保险分入人的分出保费。
9.“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预估分出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因分出业务接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预期向再保险分入人支付的分出保费,适用于预期分出保费的分摊、计提利息等情形。
10.“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手续费抵减分出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分保佣金及手续费,如固定手续费和预付浮动手续费等。
11.“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在估计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时对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的估计以及后续变动。
12.“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应付分保账款”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应付再保险分入人的款项。
13.“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分出保费的分摊”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中分出保费的分摊。
14.“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投资成分”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发生交易中所含的应从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转至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的投资成分。
(四)“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赔款和费用所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1.“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明细科目核算分出再保险合同边界范围内的所有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已发生的赔款和费用所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可以按照摊回赔付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等设置明细科目。
2.“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非金融风险调整”明细科目核算分出业务已发生赔款部分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适用于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等情形。
3.“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应收分保账款”明细科目核算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已发生赔款相关的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收取的分保款项(摊回赔付支出、浮动手续费以及纯益手续费等),适用于账单结算、资金收支时核销等情形。
4.“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已发生已报告”明细科目核算已经发生已报告但尚未最终结案的保险事故相关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以及后续变动。
5.“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已发生未报告”明细科目核算已经发生但尚未报案的保险事故相关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以及后续变动。
6.“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在评估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时对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的估计。
7.“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投资成分”明细科目核算发生交易中所含的应从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转入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的投资成分。
(五)“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分摊至相关保险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本科目可分别“确认”、“终止确认”、“计提减值”、“转回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1.“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确认”明细科目核算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确认。
2.“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终止确认”明细科目核算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终止确认。
3.“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计提减值”明细科目核算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的计提。
4.“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转回减值”明细科目核算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的转回。
(六)“保险服务收入”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本科目可分别“预计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保费分配法分摊”等进行明细核算。
1.“保险服务收入——预计保险服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根据预期赔付和维持费用的释放而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仅适用于预期赔付和维持费用释放进保险服务收入的情形。
2.“保险服务收入——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明细科目核算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根据非金融风险调整的释放而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仅适用于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进保险服务收入的情形。
3.“保险服务收入——合同服务边际摊销”明细科目核算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根据合同服务边际分摊而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仅适用于合同服务边际分摊进保险服务收入的情形。
4.“保险服务收入——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明细科目核算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根据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收回而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仅适用于收回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确认保险服务收入的情形。
5.“保险服务收入——保费分配法分摊”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根据预期保费的分摊而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仅适用于分摊预期保费确认保险服务收入等情形。
6.“保险服务收入——保费调整”明细科目核算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与当期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
(七)“保险服务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服务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设置“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及“亏损保险合同损益”作为一级科目。
若保险公司设置“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及“亏损保险合同损益”作为一级科目,则“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已付或应付的给付款项和相关费用,并可分别“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而“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签发的亏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益。
1.“保险服务费用——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应付保单持有人的款项、管理和维护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必需的合理费用和相关费用而确认的保险服务费用,可以按照年金给付、伤残给付、死亡给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2.“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明细科目核算由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而确认的保险服务费用,仅适用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的情形。
3.“保险服务费用——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已发生赔款负债与过去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确认的保险服务费用。
4.“保险服务费用——赔付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已结案的保险事故确认的赔付支出。
5.“保险服务费用——分保赔付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公司签发的分入再保险合同的当期赔款,包括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与赔付相关的浮动手续费部分。
6.“保险服务费用——理赔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处理赔案发生的理赔费用。
7.“保险服务费用——直接理赔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已结案的保险事故确认的直接理赔费用。
8.“保险服务费用——间接理赔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当期处理赔案发生的间接理赔费用。
9.“保险服务费用——已发生未报告”明细科目核算已经发生但尚未报案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赔款支出及相关费用。
10.“保险服务费用——已发生已报告”明细科目核算已经发生已经报案但尚未最终结案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赔款支出及相关费用。
11.“保险服务费用——维持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发生的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保险合同管理和维持费用。
12.“保险服务费用——亏损保险合同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亏损合同确认的亏损损失,包括新业务确认的亏损、保险合同组确认后发生的亏损、确认亏损后转回等情形。
13.“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确认及转回”明细科目核算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的确认及转回。
(八)“分出保费的分摊”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因取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承担的成本。本科目可分别“预计摊回赔付和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费分配法分摊”等进行明细核算。
1.“分出保费的分摊——保费分配法分摊”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分出业务因接受当期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预期分出保费总额分摊至损益,适用于分摊预期分出保费等情形。
2.“分出保费的分摊——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明细科目核算一般方法下分出业务因接受当期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释放非金融风险调整至损益,适用于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非金融风险调整的释放、与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非金融风险调整的释放而系统分摊亏损部分相关的分出再保险合同亏损摊回部分的变动等情形。
3.“分出保费的分摊——合同服务边际摊销”明细科目核算一般方法下分出业务因接受当期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分摊合同服务边际至损益,仅适用于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合同服务边际的分摊的情形。
4.“分出保费的分摊——预计摊回赔付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一般方法下分出业务因接受当期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释放预期摊回赔付和费用至损益。适用于预期摊回赔付和费用的释放、与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释放预期摊回赔付和费用而系统分摊亏损部分相关的分出再保险合同亏损摊回部分的变动等情形。
5.“分出保费的分摊——分出保费抵减项摊销”明细科目核算保费分配法下确认的分出保费抵减项的当期摊销。
6.“分出保费的分摊——分出保费调整”明细科目核算一般方法下与当期或过去服务相关的分出保费的经验调整。
(九)“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人)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赔付款项以及相关费用。本科目可分别“摊回当期赔付和费用”、“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及转回”、“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履约现金流量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1.“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摊回当期赔付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分出业务从再保险分入人收取款项而确认的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2.“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分出业务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已发生赔款资产与过去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
3.“摊回保险服务费用——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及转回”明细科目核算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对应亏损保险合同的摊回部分确认的摊回保险服务费用,适用于摊回亏损部分的确认和后续变动。
4.“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已发生未报告”明细科目核算已经发生但尚未报案的保险事故有关的摊回赔款及相关费用。
5.“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已发生已报告”明细科目核算已经发生已经报案但尚未最终结案的保险事故有关的摊回赔款及相关费用。
6.“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明细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相关的损益。
(十)“待结转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或不直接相关的已付或应付各项待结转支出,包括手续费及佣金、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折旧或摊销费、咨询和审计费、邮电通讯费、诉讼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公杂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物业费、租赁费、防御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修理费、研究开发费、保险保障基金缴费、交强险救助基金缴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对于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支出,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记入“未到期责任负债”或“保险服务费用”(对于设置“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的保险公司,计入“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等相关科目,而不通过本科目结转。对于与保险合同履约不相关的支出,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记入“业务及管理费”等相关科目,而不通过本科目结转。本科目可分别“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及管理费”、“税金及附加”和“其他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承保财务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与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相关的损益。本科目可分别“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等进行明细核算。
1.“承保财务损益——未到期责任负债”明细科目核算未到期责任负债相关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损益的部分。可以按照计入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具体项目进行明细科目核算。
2.“承保财务损益——已发生赔款负债”明细科目核算对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损益的部分。可以按照计入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具体项目进行明细科目核算,如与未来现金流量相关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非金融风险调整等。
(十二)“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与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相关的损益。本科目可分别“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等进行明细核算。
1.“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分出业务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计息等确认的保险财务损益,可以按照保险财务损益的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如与未来现金流量相关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等。
2.“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对分出业务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计提利息等确认的保险财务损益,可以按照保险财务损益的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如与未来现金流量相关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非金融风险调整等。
二、特殊会计科目
(一)“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本科目可分别“保费准备金”、“利润准备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1.“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保费准备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根据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保费准备金。
2.“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利润准备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根据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二)“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的业务,收取交易对手方委托的本金、批增本金、收回错赔资金及收取利息等。
(三)“投资合同金融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投资合同中金融工具成分账面价值总和。本科目可分别“主合同”、“衍生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投资合同服务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投资合同中适用收入准则的成分账面价值总和。本科目可分别“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负债”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节 报表项目填列说明
(一)“保险合同资产”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的账面借方余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借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
(二)“保险合同负债”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的账面贷方余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贷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
(三)“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项目。
本项目反映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合计的账面借方余额。“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借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
(四)“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项目。
本项目反映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合计的账面贷方余额。“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贷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
(五)“预收保费”项目。
本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保险公司收到的尚未确定相应合同组的已确认的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保费,或尚未确认的保险合同的保费。本项目根据“预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本项目包括选择在合同组合层面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及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和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及其对应的汇兑差额的累计值。本项目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项目一般包括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部分及其对应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期末按照各项余额合计列示在报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中。
(七)“保险服务收入”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不得将分出保费的分摊列示为保险服务收入的减项。本项目根据“保险服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本项目在核算中一般包括按照保费分配法分摊的保费收入和未采用保费分配法下确认的预期赔付和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等,期末按照各项发生额合计列示在报表“保险服务收入”项目中。
(八)“保险服务费用”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保险服务费用。本项目根据“保险服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或“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和“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九)“分出保费的分摊”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分出保费的分摊。本项目根据“分出保费的分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十)“摊回保险服务费用”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本项目根据“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十一)“承保财务损失”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签发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承保财务损失。本项目根据“承保财务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十二)“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签发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本项目根据“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十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确认的与保险合同履约不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本项目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十四)“不能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采用浮动收费法计量保险公司持有基础项目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并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时,与基础项目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对应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明细发生额填列。
(十五)“可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在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时,除已在“不能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项目中列示以外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明细发生额填列。
(十六)“可转损益的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在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明细发生额填列。
(十七)“收到签发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因签发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合同(分入再保险合同除外)收到的保费(含投资成分和预收保费,下同)现金流量。若保险公司在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保险合同负债(或保险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的披露中未将保费返还与投资成分合并披露,则保费返还对应的现金流出应列示在本项目中。(十八)“收到分入再保险合同的现金净额”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因签发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分入再保险合同从分出人收到的分入保费减去向分出人支付的赔款和费用(含投资成分,下同)等后的净额。
(十九)“支付签发保险合同赔款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因签发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合同(分入再保险合同除外)从已发生赔款负债金额中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现金流量,例如,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赔款(含投资成分)、保单红利、满期给付等。若保险公司在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保险合同负债(或保险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的披露中将保费返还与投资成分合并披露,则保费返还对应的现金流出应列示在本项目中。
(二十)“支付分出再保险合同的现金净额”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因分出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再保险合同向分入人支付的分出保费减去从分入人收到的摊回赔款和费用等后的净额。
(二十一)“保单质押贷款净增加额”项目。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因签发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产生的保单质押贷款所支付与收到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第四章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行业实务
一、责任单元的确定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组当期和未来预计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将合同服务边际在合同组的责任期内进行摊销。保险公司在分摊合同服务边际前,应当先识别合同组中的责任单元,即考虑每项合同所提供的利益金额或数量及预计责任期。保险公司应当将合同服务边际平均分摊至当期和未来预期提供的每一责任单元,并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保险服务收入。
实务中,责任单元的确定往往涉及复杂的判断和估计,下面通过举例具体说明如何确定责任单元。
(一)仅提供单项保险合同服务的保险合同。
【例7】甲保险公司于2X08年1月1日签发了一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递延年金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单持有人应于2X08年1月1日一次性交纳全部保费,自2X11年1月1日起至其身故,保单持有人有权每月(月末前)从保险公司领取年金1,000元。除此之外,无论发生任何事项,保险公司既无权终止该合同,也不提供其他服务。因此,交纳保费后,除上述生存年金外,保单持有人无权从保险公司获取其他服务,即使保单持有人身故、退保,也无权向保险公司取得任何款项或退款。假设不考虑其他条款和因素。
本例中,该合同组中每一项递延年金合同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均仅限于对保单持有人的长寿风险提供保险保障,而不提供投资相关服务和其他保险保障服务。因此,甲公司应将合同组中各项合同所提供的利益识别为对保单持有人的长寿风险提供的保险保障,即保单持有人在其生存期间有权按月领取年金。合同预计责任期为自预计保单持有人有权开始领取年金时起至预计其身故日止。由于保单持有人的生存期间不确定,甲公司应当基于未来可能的合同终止因素(身故)对合同预计责任期进行估计。
对于合同组中各项合同当期及未来预期提供的责任单元金额或数量,甲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将当期提供的责任单元金额或数量确定为保单持有人当期有权领取年金的金额。在2X11年前,由于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保险合同服务,保单持有人无权领取年金,所以该金额为零。
(2)将未来预期提供的责任单元金额或数量确定为保单持有人预计未来(即下期期初至预计责任期结束日)有权领取年金的总金额的现值。
另需说明的是,非金融风险存在的期间与责任期不完全重合。本例中,甲公司自2X08年1月1日签发保险合同起已承担了非金融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因此,甲公司在2X08年初至2X10年末也应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实务中,非金融风险在责任期开始前或结束后均可能存在。此外,本例中的保险合同仅提供单项保险合同服务,而实务中的年金合同可能提供其他服务。例如,在领取期开始前,保险公司可能因合同中含有投资成分而提供了投资回报服务。
(二)包含多项保险合同服务的保险合同。
【例8】甲保险公司于2X01年1月1日签发了一组20年期万能型两全保险合同。假设组内各项合同均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但均不符合具有直接参与分红合同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约定:
(1)保单持有人应于2X01年1月1日一次性交纳全部保费,保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计入保单持有人账户价值(以下简称账户价值)。
(2)在合同存续期内,甲公司每年向账户价值结算利息以增加账户价值。实际结算利率由甲公司根据其特定的万能险产品账户的实际投资回报相机决定,但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为年利率1%。在合同存续期内,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退保,退保时,保单持有人向甲公司领取与账户价值等额的现金。
(3)在合同存续期内,若保单持有人身故,甲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死亡赔付后,合同终止。如果保单持有人身故发生在自2X01年1月1日至2X10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前10年),死亡赔付金额为身故发生时账户价值的120%,如果保单持有人身故发生其他期间(以下简称后10年),死亡赔付金额等于身故发生时账户价值。
(4)2X20年12月31日,合同满期,甲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支付账户价值等额的现金后合同终止。
假设不考虑其他条款和因素。
本例中,基于上述条款,在前10年,甲公司提供保险保障及投资回报两项保险合同服务。而在后10年,甲公司仅提供投资回报服务。
因此,本例中,甲公司应将合同组内各项合同所提供的利益识别如下:在前10年(合同终止前)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死亡风险的保险保障以及针对账户价值的投资回报服务,而在后10年(合同终止前)向保单持有人提供针对账户价值的投资回报服务。甲公司应将合同组各项合同预计责任期识别为预计提供上述保险合同服务的期间,即自2X01年1月1日至其预计合同终止日。由于保单持有人身故、退保是不确定的,所以该期间也是不确定的,甲公司应当基于未来可能的退保、身故等各种合同终止的因素进行估计。
由于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取决于当期提供的责任单元金额或数量及未来预期提供的责任单元金额或数量,因此,甲公司在识别提供的利益的金额或数量时,应分别识别当期提供的责任单元金额或数量与未来预期提供的责任单元金额或数量。不同于【例7】,本例中,在前10年,甲公司提供了两项不同的保险合同服务。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确定责任单元组成部分及相对权重的方法。因此,甲公司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情况运用判断和估计,将不同保险合同服务各自对应的责任单元的金额或数量进行加权汇总,以系统合理地反映所有保险合同服务的责任单元的金额或数量。
二、折现率
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二十五条等要求,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对履约现金流量进行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未包含在未来现金流量估计中的有关金融风险。折现率应当基于与保险合同具有一致现金流量特征(如期限、币种和流动性等)的金融工具当前的可观察市场数据(如有)确定,且不考虑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无关但影响可观察市场数据的其他因素。
(一)对于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
对于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该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
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时,保险公司应当符合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及财政部2023年3月发布的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问答等有关要求。
“自上而下的方法”,即基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参照资产组合内含的当前市场收益率曲线,剔除与保险合同不相关的因素,但保险公司不必就保险合同与参照资产组合的流动性特征差异对该收益率曲线进行调整。
保险公司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参照资产组合。
新保险合同准则并未对相关参照资产组合作出限制。尽管如此,但当参照资产组合与计量的保险合同具有相似特征时,剔除与保险合同不相关的因素所需进行的调整就会比较少。例如,对于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如果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债务工具而非权益工具作为起点,所需进行的调整就会比较少。
保险公司可以将其持有的一个参照资产组合作为确定“自上而下的方法”下的折现率的参照资产组合,但前提是保险公司对该参照资产组合进行以下第2、3项处理是切实可行的,并且经过这些处理后最终确定的折现率符合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
2.确定适用于计量参照资产组合公允价值的当前市场收益率曲线。
(1)若参照资产组合中的资产在活跃市场上有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保险公司应当采用这些市场价格。
(2)若参照资产组合中的资产的市场是不活跃的,则保险公司应当调整类似资产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使之与被计量的资产的市场价格具有可比性。
(3)若不存在参照资产组合中的资产的市场,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估值技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这种情况下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确定估值技术中所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如果这些输入值是基于保险公司自身的数据,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调整这些数据以反映所有可合理获得的关于市场参与者假设的信息,而且应更侧重于长期的估计而非短期的波动。
3.对上述确定的当前市场收益率曲线进行调整,以剔除与保险合同不相关的因素。
在对确定的当前市场收益率曲线进行调整时,保险公司应当剔除与保险合同不相关的因素。应予剔除的与保险合同不相关的因素包括:
(1)组合内资产现金流量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差异;
(2)仅与组合内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的市场风险溢价。
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的折现率曲线可能与“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的折现率曲线并不相同,因为每种方法对调整的估计都存在固有的限制,且“自上而下的方法”可能缺乏针对流动性特征差异的调整。保险公司无须因根据选定的方法确定的折现率与假设用另一种方法确定的折现率不同而进行调整。
(二)对于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
对于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该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
1.采用反映该变动的折现率;
2.根据该变动的影响对预计现金流量进行调整,并采用反映该调整的折现率。
无论上述变动源于合同条款,还是保险公司的相机决择,也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持有该基础项目,均应考虑该变动的影响。
(三)既含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部分又含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部分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
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对应的折现率:
1.将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和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预计现金流量进行分拆以采用不同的折现率;
2.如果保险公司选择不进行分拆,则应当采用反映预期现金流量整体特征的折现率,并适用于全部预计现金流量的折现率。
三、死亡率/发病率
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合同死亡、发病情景的无偏估计概率时,应考虑在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获得的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内部和外部信息。具体地,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整体考虑同一产品或产品组合的全部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公司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结合行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和疾病发生率表等确定死亡率和发病率假设。
当确定这些发生率时,保险公司应当对更有说服力的信息给予更大权重。例如,如果行业发布的生命表或疾病发生率表不能代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群,且该群体数量较大,则保险公司内部经验数据有可能比行业数据更有说服力,应给予内部经验数据更大的权重;反之,如果保险公司内部经验数据取自数量较小的群体,当前的外部统计数据取自数量较大的群体且其群体特征能够代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群体特征,则应当给予外部统计数据更大的权重。
四、费用假设
保险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模式,确认与履行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将其区分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维持费用与理赔费用等。基于费用分析结果,结合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确定费用率假设,以估计履行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现金流量,主要的费用率假设包括:
(一)获取费用率。
获取费用率主要根据历史获取费用率(保险获取现金流量/保费收入)以及发展趋势确定。获取费用率可依据整体估计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确定,也可依据分别估计的跟单手续费和非跟单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确定手续费率和非手续费率。
(二)维持费用率。
维持费用指保单管理与维持费用,如保费转换、复效、保单批改成本等。维持费用率假设主要根据维持费用率经验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确定。
(三)理赔费用率。
理赔费用即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和解决保单的索赔所发生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理赔人员薪酬以及其他理赔勘察费用等。理赔费用率假设主要根据理赔费用率经验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确定。
五、退保率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退保率假设。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影响保单退保率的因素,包括产品业务特点、公司管理实际以及外部环境对保单持有人行为的影响等因素,基于过去可信赖的经验、当前状况和对未来的预期等综合确定。
六、保单红利假设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管理层的红利政策、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
七、非金融风险的调整
保险公司在估计履约现金流量时应当考虑非金融风险调整,以反映非金融风险对履约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风险调整反映的是对不确定性的补偿,因此需要估计因风险分散而获益的程度以及预期有利和不利结果,以体现保险公司的风险规避偏好程度。保险公司应当与所有其他估计分开,单独估计非金融风险调整。
八、预期赔付率和未来赔付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以历史赔款经验和赔付水平为基础,并考虑核保政策、费率水平、理赔管理流程等保险公司政策的调整及宏观经济、监管、司法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确定预期赔付率假设和未来赔付发展假设。
附录1 保险业常见业务术语表
| 序 号 | 术语 | 定义/说明 |
|---|---|---|
| 1 | 机动车辆保险 | 以机动车本身及其造成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2 | 企业财产保险 | 以单位或团体所有、占有或负有保管义务的位于指定地点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3 | 家庭财产保险 | 以个人所有、占有或负有保管义务的位于指定地点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
| 4 | 工程保险 | 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
| 5 | 责任保险 |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6 | 信用保险 | 以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7 | 保证保险 | 一方(权利人)因第三方(被保证人)未履行义务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8 | 货物运输保险 | 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承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货物损失的保险。 |
| 9 | 船舶保险 | 以船舶、船舶属具和水上装置及其碰撞造成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10 | 农业保险 | 以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
| 11 | 特殊风险保险 | 主要承保传统财产保险难以覆盖的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领域,主要包括航空保险、航天保险、石油保险及核能保险等。 |
| 12 | 投保单 | 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
| 13 | 核保 | 保险人在掌握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 |
| 14 | 承保 |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 |
| 15 | 保单 |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
| 16 | 保费 | 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
| 17 | 费率 | 全称“保险费率”,指单位保险金额应该收取的保险费。 |
| 18 | 准备金 | 保险公司为保证如约履行未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资金准备。 |
| 19 | 报案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
| 20 | 立案 | 保险人受理索赔或给付请求并正式开始核赔的行为。 |
| 21 | 理赔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后,保险人搜集索赔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认定、审核、调查,作出赔付或拒赔决定的过程。 |
| 22 | 核赔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后,保险人对索赔材料进行认定、审核、调查,作出赔付或拒赔决定的过程。 |
| 23 | 赔付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
| 24 | 赔款 |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
| 25 | 结案 | 保险人对赔案中应承担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执行完毕的状态。 |
| 26 | 保险标的 |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
| 27 | 签单保费 | 在统计期内已起保保单的保费总额,若此期间内保单曾发生批改,则按批改后的保费统计。 |
| 28 | 退保 |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
| 29 | 保单贷款 |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担保向投保人提供的贷款。 |
| 30 | 红利累积生息 | 保单持有人按照累积生息红利领取方式领取红利,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 |
| 31 | 红利给付进账户 | 保单持有人选择将红利转入本金(或账户)方式分配红利的红利分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