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20年12月1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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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 2020-12-17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中注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职业活动,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非执业会员可能是其所在工作单位的正式或非正式员工,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志愿者等。非执业会员与工作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形式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
非执业会员可能负责编报财务信息或其他方面的信息,供工作单位或第三方使用,也可能负责从事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或就企业各种与经营相关的事项提供合理建议。投资者、债权人、工作单位、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都可能依赖非执业会员的工作。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在从事专业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在向客户提供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服务以及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
非执业会员有责任促进所在工作单位实现其合法的目标。本守则并不妨碍非执业会员履行上述职责,仅涉及可能损害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
在促进所在工作单位实现合法目的和目标的过程中,非执业会员可能会宣传工作单位的立场,只要作出的陈述没有错误,也不误导信息使用者,通常不会因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条 本守则并未涵盖非执业会员所能遇到的所有涉及职业道德的情况(包括职业活动、利益和关系等),非执业会员应当对所有可能导致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况保持警觉。如遇到本守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非执业会员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条款不一致,非执业会员应当注意到这些差异,除非法律法规禁止,非执业会员应当按照较为严格的规定执行。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遵守本守则中的某些规定可能导致不当后果或者不符合公众利益,非执业会员可以考虑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相关监管机构咨询。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的职位越高,越能够获取更多的信息,也越有机会和能力影响工作单位其他人员制定的政策、作出的决策和采取的行动。处于相关职位的非执业会员应当在工作单位中倡导以道德为基础的文化,例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制定和实施道德行为监督和举报政策、制定和实施旨在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政策和程序等。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下列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
(二)客观公正;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四)保密;
(五)良好职业行为。
第八条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旨在为非执业会员的行为确立道德标准。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非执业会员认为遵循某项基本原则与遵循其他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可以考虑向下列机构或人员咨询,必要时,这种咨询可以采取匿名形式:
(一)工作单位中的相关人员;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适当的监管机构;
(四)法律顾问。
非执业会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解决冲突,或者在必要时与造成冲突的事项脱离关系(除非法律法规禁止)。上述咨询并不能减轻非执业会员的这一责任。
针对引起冲突的事项,本守则鼓励非执业会员记录该事项的主要内容、所作的咨询、最终的决定,以及作出这些决定的理由。
第二节 诚信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沟通函件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存在下列问题,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
(一)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二)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而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可能会产生误导。
非执业会员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关联。
第十一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按照相关职业准则的规定出具了恰当的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本守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节 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对职业判断产生过度不当影响的情形,非执业会员不得从事与之相关的职业活动。
第四节 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根据该原则的要求,非执业会员应当:
(一)获取并保持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为工作单位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二)做到勤勉尽责。
第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
第十七条 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非执业会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勤勉尽责,即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准则以及本守则的规定,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二十条 在适当时,非执业会员应当使其工作单位或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这些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五节 保密
第二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警觉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包括在社会交往中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要警觉无意中向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或近亲属泄密的可能性;
(二)对所在工作单位内部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
(四)对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五)在未经工作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工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规定非执业会员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利或义务进行披露;
(六)不得利用因职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七)不得在职业关系结束后利用或披露因该职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八)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为非执业会员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密原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因为遵循这一原则可以促进信息在工作单位和非执业会员之间的自由传输,而信息提供者不必担心信息为第三方所获知。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是存在豁免情形的。在下列情况下,非执业会员可能会被要求披露涉密信息,或者披露涉密信息是适当的,不被视为违反保密原则:
(一)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例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其他证据,或者向适当的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工作单位的授权;
(三)非执业会员有职业义务或权利进行披露,且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包括下列情形:
1.接受职业组织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
2.答复职业组织或监管机构的询问或调查;
3.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遵守相关职业准则的要求,包括职业道德要求;
5.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非执业会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工作单位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法律法规是否禁止披露;
(二)如果工作单位同意非执业会员披露这些涉密信息,这种披露是否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在可行的范围内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信息是否完整;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包括披露对象是否恰当;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四条 在终止与工作单位的关系后,非执业会员应当对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变更工作单位,非执业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六节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良好职业行为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非执业会员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或良好职业声誉,从而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业务、职务或活动。
如果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很可能认为某种行为将对良好的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则这种行为属于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二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他人的工作。
如果非执业会员对其行为是否适当存有疑问,可以考虑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第三章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非执业会员:
(一)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非执业会员遇到的许多情形(如职业活动、利益和关系)都可能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旨在帮助非执业会员应对这些不利影响。职业道德概念框架适用于各种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由于实务中的情形多种多样且层出不穷,本守则不可能对所有情形都作出明确规定,非执业会员如果遇到本守则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识别、评价和应对各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本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就是允许的。
第二十九条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非执业会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条 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非执业会员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三十一条 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非执业会员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节 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二条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可能因自身利益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一)非执业会员在工作单位中拥有经济利益,或者接受工作单位的贷款或担保;
(二)非执业会员参与工作单位的激励性薪酬计划;(三)非执业会员有能力将工作单位资产挪为私用;
(四)非执业会员接受工作单位供应商提供的礼品或款待。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可能因自我评价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一)非执业会员负责设计和运行工作单位的内部控制,又对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二)非执业会员负责工作单位的会计处理,同时又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三)非执业会员对收购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又确定该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可能因过度推介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一)非执业会员以虚假或误导性的方式宣传工作单位的形象或立场;
(二)非执业会员以虚假或误导性的方式推介工作单位的股份、产品或服务;
(三)非执业会员有机会操纵招股说明书上的信息以帮助工作单位融资。
在促进工作单位实现合法目标的过程中,非执业会员可以宣传工作单位的立场。只要其作出的陈述没有错误,也不具有误导性,通常不会因过度推介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可能因密切关系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一)非执业会员负责工作单位的财务报告,而在同一单位工作的近亲属可以作出影响财务报告的决策;
(二)非执业会员与工作单位中能够影响经营决策的人员长期存在业务交往;
(三)非执业会员接受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礼品或款待。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可能因外在压力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一)当工作单位与非执业会员或其近亲属在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等方面存在分歧时,非执业会员或近亲属受到解聘或更换职位的威胁;
(二)上级主管试图影响非执业会员的决策过程。
第三节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三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对不利影响严重程度的评价可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
(一)非执业会员所从事职业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二)非执业会员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环境和经营环境。
其中,与非执业会员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环境和经营环境有关的例子包括:
(一)领导层强调道德行为的重要性,并期望员工以符合道德标准的方式行事;
(二)制定政策和程序,授权并鼓励员工就其关心的道德问题与高级管理人员沟通,而不必担心受到惩罚;
(三)制定政策和程序用于监控员工绩效的质量;
(四)建立工作单位的组织监督体系或其他监督结构以及强有力的内部控制;
(五)招聘程序强调雇用高素质、具有胜任能力人员的重要性;
(六)向所有员工及时传达工作单位的政策、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
(七)制定与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相关的政策。
第三十九条 当非执业会员认为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可以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四节 应对不利影响
第四十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非执业会员无法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可能需要考虑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
第五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四十一条 当按照本守则的规定与治理层沟通时,非执业会员应当确定与工作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进行沟通。如果非执业会员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如审计委员会)或个人沟通,应当确定是否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以使治理层所有成员充分知情。
在确定具体沟通对象时,非执业会员可能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一)具体情况的性质和重要程度;
(二)拟沟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与同时承担管理层职责和治理层职责的人员沟通,应当确保这种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均参与工作单位的管理。例如,在一家小企业中,仅有的一名业主管理该企业,并且没有其他人负有治理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与同时承担管理层职责和治理层职责的人员沟通,可以认为非执业会员已满足与治理层沟通的要求。
第四章 利益冲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利益冲突可能对客观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其他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可能产生于下列情况:
(一)非执业会员为两个或多个在某一特定事项中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方从事与该事项相关的职业活动;
(二)非执业会员在某一特定事项中的利益,与非执业会员针对该事项从事职业活动的相关方的利益,二者之间存在冲突。
其中,相关方可能包括工作单位、供应商、客户、贷款人、股东或其他方。
第四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不得因利益冲突损害其职业判断。
举例来说,利益冲突可能产生于下列情形:
(一)同时在两家单位担任管理层或治理层职位,从其中一家单位获取的涉密信息可能被非执业会员用来对另一家单位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二)同时为合伙企业的两个合伙人提供专业服务,而双方均聘请非执业会员协助其解除合伙关系;
(三)为工作单位中正在寻求执行管理层收购的某些管理层成员编制财务信息;
(四)负责为工作单位选择供应商,而非执业会员的主要近亲属有可能从该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工作单位中担任治理层职务,负责审批公司的特定投资事项,而其中的某项投资将为非执业会员本人或其主要近亲属的投资组合带来增值。
第二节 利益冲突的识别
第四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进而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这些措施应当包括识别下列事项:
(一)所涉及到的各方之间利益和关系的性质;
(二)所涉及到的活动及其对相关各方的影响。
在实施职业活动时,活动、利益和关系的性质可能随时间而发生变化,非执业会员应当对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变化保持警觉。
第三节 利益冲突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六条 一般来说,非执业会员的职业活动与产生利益冲突的事项之间关系越直接,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水平的可能性越大。
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一)不参与导致利益冲突的事项相关的决策过程,可能能够消除由利益冲突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对某些责任和义务进行重新规划或分离,可能能够将利益冲突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进行适当的监督,例如,在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的监督下行事,可能能够将利益冲突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节 披露与同意
第四十七条 当非执业会员遇到利益冲突时,通常有必要执行下列工作:
(一)向相关方(包括工作单位中受冲突影响的适当层级的人员)披露利益冲突的性质以及如何应对利益冲突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如果已采取防范措施应对不利影响,非执业会员需要在征得相关方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从事职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方从一开始就知悉利益冲突的相关情况,并且未对已存在的利益冲突提出异议,则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方的行为可能暗示非执业会员已经获取了相关方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如果披露或同意未采用书面形式,本守则鼓励非执业会员记录下列事项:
(一)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的性质;
(二)用于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三)已取得相关方的同意。
第五十条 在应对利益冲突时,本守则鼓励非执业会员向工作单位内部或其他人员(如专业机构、法律顾问或其他会计人员)寻求指导。当在工作单位内部进行披露、信息共享或寻求第三方指导时,非执业会员需要遵循保密原则。
第五章 信息的编制和列报
第五十一条 就本章而言,信息的编制和列报包括信息的记录、维护和批准。一般来说,工作单位内所有级别的非执业会员都参与本单位对内或对外信息的编制和列报。
信息编制和列报的利益相关方通常包括下列机构或人员:
(一)工作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
(二)投资者、贷款人或其他债权人;
(三)监管机构。
非执业会员编制和列报的信息通常用于协助利益相关方了解和评价工作单位的各方面现状并作出相关的决策。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公开发布的信息,也可能包括仅供内部使用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这些信息的例子包括:
(一)经营和业绩报告;(二)决策支持性分析;
(三)预算和预测;
(四)提供给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信息;
(五)风险分析;
(六)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或特殊目的财务报表;(七)纳税申报表;
(八)基于法律和合规目的而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
第五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编制和列报信息,可能因自身利益、外在压力或其他原因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非执业会员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和列报信息(如适用);
(二)编制和列报信息的方式不得误导或者不当影响合同或监管结果;
(三)运用职业判断,以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完整地反映事实,清楚地描述交易、活动的真实性质,及时并恰当地分类和记录信息;
(四)不得遗漏任何内容以使信息存在误导性,不得不当影响合同或监管结果。
第五十三条 不当影响合同或监管结果的一个例子是使用脱离实际的估计以避免违反合同要求(如债务契约)或监管要求(如针对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
第五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在运用职业判断编制和列报信息时,可能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非执业会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有意误导他人或者不当影响合同或监管结果。
举例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以误导他人或者不当影响合同或监管结果:
(一)作出估计,例如,利用公允价值会计估计粉饰损益;(二)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允许采用的多项会计政策或方法中进行选择或更改,例如,针对长期合同,随意选择或更改会计政策以粉饰损益;
(三)确定交易的时间安排,例如,在接近期末时进行资产销售以实施误导;
(四)确定交易的结构,例如,安排融资交易的结构,以歪曲资产、负债或现金流量的分类;
(五)选择性披露,例如,遗漏或模糊披露与财务或经营风险相关的信息以实施误导。
第五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在从事职业活动,尤其是无须遵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活动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来识别和考虑下列事项:
(一)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的目的;
(二)提供信息的背景;(三)信息的致送对象。
例如,在编制和列报备考报告、预算或预测时,所包含的相关估计、近似值和假设(如适用)能够使可能依赖此类信息的人员形成自己的判断。
非执业会员可能还需要考虑明确拟列报信息的目标受众、内容和目的。
第五十六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拟利用他人(包括工作单位内部或外部的人员)的工作,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为遵守本守则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而应当采取的行动(如适用)。在确定利用他人的工作是否合理时,非执业会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他人或组织的声誉、专长,以及其可获得的资源;
(二)他人是否需要遵守相应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
非执业会员可以通过以往与他人或组织之间的交往或咨询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当非执业会员知悉或有理由相信与其相关的信息存在误导时,应当采取适当行动解决这一问题。
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
(一)非执业会员与其所在工作单位的上级,或者适当级别的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关于信息存在误导的疑虑,并要求此类人员采取适当行动解决这一问题,如对信息作出更正,在信息已向预期使用者披露的情况下,告知使用者对信息的更正情况;
(二)就工作单位内部处理此类问题的政策和程序(如职业道德政策或举报政策)进行咨询。
第五十八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认为工作单位未采取适当的行动,并且有理由相信信息仍然存在误导,则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前提下,非执业会员可以采取下列行动:
(一)向相关专业机构、工作单位内部或外部审计人员、法律顾问咨询;
(二)确定是否存在与第三方(包括信息使用者)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如果在考虑了本守则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所述的所有可行选择后,非执业会员确定工作单位未采取适当的行动,并且有理由相信信息仍然存在误导,应当避免与该信息发生或保持关联。在这种情况下,非执业会员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可能是适当的。
第六十条 针对信息的编制和列报,本守则鼓励非执业会员记录下列事项:
(一)相关事实;
(二)所涉及的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职业准则;
(三)已进行的沟通以及参与沟通的各方;
(四)考虑过采取的行动;
(五)非执业会员是如何尝试处理相关事项的。
第六十一条 针对信息的编制和列报,如果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源自经济利益,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如果信息的误导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如果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源自相关压力,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十章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只有在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足够的技能和经验后,才能承担相应的重要工作。在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可能因自身利益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非执业会员不得夸大其专业知识水平或工作经验,以故意误导工作单位。
第六十三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况,可能因自身利益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一)缺乏足够的时间完成相关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或范围受到限制;
(三)缺乏应有的经验、培训或教育;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资源。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非执业会员与其他人员合作的程度;
(二)非执业会员在工作单位中的资历;
(三)非执业会员的工作接受督导和复核的程度。
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获得具有所需专长的人员的帮助或培训;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四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认为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应对不利影响,应当确定是否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如果非执业会员认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是适当的,应当沟通相关原因。
第六十五条 如果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源自相关压力,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十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与财务报告和决策相关的经济利益、薪酬和激励
第六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不得操纵信息或利用涉密信息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
第六十七条 举例来说,当非执业会员及其近亲属存在下列情况时,可能因自身利益对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一)有动机和机会通过操纵信息影响价格从而获益;
(二)在工作单位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的价值可能直接受非执业会员决策的影响;
(三)有资格获得与利润挂钩的奖金,该奖金的价值可能直接受非执业会员决策的影响;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工作单位的现在可行权或未来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价值可能受非执业会员所作决策的影响;
(五)参与工作单位的激励性薪酬方案,该方案以达到特定目标或实现股份价值最大化为目的。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经济利益对非执业会员及其近亲属个人而言的重要程度;
(二)工作单位是否制定了政策和程序,规定由独立于管理层的委员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形式及其水平;
(三)是否存在内部政策,要求向治理层披露所有相关利益以及所有相关股票的行权或交易计划;
(四)是否存在专门用于处理产生经济利益的问题的内外部审计程序。
第六十八条 由薪酬或激励政策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因来自上级或同事的压力而加剧,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十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利益诱惑(包括礼品和款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非执业会员提供或接受利益诱惑,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可能对诚信、客观公正、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非执业会员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识别、评价和应对此类不利影响。
第七十条 利益诱惑是指影响其他人员行为的物质、事件或行为,但利益诱惑并不一定具有不当影响该人员行为的意图。利益诱惑范围广泛,小到正常礼节性的交往,大到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利益诱惑可能采取多种形式,例如:
(一)礼品;
(二)款待;
(三)娱乐活动;
(四)捐助;
(五)意图建立友好关系;
(六)工作岗位或其他商业机会;
(七)特殊待遇、权利或优先权。
第二节 法律法规禁止的利益诱惑
第七十一条 法律法规可能禁止在特定情况下提供或接受利益诱惑,如有关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法律法规。非执业会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而,即使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在某些情况下,非执业会员提供或接受利益诱惑,仍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节 意图不当影响行为的利益诱惑
第七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不得提供或授意他人提供任何意图不当影响接受方或其他人员行为的利益诱惑,无论这种利益诱惑是存在不当影响行为的意图,还是非执业会员认为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很可能会视为存在不当影响行为的意图。
第七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不得接受或授意他人接受任何意图不当影响接受方或其他人员行为的利益诱惑,无论这种利益诱惑是非执业会员认为存在不当影响行为的意图,还是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很可能会视为存在不当影响行为的意图。
第七十四条 如果某项利益诱惑导致某人以不道德的方式行事,则被视为不当影响该人员的行为。此类不当影响的对象既可能是利益诱惑的接受方,也可能是与接受方存在某些关系的其他人员。在考虑哪些行为构成不当行为时,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参考框架。
第七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提供或接受,或者授意他人提供或接受意图不当影响接受方或其他人员行为的利益诱惑,可能违反诚信原则。
第七十六条 在确定是否可能存在不当影响行为的意图时,非执业会员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非执业会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利益诱惑的性质、频繁程度、价值和累积影响;
(二)提供利益诱惑的时间,这一因素需要结合该利益诱惑可能影响的行动或决策来考虑;
(三)利益诱惑是否符合具体情形下的惯例或习俗;
(四)利益诱惑是否从属于专业服务,例如,提供或接受与商务会议有关的午餐;
(五)所提供的利益诱惑仅限于个别接受方还是可以提供给更为广泛的群体,更为广泛的群体可能来自工作单位内部或外部,如其他客户或供应商;
(六)提供或接受利益诱惑的人员的角色和职位;
(七)非执业会员是否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接受该利益诱惑可能违反交易对方所在工作单位的政策和程序;
(八)提供利益诱惑的透明程度;
(九)该利益诱惑是否由接受方要求或索取;
(十)利益诱惑提供方以往的行为或声誉。
第七十七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知悉被提供的利益诱惑可能存在或被认为存在不当影响行为的意图,即使按照本守则第七十三条的要求拒绝接受利益诱惑,仍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举例来说,下列防范措施可能能够应对该不利影响:
(一)就该利益诱惑的相关情况告知非执业会员所在单位或提供方所在工作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或治理层;
(二)调整或终止与提供方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四节 无不当影响行为意图的利益诱惑
第七十八条 即使非执业会员认为某项利益诱惑无不当影响行为的意图,提供或接受此类利益诱惑仍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一般来说,如果此类利益诱惑从性质和金额上均是明显不重要的,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通常不会超出可接受的水平。
举例来说,不利影响可能产生于下列情形:
(一)供应商向非执业会员提供兼职工作,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非执业会员经常邀请客户或供应商参加娱乐活动或观看体育赛事,可能因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三)非执业会员受到款待,而该款待一旦被公开,其性质可能被认为是不适当的,这种情况可能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非执业会员需要考虑与本守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相同的因素。
第七十九条 举例来说,下列防范措施可能能够消除因提供或接受此类利益诱惑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利益诱惑;
(二)将涉及交易对方的业务决策责任移交给其他人员,并且非执业会员没有理由相信该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第八十条 举例来说,下列防范措施可能能够将因提供或接受此类利益诱惑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就提供或接受利益诱惑的事情,与非执业会员或交易对方工作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或治理层保持信息对称;
(二)在由非执业会员所在工作单位或交易对方工作单位维护的记录中登记该利益诱惑;
(三)针对向非执业会员提供利益诱惑的个人或组织,由未参与提供专业服务的适当复核人员复核非执业会员已执行的工作或作出的决策;
(四)在接受利益诱惑之后将其捐赠给慈善机构并披露该事项,如向工作单位的治理层或提供利益诱惑的人员披露该项捐赠;
(五)支付与所接受利益诱惑(如款待)同等价值的价款;
(六)在收到利益诱惑(如礼品)后尽快将其返还给提供者。
第五节 主要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第八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对下列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保持警觉:
(一)非执业会员的主要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向与非执业会员存在业务关系的交易对方提供利益诱惑;
(二)与非执业会员存在业务关系的交易对方向非执业会员的主要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提供利益诱惑。
第八十二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知悉其主要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提供或接受某项利益诱惑,并认为该利益诱惑可能存在不当影响非执业会员或交易对方行为的意图,或者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很可能会认为存在此类意图,则非执业会员应当建议该主要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拒绝接受或不提供此类利益诱惑。
第八十三条 除本守则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因素外,在确定是否可能存在不当影响行为的意图时,另一个相关因素是下列人员之间关系的性质和密切程度:
(一)非执业会员与其主要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二)主要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与交易对方;
(三)非执业会员与交易对方。
例如,非执业会员与某交易对方正就某项重要合同展开谈判,而该交易对方向非执业会员的配偶提供正常招聘流程之外的就职机会,就可能表明存在此类意图。
第八十四条 即使非执业会员的主要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已经听从了非执业会员根据本守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的建议,因而拒绝接受或未提供利益诱惑,非执业会员仍然可能需要考虑本守则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的防范措施。
第八十五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发现存在本守则第八十一条所述的情况,而主要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未接受非执业会员根据本守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的建议,提供或接受了利益诱惑,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非执业会员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予以应对。
如果非执业会员发现存在本守则第八十一条所述的情况,即使非执业会员没有理由相信存在不当影响非执业会员或交易对方行为的意图,这些情况仍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非执业会员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予以应对。
本章第四节的规定与识别、评价和应对此类不利影响是相关的,当评价此类情况下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所涉及的因素还包括本守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关系的性质或密切程度。
第六节 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八十六条 如果工作单位向非执业会员提供与业绩挂钩的经济利益、薪酬和激励措施等利益诱惑,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七章的规定。如果非执业会员遇到或知悉其工作单位中的人员或在非执业会员指令下工作的人员提供了可能导致违反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利益诱惑,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九章的规定。如果非执业会员面临压力提供或接受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诱惑,应当遵守本守则第十章的规定。
第九章 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在实施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知悉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当非执业会员知悉或怀疑存在这种违反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诚信和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非执业会员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识别、评价和应对此类不利影响。
第八十八条 本章所称的法律法规,通常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通常对决定工作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
(二)对决定工作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作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重大处罚至关重要。
本章所称的法律法规,不包括以法律法规形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八十九条 在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非执业会员的目标是:
(一)遵循诚信和良好职业行为原则;
(二)通过提醒工作单位的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使其能够纠正或减轻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者阻止尚未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采取有助于维护公众利益的进一步措施。
第九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下列各方有意或无意作出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疏漏或违法行为:
(一)非执业会员所在工作单位;
(二)工作单位的管理层或治理层;
(三)为工作单位工作或在工作单位指令下工作的人员。
第九十一条 举例来说,本章所述的法律法规可能包括涉及下列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舞弊、腐败和贿赂;
(二)国家安全、洗钱和犯罪所得;
(三)证券市场和交易;
(四)银行业务、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信息安全;
(六)税务、社会保障;
(七)环境保护;
(八)公共健康与安全。
第九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给工作单位带来罚款、诉讼或其他后果,从而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更重要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投资者、债权人、员工或社会公众造成实质性损害,从而可能损害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就本章而言,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对上述任何一方在财务或非财务方面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行为。举例来说,这些行为可能包括实施舞弊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者违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危害员工或社会公众的健康或安全。
第九十三条 某些法律法规可能已就非执业会员如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与本章的规定不同或超出了本章的规定。当遇到相关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非执业会员应当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下列相关要求:
(一)向适当机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要求;
(二)禁止向客户示警的要求。有些法律法规可能有禁止向客户示警的要求,例如,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九十四条 无论工作单位属于什么性质的实体,以及是否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本章的规定均适用。
第九十五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遇到或知悉的事项明显不重要,则无须遵守本章的规定。在判断事项是否明显不重要时,非执业会员需要考虑事项的性质及其对工作单位、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包括财务影响或其他影响)。
第九十六条 本章的规定不涉及下列行为:
(一)与工作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不当行为;
(二)本守则第九十条所列示的各方之外其他方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然而,本章的相关规定仍然可能有助于非执业会员考虑如何应对上述行为。
第二节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工作单位的管理层负责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确保工作单位的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层和治理层也负责识别和应对下列各方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一)工作单位;
(二)工作单位的管理层或治理层成员;
(三)为工作单位工作或在工作单位指令下工作的人员。
第三节 非执业会员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 某些实体建立了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内部举报政策和程序,如职业道德政策或内部举报机制等,此类政策和程序可能允许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匿名举报。
如果非执业会员所在工作单位建立了用于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政策和程序,非执业会员在确定如何应对此类行为时,应当考虑这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如果非执业会员知悉适用于本章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行动。为确保及时采取行动,非执业会员应当同时考虑下列事项:
(一)该行为的性质;
(二)该行为可能对工作单位、投资者、债权人、员工或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害。
第四节 处于高级职位的非执业会员的责任
第一百条 处于高级职位的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高级非执业会员),是指能够对工作单位的人力、财务、技术、有形和无形资源的获取、配置和控制实施重大影响并作出决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员工。与工作单位的其他非执业会员相比,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采取符合公众利益的措施方面,此类人员通常被赋予更高的期望,这是由高级非执业会员在工作单位内的职责、地位和影响力决定的。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高级非执业会员在实施职业活动的过程中知悉适用于本章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了解相关事项,包括:(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及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所处的情景;
(二)在该情景下对法律法规的运用;
(三)该事项可能对工作单位、投资者、债权人、员工或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高级非执业会员需要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然而,本守则并不要求高级非执业会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超过其履行在工作单位中的职责所需的了解程度。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最终需要通过法院或其他适当机构作出裁决。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相关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高级非执业会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该事项开展内部调查。高级非执业会员也可以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向工作单位或专业机构内的其他人员或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一百零四条 如果高级非执业会员识别出或怀疑存在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与其直接上级(如有)沟通该事项。如果该上级可能涉及该事项,则应当与工作单位内更高一级的领导机构进行沟通。
上述沟通的目的在于确定如何应对该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高级非执业会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治理层沟通该事项;
(二)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要求向适当机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法规;
(三)纠正或减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后果;
(四)设法阻止尚未发生的违反法律行规行为。
第一百零六条 与治理层沟通该事项的目的在于就应对该事项拟采取的适当行动获得治理层的同意,并使其能够履行自身的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某些法律法规可能规定了向适当机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时限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高级非执业会员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向工作单位的外部审计人员(如有)披露该事项。
此类披露符合高级非执业会员为外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提供所有必要信息的职责或法定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针对本守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要求,高级非执业会员应当评估其上级(如有)和治理层应对的适当性。
在评估时,高级非执业会员通常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应对是否及时;
(二)上级或治理层是否已采取或批准适当的行动以纠正或减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后果,或阻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三)该事项是否已恰当地向适当机构报告,如果已经报告,报告是否充分。
第一百一十条 针对上级(如有)和治理层的应对,高级非执业会员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及进一步行动的性质和范围时,高级非执业会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情况的紧迫性;
(三)该事项在工作单位中影响的广泛程度;
(四)高级非执业会员是否仍对其上级或治理层的诚信抱有信心;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否很可能再次发生;
(六)是否存在对工作单位、投资者、债权人、员工或社会公众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靠证据。
举例来说,下列情况可能导致高级非执业会员不再对其上级或治理层的诚信抱有信心:
(一)高级非执业会员怀疑或有证据表明其上级或治理层曾经参与或曾有意参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高级非执业会员意识到其上级或治理层并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向适当机构报告或授权他人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高级非执业会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及进一步行动的性质和范围。在作出职业判断时,高级非执业会员应当考虑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是否很可能认为高级非执业会员的行为符合公众利益。
高级非执业会员可以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包括:(一)如果工作单位属于某一集团的成员,应当将相关事项告知母公司管理层;
(二)向适当机构报告该事项,即使法律法规没有要求进行报告;
(三)从工作单位辞职。
从工作单位辞职并不能代替高级非执业会员为实现本章所述的目的而可能需要采取的其他行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事项的评估可能涉及复杂的分析和判断,高级非执业会员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一)在工作单位内部进行咨询;
(二)获取法律建议,以了解高级非执业会员的选择以及采取任何特定行动可能产生的职业后果或法律后果;
(三)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向监管机构或专业机构咨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向适当机构报告相关事项的目的在于使该机构对相关事项展开调查,并采取符合公众利益的行动。如果法律法规禁止向适当机构报告该事项,则高级非执业会员不得报告。
确定是否进行此类报告尤其取决于相关事项已经或可能对投资者、债权人、员工或社会公众造成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例如,如果存在下列情况,高级非执业会员向适当机构报告该事项可能是适当的:
(一)工作单位实施贿赂(例如,为获取大额合同而对当地或境外政府官员实施贿赂);
(二)工作单位属于特殊监管的行业,而该事项的严重程度足以威胁到其营业资格;
(三)工作单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而该事项可能对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造成不利影响,或对金融市场构成系统性风险;
(四)工作单位很可能销售危害公众健康或安全的产品;
(五)工作单位正在向客户推销一项协助该客户逃税的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确定是否向适当机构报告主要取决于下列外部因素:
(一)是否存在能够接收此类信息并进行调查及采取行动的适当机构。适当机构取决于该事项的性质。例如,如果事项涉及虚假财务报告,则适当机构是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如果事项涉及违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则适当机构是生态环境部门;
(二)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提供强有力且可靠的保护以避免受到民事、刑事、职业责任或报复行为(如与举报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是否可能对高级非执业会员或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如果高级非执业会员确定向适当机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适当的,按照本守则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允许进行报告的。在进行报告时,高级非执业会员应当保持诚信和谨慎。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高级非执业会员可能知悉了或有理由相信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对投资者、债权人、员工或社会公众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高级非执业会员应当首先考虑与工作单位的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该事项是否适当,并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立即向适当机构报告该事项,以阻止或减轻此类即将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的后果。按照本守则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允许进行报告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针对本节所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本守则鼓励高级非执业会员记录下列事项:
(一)相关事项本身;
(二)与上级(如有)和治理层以及其他方的沟通结果;
(三)上级(如有)和治理层如何应对该事项;
(四)高级非执业会员考虑的行动、作出的判断和采纳的决策;
(五)高级非执业会员如何确保其履行了本守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责任。
第五节 其他非执业会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如果其他非执业会员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知悉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其他非执业会员应当了解相关事项。这种了解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所处的环境。
在了解和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其他非执业会员需要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然而,本守则并不要求其他非执业会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超过其履行在工作单位的职责所需的了解程度。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最终需要法院或其他适当机构作出裁决。根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其他非执业会员可以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向工作单位、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的人员进行咨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果其他非执业会员识别出或怀疑存在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告知其直接上级,以使其能够采取适当行动。如果该直接上级可能涉及到该事项中,则应当告知工作单位内更高一级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条 如果其他非执业会员确定向适当机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适当的,按照本守则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允许进行报告的。在进行报告时,其他非执业会员应当保持诚信和谨慎。
第六节 文件记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针对本章所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本守则鼓励非执业会员记录下列事项:
(一)相关事项本身;
(二)与上级、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以及其他方的沟通结果;
(三)上级如何应对该事项;
(四)非执业会员考虑的行动、作出的判断和采纳的决策。
第十章 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压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因面临其他人员施加的压力而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二)向其他人员施加压力,使该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可能面临使其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压力,例如,面临某种外在压力,使其在实施职业活动时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这种压力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是隐含的。压力可能来自于下列方面:
(一)工作单位内部,如同事或上级;
(二)外部人员或组织,如供应商、客户或贷款人;
(三)内外部的目标和预期。
举例来说,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压力如下:
(一)与利益冲突相关的压力:非执业会员的家庭成员拟竞标成为非执业会员所在工作单位的供应商,使得非执业会员面临倾向于选择其家庭成员而非另一供应商的压力。
(二)来自影响信息的编制和列报的压力:
1.为了符合投资者、分析师或贷款人的预期而面临列报误导性财务信息的压力;
2.来自同事的压力,要求对收入、支出或回报率作出错报,以就投资方案和收购项目作出存在偏差的决策;
3.来自上级的压力,要求批准或处理非正当业务的费用支出;
4.不允许内部审计报告包含负面结果的压力。
(三)在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或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下执业的压力:
1.来自上级的压力,要求不当减少所执行工作的范围;
2.来自上级的压力,要求在缺乏足够的技能或培训的情况下或在不切实际的期限内执行任务。
(四)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压力:来自上级、同事或其他人员(例如,可能从激励性薪酬计划中受益的人员)的压力,要求非执业会员操纵相关业绩指标。
(五)与利益诱惑有关的压力:
1.来自工作单位内外部其他人员的压力,要求提供利益诱惑以不当影响个人或组织的判断或决策;
2.来自同事的压力,要求非执业会员接受贿赂或其他利益诱惑
(例如,在竞标的过程中接受潜在供应商的不当礼品或款待)。
(六)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压力:虚构交易以实现避税目的的压力。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上述压力而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施加压力人员的意图以及压力的性质和程度;
(二)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在具体情形下的运用;
(三)工作单位的文化和领导层,包括领导层在多大程度上强调职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以及对员工遵循职业道德规范行事的期望。例如,容忍不符合职业道德行为的企业文化可能会增加因压力而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四)工作单位已有的政策和程序(如有),如与应对压力有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或人力资源政策。
第一百二十五条 沟通产生压力的各种情况,并就这些情况向其他人员咨询,可能有助于非执业会员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前提下,这些沟通和咨询可能包括:
(一)与施加压力的人员沟通该事项以寻求解决方案;
(二)如果压力并非来自于非执业会员的上级,则与该上级沟通该事项;
(三)在工作单位内部向诸如下列各方逐级上报该事项,包括说明对工作单位带来的任何风险(如适用),例如:
1.更高级别的管理层;
2.内部或外部审计人员;
3.治理层。
(四)根据工作单位的政策(包括职业道德要求和举报政策),使用已有的机制(如保密的职业道德热线)报告该事项。
(五)向下列组织或人员咨询:
1.同事、上级、人力资源员工或其他非执业会员;
2.相关专业或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3.法律顾问。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举例来说,如果对非执业会员的某些职责和责任进行调整或分离,使其可以不再与施加压力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可能能够消除因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守则鼓励非执业会员记录下列事项:
(一)相关事实和情况;
(二)进行的沟通以及与之沟通相关事项的各方;(三)非执业会员所考虑采取的行动;
(四)该事项是如何应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