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冀会协〔2024〕64号)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生效日期: 2024-07-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文号: 冀会协〔2024〕64号
- 原文链接: 河北注协
一、充分评估业务风险,谨慎业务承接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司法诉讼中的相关鉴定业务出具的报告,通常会作为司法诉讼证据,在相关的诉讼过程中,还需要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实和质证,注册会计师除具备会计审计专业技能外,还需精通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规范并熟悉司法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委托前,应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定业务基本准则》要求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充分了解委托鉴定事项的内容,和评价当事人的诚信水平、诉讼争议焦点、鉴定工作是否受限及影响等情况,并充分评估鉴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出庭质证以及应对投诉等情况,有效管控风险。承接业务应充分重视业务约定书等委托合同条款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恰当反映委托事项的内容、性质和报告用途等,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执行,并事前向委托方和当事人明确约定价格,签订业务约定书,不得先收取费用后签合同。
二、严格保持独立性,规范业务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到鉴定业务的客观、公正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违规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司法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选择适当的程序和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加强业务全过程控制,保证鉴定质量。
三、有效获取鉴定证据,严控执业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委托方或在委托方主持下获取鉴定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不得自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收集鉴定资料;对提供的鉴定资料不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通过委托方提请当事人补充提供鉴定资料;民事诉讼涉及的鉴定资料应在法庭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经法庭确认,未经法庭或双方当事人确认和超过举证时效的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不得作为鉴定资料。加强关键环节和鉴定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对形成鉴定意见的所有证据要妥善留存,如因证据缺失等情况导致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应对出具报告后的执业风险进行充分研判。
四、确保报告表述严谨性,审慎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深入研究司法鉴定业务特性,区分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严格把握诉讼证据和鉴定证据的区别,规范报告格式,严谨表述,审慎发表鉴定意见。
要充分重视报告意见的表述,不发表超出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委托范围的鉴定意见,应避免对经济往来会计行为等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或过失等超出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发表意见。
诉讼委托业务当事人财务往来账款的界定,容易产生争议,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范围、方式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书未明确的,应要求委托方予以明确,避免自行确定或以假设前提发表意见。
本提示仅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和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