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2021)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1-05-18
- 原文链接:财政部 |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例】甲公司于20x1年7月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激励对象授予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元/股,锁定期为3年。激励对象如果自授予日起为公司服务满3年,且公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可申请一次性解锁限制性股票。
情形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按照授予价格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待满足可行权条件后,解锁限制性股票;若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甲公司按照授予价格5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
情形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无须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待满足可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按授予价格5元/股购买公司增发的限制性股票,也可以选择不缴纳认股款,放弃取得相应股票。
分析:对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甲公司为获取激励对象的服务而以其自身股票为对价进行结算,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甲公司应当在授予日确定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以其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但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因为该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通常高于同等条件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五部分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股份支付》第183页至第189页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