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2号——货币资金审计(2019年12月31日修订)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生效日期: 2019-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中注协
货币资金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其增减变动与被审计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较多舞弊案件都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或能从货币资金检查中发现线索。本问题解答旨在针对货币资金审计中的实务问题,提示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关注和考虑的事项。本问题解答所包含的示例和应对措施并非强制要求,亦不能穷尽实务中的所有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一、在实施货币资金审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关注哪些事项或情形?
答:在实施货币资金审计的过程中,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事项或情形,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警觉:
1.被审计单位的现金交易比例较高,并且与其所在行业的常用结算模式不同。
2.库存现金规模明显超过业务周转所需资金。
3.银行账户开立数量与企业实际业务规模不匹配,或存在多个零余额账户且长期不注销。
4.在没有经营业务的地区开立银行账户,或将高额资金存放于其经营和注册地之外的异地。
5.被审计单位资金存放于管理层或员工个人账户,或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被审计单位交易的资金结算。
6.货币资金收支金额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不匹配,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
7.不能提供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或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没有银行印章、交易对方名称或摘要。
8.存在长期或大量银行未达账项。
9.银行存款明细账存在非正常转账。例如,短期内相同金额的一收一付或相同金额的分次转入转出等大额异常交易。
10.存在期末余额为负数的银行账户。
11.受限货币资金占比较高。
12.存款收益金额与存款的规模明显不匹配。
13.针对同一交易对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现金和其他结算方式并存的情形。
14.违反货币资金存放和使用规定,如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违规用于质押、未经批准开立账户转移募集资金、未经许可将募集资金转作其他用途等。
15.存在大额外币收付记录,而被审计单位并不涉足进出口业务。
16.被审计单位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银行函证、不配合注册会计师至人民银行或基本户开户行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17.与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集团现金管理账户协议或类似协议。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其他财务报表项目时,还可能关注到其他亦需保持警觉的事项或情形。例如:
1.存在没有真实业务支持或与交易不相匹配的大额资金或汇票往来。
2.存在长期挂账的大额预付款项等。
3.存在大量货币资金的情况下仍高额或高息举债。
4.付款方全称与销售客户名称不一致、收款方全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
5.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银行承兑协议支持。
6.银行承兑票据保证金余额与应付票据相应余额比例不合理。
7.存在频繁的票据贴现。
8.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频繁进行股权质押(冻结)且累计被质押(冻结)的股权占其持有被审计单位总股本的比例较高。
9.存在大量货币资金的情况下,频繁发生债务违约,或者无法按期支付股利或偿付债务本息。
1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申报期内持续现金分红。
11.工程付款进度或结算周期异常等。
二、如果对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答: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有疑虑,例如,当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账外账或资金体外循环时,除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外,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并评价被审计单位与开立银行账户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了解报告期内被审计单位开立账户的数量及分布,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营的需要进行比较,判断其合理性,关注是否存在越权开立账户等异常情形。
2.询问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相关人员(如出纳),了解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等情况。必要时,获取被审计单位已将全部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书面声明。如发现银行存款账户户名为个人,但记录在被审计单位账户清单或账簿中,考虑该个人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并获取书面声明。
3.注册会计师在企业人员陪同下到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观察银行办事人员的查询、打印过程,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是否完整。
4.结合其他相关细节测试,关注交易相关单据中被审计单位的收(付)款银行账户是否均包含在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内。
5.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外币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有疑虑,可以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公章使用登记,检查其中是否有使用公章申请开户的情况,如有,检查该账户是否已列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中;或者向负责保管网银密钥(UKey)的人员获取被审计单位开通网银的账户清单,实地观察该人员登录被审计单位网银系统,打印相关银行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清单,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以检查其完整性。如可行,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一同前往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现场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外币银行账户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对定期存款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答: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定期存款,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如果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的比例偏高,或同时负债比例偏高,注册会计师需要向管理层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其合理性。
2.获取定期存款明细表,检查是否与账面记录金额一致,存款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
3.监盘定期存款凭据,或实地观察被审计单位登录网银系统查询定期存款信息,并将查询信息截屏保存。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定期存款,基于对风险的判断,考虑选择在资产负债表日实施监盘。
4.对存款期限跨越资产负债表日的未质押定期存款,检查开户证实书原件而非复印件,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是未质押或未提现前原件的复印件,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在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是否存在先办理质押贷款或提前套现,再用质押贷款所得货币资金或套取的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挪作他用或从事其他违规业务的情形。在检查时,还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包括存款人、金额、期限等,如有异常,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定期存单复印件,并与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核对存款人、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对于用于质押借款的定期存单,关注定期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对于超过借款期限但仍处于质押状态的定期存款,还需要关注相关借款的偿还情况,了解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对于为他人担保的定期存单,关注担保是否逾期及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
6.函证定期存款相关信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要求实施函证程序,关注银行回函是否对包括“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在内的项目给予了完整回复。
7.结合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审计,分析利息收入的合理性,判断定期存款是否真实存在,或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如果账面利息收入远大于根据定期存款计算的应得利息,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账外定期存款。如果账面利息收入远小于根据定期存款计算的应得利息,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转移利息收入或挪用、虚构定期存款的情况。
8.对于在报告期内到期结转的定期存款、资产负债表日后已提取的定期存款,检查、核对相应的兑付凭证、银行对账单或网银记录等。
9.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定期存款及其受限情况(如有)给予充分披露。
四、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答: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主要用于核对企业账面记录的银行存款与银行记录的企业存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一致。注册会计师针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可以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并评价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复核及差异处理相关的内部控制。
2.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关的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观察被审计单位人员登录并操作网银系统导出信息的过程,核对网银界面的真实性,核对网银中显示或下载的信息与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对账单中信息的一致性,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检查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调节一致,如果未调节一致,被审计单位是否查明原因,对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事项,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5.了解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调节事项的性质,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存在的大额或长期未达账项,注册会计师需要追查原因并检查相应的支持文件,判断是否为错报事项,确定是否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对于企付银未付款项,检查被审计单位付款的原始凭证,并检查该项付款是否已在期后银行对账单上得以反映;在检查期后银行对账单时,就对账单上所记载的内容,如支票编号、金额等,与被审计单位支票存根进行核对。对于企收银未收款项,检查被审计单位收款入账的原始凭证,检查其是否已在期后银行对账单上得以反映。对于银收企未收、银付企未付款项,检查收、付款项的内容及金额,确定是否为截止错报。
五、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对货币资金发生额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答: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的发生额进行审计,通常是有效应对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关联方(例如被审计单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员工非法侵占货币资金等舞弊风险的手段之一。如果评估的舞弊风险较高,除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对货币资金的发生额实施以下程序:
1.结合银行账户性质,分析不同账户发生银行存款日记账漏记银行交易的可能性,获取相关账户相关期间的全部银行对账单。
2.关注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检查银行对账单的编号是否重复或不连续,同一对账单或不同月份的对账单字体是否一致,结息日及结息金额是否合理,存款余额是否连贯,对公账户是否包含“积分”等异常信息,同一银行账户对账单所列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银行业务章等在审计期内不同阶段是否一致。
3.如果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存有疑虑,可以采取的审计程序有:
(1)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被审计单位协助下亲自到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在获取银行对账单时,注册会计师要全程关注银行对账单的打印过程。
(2)核对网银中显示和下载的信息与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信息在内容、格式及金额上的一致性。
4.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对比银行对账单上的收付款流水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收付款信息是否一致,对银行对账单及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进行双向核对。
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考虑选择以下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基本户,余额较大的银行账户,发生额较大且收付频繁的银行账户,发生额较大但余额较小、零余额或当期注销的银行账户,募集资金账户等。
针对同一银行账户,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选定同一期间(月度、年度)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发生额合计数(借方及贷方)进行总体核对。
(2)对银行对账单及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进行双向核对,即在选定的账户和期间,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以及自银行对账单中进一步选取样本,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在运用数据分析技术时,可选择全部项目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日期、金额、借贷方向、收付款单位、摘要等。
对相同金额的一收一付、相同金额的多次转入转出等大额异常货币资金发生额,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相应交易及资金划转的文件资料,关注相关交易及相应资金流转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
收付款对方为个人、关联公司的,可以详查,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银行对账单记录及原始收付单据,保持职业怀疑,关注是否存在虚构交易、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在注意到存在关联方(例如被审计单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配合被审计单位虚构收入的迹象的情况下,获取并检查相关关联方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关注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供应商或客户的异常资金往来。
5.浏览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银行对账单和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账簿记录,关注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变动以及大量大额红字冲销或调整记录,如存在,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6.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和操作网银系统的过程,观察制单和审核等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突击检查网银密钥(UKey)是否分别持有,而不是集中在同一人手里。
7.突击检查被审计单位支票等重要凭证存根联,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于长期未使用且不销户的银行账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被审计单位协助下亲自到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检查是否存在发生额。
8.在细节测试中对银行回单等凭证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警惕。如存在疑虑,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银行官网中的电子回单验证网页(如有)查询电子回单的内容并比对;此外,也可经授权通过被审计单位的“回单卡”或单位结算卡在适用银行营业网点的自助服务机直接打印一定期间的银行对账单。
六、注册会计师在对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审计程序时,需要特别关注哪些事项?
答:注册会计师在对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审计程序时,通常可能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保证金存款的检查,检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协议或银行授信审批文件。可以将保证金账户对账单与相应的交易进行核对,根据被审计单位应付票据的规模合理推断保证金数额。检查信用证的开立协议与保证金是否相符,检查保证金与相关债务的比例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有保证金发生而被审计单位无对应保证事项的情形。
2.对于存出投资款,跟踪资金流向,并获取董事会决议等批准文件、开户资料、授权操作资料等。如果投资于证券交易业务,通常结合相应金融资产项目审计,核对证券账户户名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相符,获取证券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交易流水,抽查大额的资金收支,关注资金收支的账面记录与资金流水是否相符。
3.因互联网支付留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了解是否开立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如是,获取相关开户信息资料,了解其用途和使用情况,获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的协议,了解第三方平台使用流程等内部控制,比照验证银行存款或银行交易的方式对第三方平台支付账户函证交易发生额和余额(如可行)。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额及余额明细,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对大额交易考虑实施进一步的检查程序。
七、对于现金交易比例较高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货币资金审计时,需要进行哪些特殊考虑?
答:如果被审计单位的现金交易比例较高,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和评估现金交易比例较高的合理性,是否与其业务性质相匹配,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保证现金收支完整、准确、安全。除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针对现金收支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收银设备管理现金收款业务,且相关收银系统与被审计单位财务系统相关联,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针对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
2.结合对生产、采购、销售、工薪等业务循环相关报表项目的审计结果,分析评价现金交易的合理性,关注现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计算月现金销售收款、现金采购付款的占比,识别现金收、付款比例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并追查异常波动原因。
4.了解现金交易对方的情况。向主要的现金交易对方函证被审计期间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选取现金结算量较大的交易对方进行实地观察或询问,关注交易对方经营业务的性质、规模与收付款项的性质、规模是否一致,关注使用现金结算的合理性。如果交易对方为个人,必要时,可以考虑与其联系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5.检查大额现金收支,追踪来源和去向,核对至交易的原始单据,关注收付款方、收付款金额与合同、订单、出入库单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6.注重外部证据的检查。例如,对于农业行业,针对农产品管理特点,可以获取质检报告、检验检疫合格证、采伐资质、由税务局代开发票的资料副本等外部信息,验证其交易真实性。
7.对现金采购、销售交易过程实施观察程序。
8.对库存现金实施突击监盘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库存现金存放在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可以考虑同时实施监盘;在账面库存现金为零的情况下,仍然检查保险柜,查看是否有白条、员工的工资卡及其他异常文件。
9.关注各币种外币汇率变动趋势,判断存在大额外币现金余额及交易额的合理性。
八、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货币资金审计时,为应对被审计单位可能涉及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的疑虑,需要进行哪些特殊考虑?
答:资金池业务属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建立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架构,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各账户间资金归集、余额调剂、资金计价、资金清算的现金管理产品。资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客户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之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资金池业务有不同的表述。资金池业务的客户一般为采用总分公司结构的统一法人客户和采用母子公司形式的集团客户。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资产分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因此,如果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其参与此类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恰当的授权和披露。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程序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资金池业务:
1.了解被审计单位与银行账户有关的内部控制和操作规程。
2.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管理层及资金管理人员。
3.查阅董事会会议等有关会议纪要。
4.向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进行函证,确认相关账户是否有资金池安排。
5.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需要注意的是,资金池协议可能约定,参与资金池安排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可能不予在银行对账单或网银中显示。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资金池业务,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加入资金池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资金池资金在各企业之间和集团层面的集中方式、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保证资金安全等。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资金池协议、股东大会或有权机构同意加入资金池协议的决议等批准文件,关注相关协议签订的授权审批情况。
2.阅读资金池协议,了解资金集中方式、相关账户的余额显示模式,关注账户支付控制及其变更的设定等重要内容。
3.在理解银行对账单上关于资金池资金使用的各种银行术语释义的基础上,函证实际余额(即截至函证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参与资金池业务的银行账户中实际存在的余额,不包括诸如已上存集团归集账户而不实际存放在被审计单位账户的金额)。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函证截至函证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已被归集的上存资金余额或向上级借款余额(如为子账户)或者被审计单位从各级子账户归集的资金余额或向下级账户提供的借款余额(如为主账户);必要时,关注函证基准日前后资金池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以识别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为应付注册会计师的函证程序而突击划转资金的情况。
4.在必要的情况下,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关注上述各方是否存在资金紧张或长期占用被审计单位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资金可能被占用无法按期归还的情形,是否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5.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被审计单位的收入真实性存在重大异常,同时存在被审计单位大额资金通过资金池业务被归集的情形,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资金池业务套取资金,配合被审计单位虚构销售交易的可能性,并在必要时实施“延伸检查”程序(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
6.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资金池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恰当列报,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资金池业务及其相关余额、由此产生的关联方交易(如有)进行充分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如被审计单位通过资金池业务向其他关联公司提供融资,已上存资金余额可能并不符合货币资金的定义,不应在货币资金列报,而应列报为其他应收款等相关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已上存资金余额可能并不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