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政府补助准则
案例4-1 政府补助的分类判断与会计处理
企业确定了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属于政府补助后,应当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其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务中,政府补助分类不准确导致会计处理不恰当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之一。
一、案例背景
2x17年12月,S公司与所在地区管委会签订《动力电池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购置设备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同时,合同还约定,对采购的每台单价20万元以上的新设备,按采购发票金额的10%给予新设备购置补贴,设备验收入库后可申请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x20年末,S公司收到500万元的补助款(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在收到补助时,项目相关设备均已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S公司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设备采购支出已记入“固定资产”等科目,同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收款当期损益。
问题:S公司将收到的500万元政府补助款分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一次性计入收款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二、案例解析
1.案例分析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四条的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由此可见,政府补助的对象“是形成长期资产”是判断政府补助类型的关键。
本案例中,S公司收到500万元补助资金的依据文件是其与所在地区管委会签订的《动力电池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合同明确补贴对象为设备购置支出,S公司与该项目相关的设备采购支出等已记入“固定资产”等科目,由此可见,该项补助与S公司形成的长期资产相关,并非用于补偿相关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因此,S公司所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定义,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法)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总额法)。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针对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情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一)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会计处理: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本案例中,S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时,项目设备已投入使用,属于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情形,S公司如果选择采用总额法,则应当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将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如果选择采用净额法,则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2.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等有关规定,由于S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与形成长期资产相关,S公司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一次性计入收款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是不恰当的。S公司应将收到的500万元补助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一贯性原则采用总额法或者净额法进行核算。
三、案例启示
政府补助分类和结转损益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损益结构,进而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于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判断。实务中,企业确定了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属于政府补助后,应严格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恰当分类,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这两类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弥补相关成本费用的形式不同,从而在具体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别。通常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文件会要求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相应的政府补助的受益期也较长。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受益期相对较短,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在涉及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业务中,实务中常见的一种错误做法是:当企业在购建长期资产之后取得政府补助时,可能将该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值得注意的是,用于购建或其他形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可能在购建长期资产之前取得,也可能在购建长期资产之后取得。企业在判断政府补助的分类时,应注意判断政府文件中补助的对象是否与企业过去或未来购建的长期资产相关,即不应仅考虑收到政府补助的时间节点,还应从政府补助的资金用途和经济实质等情况和事实出发,对政府补助的类别作出恰当的判断。
在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后,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等相关规定,合理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四条、第六条和第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一)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人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一):
实务中,企业通常先收到补助资金,再按照政府要求将补助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对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总额法的,应当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发生毁损等),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人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对相关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先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净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冰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人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案例4-2 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类型的判断
根据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费用的不同形式,政府补助可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务中针对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存在类型判断不正确,从而导致会计处理不正确等问题,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
一、案例背景
2x19年3月,X市A公司、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B委员会”)、X市C县政府签署《高端机械手表机芯及成品表生产制造项目研发支持资金责任书》,B委员会对A公司高端机械手表机芯及成品表生产制造项目补助支持2000万元。该项目总预算8000万元,企业自筹6000万元。文件相关约定如下:
(1)项目建设目标:实现高端机械手表机芯与成品表的研发与生产,项目达成后,年产600万只机械手表机芯、100万只成品手表。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万平方米厂房和0.5万平方米研发中心办公楼;建设1万平方米工人宿舍、食堂、文体等配套设施;进口主要生产设备80台(套)。
(3)资金用途:项目研发支持资金专项用于A公司在X市项目研发中心的项目研发和项目培育,其中用于补助研发中心办公楼建设800万元、设备费700万元、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500万元。A公司应当对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4)资金拨付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三次分批拨付,首批拨付资金为800万元,在项目土地招拍挂手续完成之时拨付;第二批拨付金额为600万元,在项目启动开工时拨付;第三批拨付金额为600万元,在项目一期建设过半时拨付。
截至2x19年末,A公司共收到该项政府补助2000万元,研发相关固定设施建设尚未完工,具体研发活动和费用尚未发生。A公司判断其满足政府补助确认的条件后,将年内收到的2000万元政府补助全部记入 “其他收益”科目。
问题:A公司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额计入其他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二、案例解析
1.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本案例中,A公司所获得项目研发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其在X市项目研发中心的研发和培育,在其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发中心办公楼、进口生产设备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以及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化支出。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政府补助不是单纯用于补偿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而是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综合性补助,且不满足“难以区分”的条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规定,A公司应当区分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截至2x19年末,政府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无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A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收益(总额法)或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法)。
本案例中,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区分该补助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还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截至2x19年末,研发相关固定设施建设尚未完工,具体研发活动和费用尚未发生,因此A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A公司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将其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研发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收益(总额法)或冲减相关研发费用(净额法)。
2.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等有关规定,A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不是单纯用于补偿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A公司不加分析地将其全额计入其他收益的会计处理不恰当。A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中,属于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分批收到政府补助时,由于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A公司应当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属于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是用于补偿A公司以后期间的研究费用,A公司应当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三、案例启示
政府补助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体现为政府向企业提供经济支,以鼓励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发展。本案例中,A公司不加分析地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当期收益,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背后深层次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完成经营业绩指标等而选择对其有利的会计处理,从而影响到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一)和(二)以及“六、关于特定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一):
实务中,企业通常先收到补助资金,再按照政府要求将补助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总额法的,应当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发生毁损等),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对相关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先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净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时,应当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对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二):
本准则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同样可以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总额法的,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选择净额法的,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六、关于特定业务的会计处理”(一):
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将其进行分解,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4-3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补助的会计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奖励政策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享有的奖励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有时有不同的理解。具体而言,收到的补助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如何分类以及何时计入损益,是实务中对该类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应予关注的问题。
一、案例背景
2x18年1月,G市政府部门出台关于上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的政策。根据最新政策,当地市区某土地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由每年3元/m2调增至每年12元/m2。考虑税率调整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G市政府拟出台配套政策适度减轻企业负担,具体方案为:每年末,当地政府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补偿企业当期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2x18~2x20年期间,C企业共收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奖励资金4000万元。C企业将该奖励资金确认为政府补助,分类为与资产(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并在后续期间采取多次但非等额分摊的方式计入损益。
问题:C企业将其收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奖励资金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分次计入损益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二、案例解析
1.案例分析
企业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时,应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该经济资源所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对于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的,再按照准则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列报等相应会计处理。
(1)关于是否属于政府补助。企业在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时,首先应对该项经济资源的性质进行判断,只有在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并满足相关条件时,才能作为政府补助予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惠性交易区别开来。政府补助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确认政府补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本案例中,根据G市的配套政策方案,C企业在按照新的税率标准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每年末将从当地政府无偿取得奖励资金,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由此可见,C企业从当地政府获得的奖励资金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C企业应当在满足相关政策条件并能够收到该项政府补助时予以确认。
(2)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四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本案例中,C企业收到的4000万元是基于C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而取得,且该政府补助的目的是减轻税率上调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补助方案也明确说明用于补助企业当期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而不是针对资产(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补偿,也并非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因此,C企业所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定义,应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3)关于具体的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应注意所补偿的成本费用或损失所属的会计期间。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本案例中,根据政府补助的方案,该项政府补助的目的是补偿企业当期已发生的相关用或损失。因此,C企业将该项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后,采取多次但非等额分摊的方式计入损益的会计处理是不正确的,C企业应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能收到该项奖励资金时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等有关规定,C企业将收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奖励资金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判断是不恰当的;同时,在收到该项奖励资金的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后,采取多次但非等额分摊的方式计入损益的会计处理也是不正确的。由于该项政府补助的目的是补偿当期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损失,C企业应将其收到的奖励资金分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能收到该项奖励资金时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三、案例启示
在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业务中,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权相关联,部分企业错误地将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有部分企业为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等目的故意混淆政府补助的分类,对损益结转操作不规范等。
实务中,企业收到的补助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如何分类以及何时计入损益,应当严格遵循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确定了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属于政府补助后,企业应当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其进行恰当的分类,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针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将符合政府补助确认条件的及时予以确认,并根据补助资金所补偿的成本费用或损失所属的会计期间等有关因素,按照准则规定规范计入损益。
本案例中,C企业对政府补助的分类,明显与该项补助的对象和目的不相符,采取多次但非等额分摊的方式计入损益的会计处理方式还可能存在主观故意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嫌疑。政府补助核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而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判断,以及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价。近年来,利用政府补助调节利润的现象已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对政府补助进行分类判断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案例4-4 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且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才能确认政府补助。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才确认政府补助,忽视了政府补助准则的上述规定,造成政府补助的确认被推迟,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环保行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企业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截至2x20年12月31日,A公司已收到2x20年度1~10月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相关退税款符合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历史期间,A公司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报业务中未曾发生满足相关政策条件但无法收到退税款的情况。2x20年12月,A公司对归属于11月的增值税提交了即征即退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且能够对退税金额进行可靠计量,但截至2x20年12月31日A公司尚未收到退税款。A公司认为,由于2x20年12月31日未收到11月的增值税退税款,因此11月的增值税退税款不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在2x20年度未确认相关政府补助。
问题:2x20年度,A公司未确认2x20年11月因增值税即征即退形成的政府补助,该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二、案例解析
1.案例分析
政府补助准则第六条对于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作出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由此可见,企业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应当在确定“能够收到”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政府补助,这也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本案例中,A公司2x20年11月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与1~10月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性质上一致,均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一种普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符合退税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基本确定能收到退税资金。A公司11月的退税申请符合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且从历史情况来看,A公司也未曾发生满足相关政策条件但无法收到退税款的情况。同时,根据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A公司能够可靠确定相关退税的金额。因此,尽管A公司在2x20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11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款,但已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获得相应收款权,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满足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退税金额也能够可靠计量。
2.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等有关规定,A公司在2x20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未确认2x20年11月因增值税即征即退形成的政府补助,该会计处理是不恰当的。由于A公司已经符合政府补助所附的相关条件,且可以合理预计能够收到补助资金,补助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因此A公司应当确认相关政府补助,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三、案例启示
上述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判断问题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中较为常见。实务中,部分企业未严格遵循准则规定,在已有充分证据表明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且政府补助“能够收到”时,未能对政府补助予以确认:还有部分企业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未审慎评估是否满足“能够收到”的条件,就提前确认了政府补助。针对这类问题,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政府补助准则第六条、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等相关规定,对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进行恰当判断。
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属性,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