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存货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范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包括可供直接出售的产成品、商品,以及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出售的原材料等。
企业取得存货应按成本计量;发出存货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其成本;期末,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按成本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存货跌价损失。企业在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核算的存货成本,实质上也是存货的实际成本。比如,采用计划成本法,通过“材料成本差异”或“产品成本差异”科目将材料或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将商品的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进价)。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存货的相关信息。
企业持有的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等存货,适用本章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通过建造等服务合同归集的合同履约成本,不适用本章,应分别按照第六章生物资产、第十五章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二、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与本章相关的各项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章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核算适用于其他章的交易和事项时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应遵循其他相关章的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自行设置。其他章中的“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部分,也适用于上述原则。
企业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材料采购”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购入的工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材料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期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在途物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
常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2.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三)“原材料”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2.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3.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四)“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企业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
2.本科目可以分别“原材料”、“周转材料”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
(1)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除特殊情况外,计划成本在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按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期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期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五)“库存商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农业)收获的农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农产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成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产成品还应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将发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2)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账面余额,贷记“委托加工物资”
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3)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六)“发出商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七)“商品进销差价”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2.本科目可按商品类别或实物管理负责人进行明细核算。
3.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2)期(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发出商品”科目期末余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销差价率
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期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期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的商品进销差价。年度终了,应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八)“委托加工物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2.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3.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九)“周转材料”
1.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3.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3)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同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
(4)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时,还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十)“存货跌价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
2.本科目可按存货项目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十一)“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本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1)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2)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4.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十二)“生产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企业(农业)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可将本科目改为“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并分别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成本项目,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房地产开发)可将本科目改为“开发成本”科目。
2.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3.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期(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2)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产出农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共同负担的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期(月)末,可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对上述共同负担的费用进行分配,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
应由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在农产品各品种之间进行分配;如有尚未收获的农产品,还应当在已收获和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验收入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农产品)。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或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十三)“制造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2)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以及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做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三、存货的确认
(一)存货的内容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存货。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在满足存货定义的基础上,企业持有的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取得存货的计量
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企业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2.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对于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也应当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中损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将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二)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例如,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中采购成本是由所使用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转移而来的,因此,计量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重点是要确定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实质是企业在进一步加工存货的过程中追加发生的生产成本,不包括直接由材料存货转移来的价值。其中,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是一项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计提的符合存货成本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应当计入相应存货成本。
企业在加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果能够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则应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否则,应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直接人工的分配。
如果企业生产车间同时生产不同产品,则其发生的直接人工应采用合理方法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中。由于工资形成的方式不同,直接人工的分配方法也不同。比如,按计时工资或者按计件工资分配直接人工。
2.制造费用的分配。
由于企业各个生产车间或部门的生产任务、技术装备程度、管理水平和费用水准各不相同,因此,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应按生产车间或部门先进行归集,然后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也就是说,企业所选择的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必须与制造费用的发生具有较密切的相关性,并且使分配到每种产品上的制造费用金额科学合理,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计算手续的简便。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及按产成品产量等。
月末,企业应当根据在产品数量的多少、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化的大小、各项成本比重的大小,以及定额管理基础的好坏等具体条件,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将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以及直接材料等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常用的分配方法有: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在产品按固定成本计价法、在产品按所耗直接材料成本计价法、约当产量比例法、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定额比例法等。
企业在进行成本计算时,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三种。
企业具体选用哪种分配方法分配制造费用,由企业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进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时,在遵循《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同时,还应当分行业执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等成本核算制度。
(三)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
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以及存货盘盈等。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存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三章债务重组、第二十章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本章内容的相关规定。
3.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例如,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例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4.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五、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量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1.先进先出法。
在先进先出法下,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2.移动加权平均法。
在移动加权平均法下,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下,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4.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即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个别计价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二)存货成本的结转
企业应当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这就是说,企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
存货为商品、产成品的,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已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存货为非商品存货的,如材料等,应将已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予以结转,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这里所讲的材料销售不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材料销售构成了企业的主营业务,则该材料为企业的商品存货,而不是非商品存货。
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实际上是按已售产成品或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企业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余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企业因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存货,应当按照第十三章债务重组等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期末存货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一)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估计的相关税费等内容构成。可变现净值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即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如果企业不是在进行日常活动,比如企业处于清算过程,那么不能按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存货可变现净值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地等于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必须建立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
(1)存货成本的确凿证据。
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下列两种:
(1)持有以备出售的存货,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
(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存货,如材料等。
3.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予以考虑,否则,不应予以考虑。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的具体应用
对于企业持有的各类存货,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估计售价。企业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且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等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的,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例2-1】2x22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x23年1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31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W1型机器10台。
2x22年12月31日,甲公司W1型机器的账面成本为280万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28万元/台。
2x22年12月31日,W1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0万元/台(假定本章中所称销售价格和成本均不含增值税)。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
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该批W1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等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1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10万元(31×10)作为计算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2】2x22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x23年4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3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W2型机器12台。
2x22年12月31日,甲公司W2型机器的成本为392万元,数量为14台,单位成本为28万元/台。
根据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乙公司销售的W2型机器的平均销售费用为0.12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W2型机器的平均销售费用为0.1万元/台。
2x22年12月31日,W2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万元/台。
在本例中,能够证明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有关W2型机器的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售费用的资料等。
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W2型机器中的12台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其余2台并没有由销售合同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12台)的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0万元/台作为计算基础,而对于超出部分(2台)的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市场销售价格32万元/台作为计算基础。
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30×12-0.12×12)+(32×2-0.1×2)
=(360-1.44)+(64-0.2)
=358.56+63.8
=422.36(万元)
3.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第十四章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有关会计处理见第十四章或有事项的相关内容。
4.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3】2x22年12月31日,甲公司W3型机器的账面成本为300万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30万元/台。
2x22年12月31日,W3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万元/台。预计发生的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合计为1万元/台。
甲公司没有签订有关W3型机器的销售合同。
由于甲公司没有就W3型机器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总额320万元(32×10)作为计算基础。
5.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如果用于出售的材料存在销售合同约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例2-4】2x22年12月1日,甲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决定停止生产W4型机器。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决定将原材料中专门用于生产W4型机器的外购原材料——D材料全部出售,2x22年12月31日其账面成本为200万元,数量为10吨。据市场调查,D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万元/吨,同时可能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共计为0.5万元。
在本例中,由于企业已决定不再生产W4型机器,因此,该批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不能再以W4型机器的销售价格作为其计算基础,而应按其本身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即:
该批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10-0.5=99.5(万元)
(四)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1.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做到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应当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这就要求企业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和存货的特点,明确规定存货项目的确定标准。比如,将某一型号和规格的材料作为一个存货项目、将某一品牌和规格的商品作为一个存货项目,等等。
2.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某一类存货的数量繁多并且单价较低,企业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即按存货类别的成本的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期末价值。
【例2-5】甲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存货期末计量(见表2-1),假设甲公司在此之前没有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
表2-1
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x22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商品 | 数量 | 成本 | 成本 | 可变现净值 | 可变现净值 | 按存货类别确定的账面价值 | 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
---|---|---|---|---|---|---|---|
单价 | 总额 | 单价 | 总额 | ||||
第一组 | |||||||
A商品 | 400 | 10 | 4 000 | 9 | 3 600 | ||
B商品 | 500 | 7 | 3 500 | 8 | 4 000 | ||
合计 | 7 500 | 7 600 | 7 500 | 0 | |||
第二组 | |||||||
C商品 | 200 | 50 | 10 000 | 48 | 9 600 | ||
D商品 | 100 | 45 | 4 500 | 44 | 4 400 | ||
合计 | 14 500 | 14 000 | 14 000 | 500 | |||
第三组 | |||||||
E商品 | 700 | 100 | 70 000 | 80 | 56 000 | 56 000 | |
合计 | 70 000 | 56 000 | 56 000 | 14 000 | |||
总计 | 92 000 | 77 600 | 77 500 | 14 500 |
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意味着存货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相同,具有相同的风险和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该存货进行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5.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五)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为基础确定,既不能提前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也不能延后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企业的存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而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
3.当符合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在对该项存货、该类存货或该合并存货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与计提该准备的存货项目或类别应当存在直接对应关系,但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例2-6】2x22年12月31日,甲公司E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0万元,由于E材料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由E材料产生的W8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E材料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万元,由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
假定:(1)2x23年6月30日,E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0万元,由于E材料市场价格有所上升,使得E材料的预计可变现净值变为9.5万元。
(2)2x23年12月31日,E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0万元,由于E材料市场价格进一步上升,预计E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11.1万元。
本例中:(1)2x23年6月30日,由于E材料市场价格上升,E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0.5万元(10-9.5),则当期应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2-0.5),冲减额小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因此,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 15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15 000
(3)2x23年12月31日,E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又有所恢复,应冲减存货跌价准备为11万元(11.1-10),但是对E材料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仅为0.5万元,因此,当期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0.5万元而不是1.1万元(即以将对E材料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 5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5 000
(六)材料存货期末价值的确定
材料存货的期末价值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成本的比较为基础加以确定。
1.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这里的“材料”指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例2-7】2x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A材料的账面成本为30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总额为280万元,假定不发生其他销售费用。用A材料生产的产成品——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根据上述资料可知,2x22年12月31日,A材料的账面成本高于其市场价格,但是,由于用其生产的产成品——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也就是用该原材料生产的最终产品此时并没有发生价值减损,因而,A材料即使其账面成本已高于市场价格,也不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仍应按300万元列示在2x2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例2-8】2x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B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20万元,单位成本为1.2万元/件,数量为100件,可用于生产100台W6型机器。B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1万元/件。假定不发生其他销售费用。
B材料市场销售价格下跌,导致用B材料生产的W6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也下跌,由此造成W6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由3万元/台降为2.7万元/台,但生产成本仍为2.8万元/台。将每件B材料加工成W6型机器尚需投入1.6万元,估计发生销售费用0.1万元/台。
根据上述资料,可按照下列步骤确定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首先,计算用该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
W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W6型机器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估计相关税费=2.7×100-0.1×100=260(万元)
其次,将用该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成本进行比较:
W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260万元小于其成本280万元,即B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W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因此,B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最后,计算该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6型机器的售价总额-将B材料加工成W6型机器尚需投入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估计相关税费=2.7×100-1.6×100-0.1×100=100(万元)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0万元小于其成本120万元,因此,B材料的期末价值应为其可变现净值100万元,即B材料应按100万元列示在2x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
(七)存货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七、列示与披露
(一)列示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存货”项目,企业应当根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此外,消耗性生物资产也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有关内容见第六章生物资产的相关内容。
(二)披露
1.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2.关于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披露要求。
(1)对于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会计信息,包括:①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披露的相关会计信息;②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③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④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⑤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2)对于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存货准则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自愿披露相关信息,包括:①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②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③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④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⑤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⑥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⑦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⑧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八、衔接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上,因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而造成的差异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存货余额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将首次执行日的各项存货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存货成本。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的存货余额及新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本章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