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所得税
一、总体要求
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在我国,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的角度,主要是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征税。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数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全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资产。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综合考虑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适用范围
本章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本章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章进行确认和计量。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本科目应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3.遂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等科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三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2.本科目可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得税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
2.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所得税;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所得税。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一般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发生特殊交易或事项时,如企业合并,在确认因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负债时即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按照相关章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章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例如,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 000万元,企业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准备,其账面价值为1 900万元,为该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金额。
2.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
4.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五、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的规定进行。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就涉及的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现对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介绍如下:
1.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第五章固定资产规定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税收是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由于会计与税收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差异。第五章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情况。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另外,税法还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而会计处理时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税法规定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18-1】甲企业于2x20年末以6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甲企业估计其使用寿命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x22年12月31日,甲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00万元。
本例中,该项固定资产在2x22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600-600÷20×2-40=500(万元)。其中40万元(540-500)为该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00-600÷20×2=54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5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在2x22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600-600÷20×2=54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540万元之间产生的40万元差额,在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第七章无形资产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本章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例18-2】乙企业当期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 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 200万元。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本例中,乙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第七章无形资产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8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 2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
乙企业当期发生的2 000万元研究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600万元(费用化金额800万元+100%加计扣除金额800万元)。所形成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 4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2 4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1 200万元。
该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1 200万元暂时性差异系资产初始确认时产生的,确认该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章规定,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第七章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取得以后,应根据其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即税法中没有界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外购商誉外所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时不予摊销,但计税时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造成该类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税法对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形成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提取发生变化,但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从而造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或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处置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似,可比照处理。
【例18-3】2x22年10月20日,丙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支付价款1 6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x22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权益性投资的市价为1 76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2022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价为1 760万元,按照会计规定其在当日的账面价值为1 760万元。
因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在2x22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应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即为1 600万元。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 76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 600万元之间产生了16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4.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区别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税法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按规定确定其成本后,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准予扣除。因此,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以后,如果按照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一般情况下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下列三种情况: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应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照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收益。因该种情况下在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
(2)投资损益的确认。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投资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确认投资损益变化的同时,其计税基础不会随之发生变化。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3)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
【例18-4】甲公司于2x22年1月2日以6 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乙公司2x22年实现净利润2 300万元,未发生影响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甲公司及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相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①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 000万元)大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 400万元),其初始投资成本无须调整。
②确认当年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 900 000(23 000 000×30%)
贷:投资收益 6 900 000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下:
(1)取得时成本为6 000万元;
(2)期末因税法中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其于2x22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仍为6 000万元。
5.其他资产。
因会计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的,如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
【例18-5】丁公司2x22年购入原材料成本为4 000万元,因部分生产线停工,当年未领用任何该原材料,2x22年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到该原材料的市价及用其生产产成品的市价情况,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为3 200万元。假定该原材料在2x22年的期初余额为0。
该项原材料因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金额=4 000-3 200=800(万元),计提该存货跌价准备后,该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 200万元。
因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该项原材料的计税基础不会因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其计税基础应维持原取得成本4 000万元不变。
该存货的账面价值3 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 000万元之间产生了8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会减少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例18-6】甲公司2x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 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6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该项应收账款在2x22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540。万元(6 000-600),因有关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6 000万元,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了600万元暂时性差异,在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损失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第十四章或有事项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保证类的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相关成本,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如果税法规定对于上述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18-7】甲企业2x22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因该事项确认了400万元的营业成本,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定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x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
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则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400万元,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400万元-400万元=0。
2.合同负债。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销售商品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第十五章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而确认为合同负债的,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该合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例18-8】乙公司于2x22年12月20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 0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合同负债核算。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该款项在乙公司2x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2 000万元。
因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与该项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已在取得当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按照会计规定应确认收入时,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 0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 0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2 000万元=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2 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2 000万元暂时性差异,会减少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经济利益减少。
3.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章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18-9】丙企业2x22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 200万元,至2x22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 2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为2 400万元。
会计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 200万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3 200万元与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2 400万元之间所产生的800万元差额在发生当期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够税前扣除,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3 2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3 2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3 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3 2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4.其他负债。
企业的其他负债项目,如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即该部分费用无论是在发生当期还是在以后期间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0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其他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负债,其计税基础应当按照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例18-10】丁公司2x22年12月因违反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接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4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至2x22年12月31日,该项罚款尚未支付。
对于该项罚款,丁公司应计入2x22年利润表,同时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
因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与该项负债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4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4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4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遵从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第二十章企业合并中,视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为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类型。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另外,在考虑有关于企业合并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时,还需要考虑在合并中涉及的非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具体划分标准和条件应遵从税法规定。
由于会计与税收法规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处理原则不同,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四)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原按照利润表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因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下列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例如,一项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如果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该项负债相关的费用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下列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就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60万元,则企业在未来期间就该项资产可以在其自身取得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多扣除60万元。从整体上来看,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少,应交所得税也会减少,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可以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即:
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意味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该项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自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例如,企业对将发生的产品保修成本在销售当期确认预计负债200万元,但如果税法规定有关费用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够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相关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间有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使得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减少,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有关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为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18-11】甲公司2x22年发生了2 000万元广告费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甲公司2x22年实现销售收入10 000万元。
该广告费用支出因按照会计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
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根据当期甲公司销售收入15%计算,当期可予税前扣除1 500万元(10 000×15%),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500万元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计税基础为500万元。
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500万元之间产生了5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8-12】乙公司于2x22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4 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经营亏损。
该经营亏损虽不是因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的,但从其性质上来看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六、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后,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原则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其发生当期,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应作为负债确认。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减少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除本章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充分反映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未来期间的计税影响,除特殊情况可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外,企业应尽可能地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8-13】沿用【例18-3】中有关资料,假定丙公司2x22年除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2x22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 76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 600万元之间产生16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丙公司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①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规定应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
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例18-14】甲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6 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乙企业100%的净资产,对乙企业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8-1所示。
表18-1
单位:万元
公允价值 | 计税基础 | 暂时性差异 | |
---|---|---|---|
固定资产 | 2 700 | 1 550 | 1 150 |
应收账款 | 2 100 | 2 100 | — |
存货 | 1 740 | 1 240 | 500 |
其他应付款 | -300 | 0 | -300 |
应付账款 | -1 200 | -1 200 | 0 |
合计 | 5 040 | 3 690 | 1 350 |
假定本例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项交易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计算如下:(以下单位为万元)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 5 04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75(300×2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12.50(1 650×25%) |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 | |
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 4 702.5 |
商誉 | 1 297.5 |
企业合并成本 | 6 000 |
因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如果当事各方选择进行免税处理,则作为购买方其在免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有关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原计税基础不变。被购买方原账面上未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
该项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金额1 297.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会计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②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③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在运用上述条件不确认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并不能够主导被投资单位包括利润分配政策在内的主要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满足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的条件一般是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等,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况下。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例18-15】沿用【例18-4】该例中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其账面价值6 690万元与计税基础6 000万元产生的690万元暂时性差异,因在未来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不产生所得税影响,可以理解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0,因而不需要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因未来期间甲公司自乙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其计税基础也可以理解为6 690万元,因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无须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在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可以现行适用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享受一定期间的税率优惠,则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以预计其转回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量。
(2)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对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企业需要对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详细的分析,确定其具体的转回时间表,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利率折现后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实务中,要求企业进行类似的分析工作量较大、包含的主观判断因素较多,且很多情况下无法合理确定暂时性差异的具体转回时间,因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折现。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确认的一般原则。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相同,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对税前会计利润或是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的,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关注下列问题:
①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判断企业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考虑下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实现的收入,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金额。该部分情况的预测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
二是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内可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②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等的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主要产生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予承担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造成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③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即在能够利用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的期间内,企业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该部分暂时性差异。因此,如企业最近期间发生亏损,仅在有足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供利用的情况下或取得其他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于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估计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部分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时,应考虑下列相关因素的影响:
一是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会因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而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可抵扣亏损是否产生于一些在未来期间不可能重复发生的特殊原因;
四是是否存在其他的证据表明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确认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到期前,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基础。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同该种情况下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同,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例18-16】沿用【例18-2】,乙企业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为1 200万元,因按税法规定可予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 4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2 400万元。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因该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原则相一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另外,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要求折现。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同其他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相一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代表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企业在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因各方面情况变化,导致按照新的情况估计,在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内,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全部实现的,对于预期无法实现的部分,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除原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如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减记金额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其他的情况应增加减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未来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均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三)特定交易或事项中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1.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所得税。
与当期及以前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同时包含负债及权益成分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况等。
在特定情况下,归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难以明确区分时,例如,下列情况下可能涉及这类问题:(1)当税率或其他税收法规的改变,影响以前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2)当企业决定确认或不再全部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且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以前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相关时。该类情况下,与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应以所涉及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企业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的合理分摊或以其他更为合理的方法为基础进行分配。
【例18-17】甲公司于2x22年2月自公开市场以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普通股100万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核算(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2x22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股票投资尚未出售,当日市价为每股12元。按照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理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除公允价值变动之外,其他均无变化。
甲公司在2x22年12月31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4 00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4 0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 0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 000 000
假定甲公司以每股13元的价格将该股票于2x23年对外出售,结转该股票出售损益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4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 000 000
借:银行存款 13 000 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2 0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000 00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 00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 000 000
2.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在发生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时,因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应当进行的处理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见本章【例18-14】。
企业合并发生后,购买方对于合并前本企业已经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未弥补亏损等,可能因为企业合并后估计很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应为企业合并的组成部分,不影响企业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因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比如,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购买方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除上述情况以外(比如,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在购买日以后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如果符合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例18-18】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会计规定与适用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不同在购买日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万元。假定购买日及未来期间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购买日因预计未来期间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确认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金额为2 000万。
在购买日后9个月,企业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原合并时产生的3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企业应当考虑导致该利益变为很可能实现的事实和环境是否在购买日已经存在。
如果这些事实和环境出现在购买日之后,企业应当进行下列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 000
如果这些事实和环境在购买日已经存在,企业应当进行下列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贷:商誉 750 000
3.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第十二章股份支付规定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会计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如其他综合收益等)。
(四)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因适用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或增加的情况。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外,其他情况下因税率变化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确认为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五)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特殊情形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本章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本章第六部分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8-19】2x22年1月1日,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7年的商铺租赁合同。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450 000元(不含税),在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5.04%。在租赁期开始日(即2x22年1月1日,下同),甲公司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所确认的租赁负债为2 600 000元,甲公司已支付与该租赁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50 000元。甲公司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交易属于税法上的经营租赁,甲公司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于实际发生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每期支付的租金允许在支付当期进行税前抵扣,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本例中,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为2 600 000元,计税基础(即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 600 000元;甲公司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 650 000元(2 600 000+50 000),其中按照与租赁负债等额确认的使用权资产部分(2 600 000元)的计税基础(即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为0,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 600 000元。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本章第六部分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上述规定,甲公司在上述租赁交易中,租赁负债及按照与租赁负债等额确认的使用权资产部分,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均满足递延所得税确认条件,因此,应当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本例中,计入甲公司使用权资产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账面价值为50 000元,计税基础为0(根据税法规定初始直接费用已从支付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因此未来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进一步抵扣的金额为0),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 000元;同时,由于该初始直接费用影响交易发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就该初始直接费用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及其递延所得税情况如表18-2所示。
表18-2
单位: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
---|---|---|---|---|
使用权资产: | 2 650 000 | 0 | -2 650 000 | -662 500 |
租赁负债等额部分 | 26 000 000 | 0 | -2 600 000 | -650 000 |
初始直接费用 | 50 000 | 0 | -50 000 | -12 500 |
租赁负债 | 2 600 000 | 0 | -2 600 000 | 650 000 |
1.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关于递延所得税影响的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50 000(2 600 000×25%)
所得税费用 12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62 500[(2 600 000+50 000)×25%]
注:甲公司关于租赁交易等账务处理略,下同。
2.租赁期第1年,甲公司计提租赁负债利息131 040元(2 600 000×5.04%),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第1年的租赁付款额450 000元,甲公司租赁期第1年年末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为2 281 040元(2 600 000+131 040-450 000),与年初相比,租赁负债账面价值减少318 960元,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亦减少318 960元。甲公司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79 740(318 96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9 740
同时,甲公司使用权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账面价值(未计提折旧前)为2 650 000t1,按直线法在7年内计提折旧,年折旧费为378 571元(2 650 000+7)。租赁期第1年年末,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378 571元,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亦减少378 571元“甲公司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94 643(378 571×25%)
贷:所得税费用 94 643
3.租赁期第2年及以后年度,甲公司比照第1年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账务处理略。
注:450 000×(P/A,5.04%,7)=2 600 098元,为便于计算,本例中作尾数调整,取2 600 000元。
七、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核算所得税,主要是为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如果按照适用税收法规规定需要将所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一定比例代投资者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即代扣代交税款,该部分代扣代交税款应作为股利的一部分计入权益。
【例18-20】丙企业为设立在我国境内企业,其主要投资者为境外某企业。丙企业2x22年董事会决定分派现金股利,其境外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可分得2 000万元,假定适用税法规定,其中20%应由丙企业代扣作为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应交的所得税,则丙企业就该利润分配事项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 000 000
贷:应付股利 1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000 000
该种情况下,是视同将有关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投资者需就其自我国境内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缴纳一部分税款的情况,是投资者自该项利润分配中获取利益的减少,原则上应是利润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本章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用公式表示为: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计入所得税费用,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例18-21】丁公司2x21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2 4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1.2x21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x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 2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4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200万元。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违反环保规定应支付罚款20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6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2x21年度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4 000 000+1 200 000+4 000 000-6 000 000+2 000 000+600 000=25 800 000(元)
应交所得税=25 800 000×25%=6 450 000(元)
3.2x21年度递延所得税。
丁公司2x21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8-3所示。
表18-3
单位: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差异 | 差异 |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存货 | 16 000 000 | 16 600 000 | 600 000 | |
固定资产: | ||||
固定资产原价 | 12 000 000 | 12 000 000 | ||
减:累计折旧 | 2 400 000 | 1 200 000 | ||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0 | 0 | ||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9 600 000 | 10 800 000 | 1 200 000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2 000 000 | 6 000 000 | 6 000 000 | |
其他应付款 | 2 000 000 | 2 000 000 | ||
总计 | 6 000 000 | 1 800 000 |
递延所得税资产=1 800 000×25%=45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6 000 000×25%=1 500 000(元)
递延所得税=1 500 000-450 000=1 050 000(元)
4.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6 450 000+1 050 000=7 500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7 5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 45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 500 000
【例18-22】沿用【例18-21】中有关资料,假定丁公司2x22年当期应交所得税为924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如表18-4所示,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表18-4
单位: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差异 | 差异 |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存货 | 32 000 000 | 33 600 000 | 1 600 000 | |
固定资产: | ||||
固定资产原价 | 12 000 000 | 12 000 000 | ||
减:累计折旧 | 4 320 000 | 2 400 000 | ||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400 000 | 0 | ||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7 280 000 | 9 600 000 | 2 320 000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0 400 000 | 5 000 000 | 5 400 000 | |
预计负债 | 2 000 000 | 0 | 2 000 000 | |
总计 | 5 400 000 | 5 920 000 |
本例中:
1.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9 240 000(元)
2.递延所得税
(1)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13 500 000(5 400 000×25%)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1 50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 150 000
(2)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1 480 000(5 920 000×25%)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1 030 000
递延所得税=-150 000-1 030 000=-1 180 000(元)
3.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9 240 000-1 180 000=8 060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8 06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 03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 240 000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应将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因此,对于所涉及的资产负债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价值与其所属的企业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会不同,进而可能产生与有关资产、负债所属个别纳税主体计税基础的不同,从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完整会计主体的角度,应当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例18-23】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2x22年9月甲公司以800万元将一批自产产品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在甲公司的生产成本为500万元。至2x22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对外销售该批商品,假定涉及商品未发生减值。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在未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变化。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与乙公司发生的内部交易应进行下列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 8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5 000 000
存货 3 000 000
经过上述抵销处理后,该项内部交易中涉及的存货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价值为500万元,即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为出售方的成本,其计税基础为800万元。两者之间产生了3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在乙公司并未确认,为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进行下列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 000
八、列示与披露
(一)列示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本章规定进行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债务同时进行。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超过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差额部分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二)披露
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1)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2)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4)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5)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九、衔接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分别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确定其自原制度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应进行的处理。
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衔接办法为基础,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影响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对于原采用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衔接办法为基础,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资产负债表中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及递延税款借项,上述调整的结果增加(或减少)期初留存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无论企业原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且相关调整计入所有者权益(如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如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未来期间适用税率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的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有关调整金额计入变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